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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共同訴訟類型問題
發表人 小胖  

發表日期

3/17/2009 9:03:41 AM
發表內容 甲欠乙10萬元,乙欠X、Y10萬元
X、Y代位行使乙對甲債權
XY是屬於哪一總類型?
1、固有
2、類似
3、普通

X、Y地位有類似破產管理人地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3/17/2009 12:32:55 PM的回覆:

你去翻書

回覆 小乙 在3/17/2009 12:37:43 PM的回覆:
似與破產管理人一樣,都是訴訟擔當

因為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不同!!!!!!
回覆 小乙 在3/17/2009 1:07:05 PM的回覆:
不過你問的是代位訴訟是那一種共同訴訟

代位訴訟的性質,其訴訟標的,似有兩說,一是債務人對第二債務人的債權,二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實務似採後說!!!!!!
回覆 小乙 在3/18/2009 8:48:53 PM的回覆:
x,y行使代位權

首先判斷,是否要合一確定,即是否同勝同敗

應不會,因為,他們二人中,若有一人對債務人沒有債權,那麼便當事人不適格,會被判決駁回〈實務〉

故,應為普通共同訴訟!!!!!!
回覆 小乙 在3/20/2009 11:10:49 AM的回覆:
更正

通說及駱永家老師皆認為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但理由不同
回覆 小乙 在3/20/2009 11:56:45 AM的回覆:
我的理解是如此

判斷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首先判斷訴訟標的是否合一確定,即是否同勝同敗,但,以當事人適格後,在實體訴訟法律關係是否同勝同敗為判斷依據

在甲乙共同代位丙向丁起訴,請求丁向丙給付債權,並由甲乙代位受領的訴訟,雖然甲可能根本對丙沒有債權,因而也沒有代位權,但,若其有債權〈因而當事人適格,因而有代位權,因而有訴訟實施權〉,那麼,判決結果,他必與乙同勝同敗,訴訟標的必合一確定。

其次,我們知道了是必要共同訴訟,接來討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還有,其他丙的債權人〈有當事人適格〉,可以在訴訟繫屬中為共同訴訟參加
回覆 小胖 在3/26/2009 1:41:55 PM的回覆:
我的民訴課本是2005版在160頁
85第2次司法官老師解題是固有必要
行使本屬他人的訴訟實施權

高點歷屆經典2005版
P90頁
說是類似(通說)
少數說普通

因為跟同學意見相酌
所以才發問請老師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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