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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一問
發表人 點點  

發表日期

3/21/2009 10:32:0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釋字653.654兩號解釋為刑事羈押被告的權利開啟了新的一頁
我認為釋字653號比較偏向公法上的議題
諸如特別法律關係跟救濟制度

而釋字654號的意旨
於廣義上
我感覺偵查.羈押到言詞辯論的部分考點似乎都可以沾到邊
但是也延伸下列問題:

1.考到閱卷權或第一次警詢律師陪同或偵查中律師在場權的時候我要不要帶一下釋字654號?
2.釋字653.654兩號解釋其實都在講訴訟權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雖說釋字653號感覺離刑訴有寫距離,但是不寫又感覺毛毛的,寫了又覺得離題,請問老師考試時是不是要一起寫會比較保險?
回覆
李俊德 在3/21/2009 11:56:30 PM的回覆:

其實適度的帶出大法官解釋,沒什麼不好的。

幅度要控制一下,倒是真的。

回覆 點點 在3/22/2009 9:58:20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撥冗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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