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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的善意取得--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女俠  

發表日期

3/22/2009 10:33:22 PM
發表內容 老師:

90年司法官第一題的題目裡:
Y以其對A之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查封A之名車,後經Y之同意仍交由A保管。A卻於查封期間將該車售予X,X並約定無償借予A使用,以改定占有的方式完成交付。期間Y曾撤銷查封。問:X得否就該車主張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學生的解答完全與補習班的不同,
以下是學生的想法,還請老師解惑!

學生以為:
本問題應分成兩個部分解答
1.在Y撤銷查封前,X得否就該車主張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在Y撤銷查封後,X得否就該車主張所有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問題是發生在1.
因A的名車被查封,依照§51之規定,A已喪失處分權
故其處分已構成無權處分
而又因§801、948使得X可以善意取得A車的所有權
當然,依照§51第3項之規定
第三人只要不是經過法院的允許而占有執行標的物者
法院都是可以將其排除而為執行,且不論其取得占有之原因
就此部分,補習班的解答都因此而認為:
X不能以所有人的身分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但就是張登科老師書上(P266)出現了一段話:
「但第三人因善意受讓取得動產所有權者,得對法院依§51第3項所為之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所以學生認為,此時,X是可以提第三人異議之訴的!
要不然難道要X於其他訴訟程序再行主張所有人確認之訴嗎?
因此學生覺得補習班認為X不能提§15是不對的
學生這樣想對嗎?

請老生位學生解惑,謝謝!
回覆 阿朱 在3/23/2009 6:45:35 PM的回覆:
可能我用的課本版本與你不同?張老師第266頁有寫到:不問第三人係基於保管查封物之債務人讓與,仰因侵奪而佔有,亦不問是否善意受讓,均得依51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取回或排除,266頁未發現你所提之內容   
回覆 女俠 在3/23/2009 11:29:13 PM的回覆:
我的版本是96年9月修定版
而且就在你寫的最後一句話句點後緊接著出現的一段文字唷!

不過我覺得張登科老師說的蠻有理的
而且我也翻過李老師於講義上的解題
李老師也認為在善意的情況之下可以善意受讓
只是因為本題有曾經撤銷強執
所以李老師直接以因曾撤銷後而使原來的處分變成完全有效
我也覺得李老師是對的
不像其他補習班是解到相對無效與絕對無效的問題
因我認為此只會在受讓人惡意的情況下才會發生這個問題

所以想問李老師
如果符合善意受讓的情況下,
該受讓人即可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呢?
回覆 女俠 在3/23/2009 11:34:24 PM的回覆:
我的版本是96年9月修定版
而且就在你寫的最後一句話句點後緊接著出現的一段文字唷!
這段文字是這樣的:

不問第三人係基於保管查封物之債務人讓與,仰因侵奪而佔有,亦不問是否善意受讓,均得依51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取回或排除。『至第三人因善意受讓取得動產所有權者,僅得對此項執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P266倒數第五行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09 1:12:08 AM的回覆:

所以想問李老師
如果符合善意受讓的情況下,
該受讓人即可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呢?
---------------------------------------------------------------------------------
沒錯

我始終認為程序法不得變更實體法之規範

回覆 女俠 在3/24/2009 12:43:40 PM的回覆:
李老師

謝謝你!!
回覆 努力讀強執 在3/24/2009 10:10:15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第51條第2項不是採"相對無效"嗎?
那麼A及X間的處分行為怎麼會是"無權處分"而生"善意受讓"的討論(X係由所有權人A處因有權處分取得所有權,只是對Y為無效罷了)

所以此時X不得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因為對Y來說,X不是所有權人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09 10:35:57 PM的回覆:

套用相對無效,不是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嗎?怎麼會得出你這種奇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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