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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務員可不可以用匿名或筆名的方式在自己的部落格罵台灣與台灣人?
發表人 郭冠英事件  

發表日期

3/23/2009 9:07:46 PM
發表內容 如果不可以,理由為何?
如果可以,理由又為何?

那些努力比對用以證明<誰就是誰>的作法,圖的,又是甚麼?



回覆 在3/23/2009 9:11:05 PM的回覆:
ps:是法律上的,非政治上的。
回覆 在3/23/2009 9:16:44 PM的回覆:
ps2:<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是不是個國家?如果是,理由為何?如果不是,理由又為何?
回覆 在3/23/2009 9:21:19 PM的回覆:
我個人以為,從歷史的洪流來看,台灣問題(包括以中共的角度看台灣問題,以及台灣島內本身的矛盾),都應該從1945年開始檢視:
1.1945年台灣到底有無回歸中國(中華民國)?
2.國民黨如果打贏共產黨,台灣今日會是怎樣?
3.共產黨1949年打贏了國民黨,國民政府跑到台灣,<台灣是新的獨立國家>?
回覆 在3/23/2009 9:34:28 PM的回覆:
給那些努力要證明郭冠英就是范蘭欽的人:
你們辛苦了~~~
回覆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了 在3/23/2009 9:35:02 PM的回覆:
郭冠英的本尊只有一個,

但利用批判"郭冠英"來謀取自己政治利益的"郭冠英分身",
還真是挺多的。


----


這讓我想起去有個候選人的陣營,
因為在南部掛了一幅看板寫道:"他,馬的,就是愛台灣!",而遭受批評。


不喜歡這則看板他的人,那陣子幾乎天天在報紙或媒體上,
動輒以"他,馬的,XXXXX"來造句,來反諷,來批評。


只是,如果用"他,馬的,就是愛台灣",這幾個字是錯的;
批評者卻仍"不斷反複地"使用這種錯誤文法,其居心何在,就讓人不解了?







回覆 在3/23/2009 9:39:58 PM的回覆:
我覺得郭冠英事件所引發的問題,真的值得好好思考與反省。
這是我們的悲哀。
回覆 在3/23/2009 9:41:48 PM的回覆:
在台灣的外省人可不可以罵台灣是鬼島?
回覆 在3/23/2009 9:44:54 PM的回覆:
在台灣的本省人可以主張獨立,在台灣的外省人可不可以主張<統一,否則血洗台灣>?
回覆 在3/23/2009 9:46:48 PM的回覆:
甚麼是認同?我不知道。但至少我以為認同不能強迫,不認同也不代表有道德上的謬誤。
回覆 瞭嗎?! 在3/23/2009 9:58:44 PM的回覆:
在2009/3/23   下午   09:46:48的回覆:
甚麼是認同?我不知道。但至少我以為認同不能強迫,不認同也不代表有道德上的謬誤。
----------------------------------

說得很好,
認同不能強迫.

因為它,應該+也必須是...極自然的事.

至於不認同,
我是覺得可悲啦!

請問:
你妳是哪裡人?

請問:
你妳想往哪裡去?

認同是什麼?

答案就在裡面.
回覆 和平 在3/23/2009 10:22:22 PM的回覆:
匿名發表言論,不知礙誰惹誰了?違憲?違法?



回覆 在3/23/2009 10:25:20 PM的回覆:
至於不認同,
我是覺得可悲啦!
-------------
既然認同不能強迫,這樣的語彙其實就是告訴我們不認同的權利。
我不知道你所謂的可悲為何,但我認為只要沒有道德上的問題,每個人有選擇的自由,沒有甚麼可不可悲的。否則,如果這個可悲屬於道德上的瑕疵或謬誤的話,是否即告訴我們:為了沒有道德瑕疵(即沒有可悲),我要認同,那麼,就跟認同的本質產生矛盾了~~~
回覆 在3/23/2009 10:31:19 PM的回覆:
台灣台灣,你究竟是甚麼呢?
我生於斯,長於斯,幾十年來,原來,我,還不認識你~~~
回覆 鬼島~這是有認同的人 在3/23/2009 10:57:50 PM的回覆:
和平   在2009/3/23   下午   10:22:22的回覆:
匿名發表言論,不知礙誰惹誰了?違憲?違法?
-------------------------------------------------

公務員忠誠義務之違反

不該當是嗎?

喔~我懂了

因為他罵的是台灣而不是中華民國嘛
反正~台巴子~死不完ㄚ

只有外省人最高級嘛!
對吧?!

怪怪
諸位年輕學子
怎麼比過去戒嚴時期的人
所受到的教育
還要來得根深柢固

嘖嘖
過去8年
扁真是功德無量呀
ㄏㄏ
回覆 跟公務員主張消滅中華 在3/23/2009 11:33:10 PM的回覆:
公務員忠誠義務之違反

不該當是嗎?

喔~我懂了

因為他罵的是台灣而不是中華民國嘛
=======================

雖然我也不喜歡他這樣的說法,但是我不覺得他有違反什麼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公務員在下班後,他要「匿名」幹什麼事,匿名在網路上發表其自由的言論,只要不違法,那是他的隱私及言論自由!

如果要說公務員忠誠義務之違反最嚴重的情況,就是當中華民國的總統,還「公開」說什麼中華民國是「蝦米哇糕」

明明是當中華民國的公務員,領中華民國的納稅人的薪水,還「公開」主張說要消滅中華民國!!


回覆 跟公務員主張消滅中華 在3/23/2009 11:36:38 PM的回覆:
主張消滅中華民國的那些中華民國前官員和現任立委們,居然還有那個臉,去批評別的中華民國公務員,說他違反中華民國公務員的忠誠義務,真的是沒有比這個還要誇張的!

回覆 認同? 先談認同什麼 在3/24/2009 8:11:22 AM的回覆:
領中華民國公奉
享盡中華民國的保護
卻總是反中華民國
倡導要消滅中華民國
這種人我覺得比較可惡一點
回覆 誰比較可惡 在3/24/2009 9:11:33 AM的回覆:
認同?   先談認同什麼再說吧!   在2009/3/24   上午   08:11:22的回覆:
領中華民國公奉
享盡中華民國的保護
卻總是反中華民國
倡導要消滅中華民國
這種人我覺得比較可惡一點
------------------------------------------

敗戰撤退來台
實施戒嚴高壓統治
族群(外省)優越感
反對國會總統直選

台灣人當總統就不行
2次選輸
輸了就鬧

選上了就政治鬥爭

傾中一面倒
CECA與ecfa蝦咪碗糕
死也不肯說

開放陸客
圖利少數人
看看那些人的嘴臉
好像真的比台巴子可愛?!

誰比較可惡

中華民國在哪裡?

在歷史課本裡啦!

大中國的好山河
哇哩咧
你妳怎麼不回去?
當PROC國民
好過身在這鬼島吧

~切
回覆 恩? 在3/24/2009 9:41:15 AM的回覆:
中華民國在哪裡?

在歷史課本裡啦!
----

那你是哪一國人?

回覆 恩? 在3/24/2009 9:42:11 AM的回覆:
誰說台灣人當總統就不行了?

不是當了兩屆了?

回覆 恩? 在3/24/2009 9:44:20 AM的回覆:
而且現在也一樣是台灣人在當囉,難道你的意思是外省人便不是台灣人?
回覆 恩? 在3/24/2009 9:45:08 AM的回覆:
什麼叫作「台灣人當總統就不行」??

可以的話,請你解釋清楚。
回覆 恩? 在3/24/2009 9:51:15 AM的回覆:
恩?   在2009/3/24   上午   09:42:11的回覆:
誰說台灣人當總統就不行了?

不是當了兩屆了?

---------------
上面這回復是錯誤的,抱歉。

有點生氣,所以不小心被某些人的用語所影響了。

事實上,我認為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去定義誰才是台灣人。理所當然,我不會去說誰就是台灣人或誰就不是台灣人。故,陳水扁當然可以是台灣人,但外省人也一樣可以是台灣人,去硬要講什麼"台灣人當總統就不行了"的說法,我只能說,我很不能苟同這種強調族群主義的言論,就如同我完全不能同意郭的高級外省人言論一樣。標準一致,我反對狹隘心態的族群劃分強調。
回覆 越來越政治了 在3/24/2009 10:07:44 AM的回覆:
吸菸者請到吸菸室
回覆 恩? 在3/24/2009 10:10:11 AM的回覆:
抱歉抱歉。   之後不再於此回應。   但要討論可到吸煙區。
回覆 楊仁偉 在3/24/2009 11:16:37 AM的回覆:
1.仇恨性言論低度保障
2.但郭化身成范,抨擊台灣,有違反"忠誠義務"嗎
3."忠誠義務"這種東西,本來就是侵害人民"思想自由",公務員本是人民
4.郭有"批判能力",迥異於一般畏首畏尾的公務員,是個人才,值得重用~
回覆 在3/24/2009 11:25:03 AM的回覆:
或許也可以從一連串的討論中,讓人見識到<政治>的魔力。
可是,憲法本來就是政治之法阿,如何擺脫政治呢?

就<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它自己本身就面臨了現實的問題,這個現實問題似乎在幾次修憲後,沒有獲得解決。

或許如同雷震所說的,當初,將中華民國國號改為<中華台灣民主國>,<中華台灣共和國>,我們就不會遇到中共繼承中華民國的問題了吧?!誰知道呢?

認同問題,這裡是指國家認同。從法理上來看,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台灣,仍然是被中華民國政府所治理,這個中華民國政府也有本省人的參與(阿扁當總統,且其並未在擔任總統時宣布獨立),這是我的認知。

台灣,要成為國家,必須宣布獨立!
回覆 在3/24/2009 11:29:01 AM的回覆:
如同前面所說的,認同必須是全面的,不能片面的;認同必須是出於自願的,不是被強迫的。

台灣宣布獨立後,認同的人就留下來,不能認同的,看要回到大陸去(中共如果同意),還是移民(如果也不能認同中共代表的中國)。

回覆 在3/24/2009 11:41:48 AM的回覆:
從台灣的角度出發,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是清廷割的;當初的抗日人士,包括台灣民主國的成立(成立宗旨為何?)最後都失敗了............

日本統治台灣50年

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當初在台灣接受日本投降的是誰?當初的台灣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況?

1949年國府戰敗,退守台灣(1947年228事件),中華民國內有本省人士毒外省人士獨立的要求,外有中共的威脅,美麗島事件,軍法大審...............

2000年,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八年。
回覆 阿亮 在3/24/2009 1:50:33 PM的回覆:
版主明明就是希望聽法律意見,整板看下來幾乎都在談政治,難道就沒有人能客觀分析法律問題反而要提政治?
回覆 因為 在3/24/2009 2:13:51 PM的回覆:
因為

講法律要花腦筋

講政治就不用
回覆 在3/24/2009 3:29:07 PM的回覆:
我覺得公務員可以用筆名或匿名罵台灣與台灣人,這是言論自由(何新的概念應該是思想自由),這樣的言論並不涉及公務員的忠誠義務。
如果這一點自由都不能保障,只會塗脂抹粉的認為此是破壞族群團結(因而必須負擔行政責任<其實是政治責任,要一個事務官負擔政治責任>,試想,一個郭冠英的暱名發表的言論如何破壞族群團結?那些政客只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不惜搬出冠冕堂皇的理由要來對付異議者,是多麼令人可恨),顯見這個政府的無能阿!
當然,整個郭冠英事件應探討的,其實是郭被挖出來強迫現身的可怕行徑,只差沒被用亂石砸死通姦婦!

而這個事情活生生上演了!

那些把郭冠英揪出來,極力要證明郭冠英就是范蘭欽的人,成功了,他們應該很自得其樂,引以為傲吧........
回覆 在3/24/2009 3:36:45 PM的回覆:
郭冠英是目前政治氛圍下的一個犧牲品罷了!公務員只是個幌子,那些人真正要鬥爭的,其實就是思想的禁錮。但它們自知理不足,所以搬出公務員的忠誠義務,而極力要揪出他,再遂行政治上的鬥爭。


回覆 在3/24/2009 3:41:49 PM的回覆:
一個匿名發表的言論,包括血洗台灣,鬼島,歹丸人等等,一個國家的族群會因為這些言論<破壞>了目前在台灣的本省人與外省人的相處,那實在太可悲了,60年來(1949年~2009年)的族群歷史可針的脆弱到不行。

大概如同風化的概念一樣,族群團結是不能褻瀆的,不過族群團結比風化的概念較為具體,但應該像風化一樣一碰就碎。
回覆 在3/24/2009 3:50:04 PM的回覆:
我相信單純的郭冠英言論不足以破壞族群團結,但政治人物利用這個議題可以讓它發酵,雖不至於擴大成整個族群的暴動,但小型零星的傷害事件(如台南)恐怕不能說絕對不會。但即使如此,台灣的族群也沒想像中的脆弱阿!
回覆 在3/24/2009 3:55:20 PM的回覆:
郭冠英應該被譴責的,是他的<沒種>:沒種用真名發表此等言論!
像這種言論就應該用真名(都敢這樣說了,不敢用真名?怕被打?)才是吾道一以貫之!
回覆 在3/24/2009 4:03:10 PM的回覆:
結論:
又快要選舉了!!!
回覆 抱歉又再發言一下 這 在3/24/2009 4:07:05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我覺得應以幾個層次的理解比較妥當。

愛講什麼,思想如何,這些當然都是言論自由的保障問題沒錯。故去限制郭不能在部落格罵誰,當然是限制他的言論自由。不過,我們也知道任何基本權利,也都不是無上限的保障之。是有憲法23條可以給予限制的。

亦即
我同意
這是他的憲法上基本權利,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內...
但每個人還是都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而且
公務員在言論自由的享受程度比一般人又是少了一些的...

他的民族主義強調言論,確實已經導致他不適任現在的公職務了,也對國家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與損害了...
所以
他下台、被免職,是理所當然的,是法律上有依據的,是法律上已經有所規範的。要求公務員謹言慎行,這應該還算是符合憲法23的限制。故,新聞局的作法應該是沒錯的。

公務員的發言,當然比一般人民受到更多的限制,我們法律上稱之為「特別法律關係」(有別於過去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亦即,像是在公務體系、在學校、在軍事體系或在警察體系內...等等,其搆成員通常會因為該體系內所捍衛與堅守的價值具有較多的公益面向,而因此也負有必須遵守更多於一般老百姓的許多行為上義務。像是保守秘密、謹言慎行、不涉足不良場所...等等,而事實上這些誡命也通常已有法律作為依據,就像本次免職事件。


故,如果問:他可不可以使用有撕裂族群意味的用語在他的網路部落格上?   

我採否定說。
1.這確實涉及了他的言論自由。這點沒錯。
2.但因為他的身分,這讓他的言論自由有所限縮。
故否定他可以一邊任公職,一邊發表撕裂族群情感的文字。

如果他是一般人或名嘴,這尚ok。但他現在是中華民國駐外官員,他的所作所為不只是代表他自己,所以他不能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回覆 族群問題很嚴重,不要 在3/24/2009 4:13:42 PM的回覆:
另外
台灣的族群問題嚴不嚴重?脆不脆弱?

我覺得
很嚴重
而且大部分人
其實是無意識地,在使用著一大堆族群強調、或族群歧視性用語。這點尤以向來的綠營的傳統論述方面,尤其嚴重!

族群歧視性用語,其實在台灣由來已久...
「台巴子」、「鬼島」、「高級外省人」這些用語都很難聽沒錯...

「大陸妹」、「支那人」、「中國豬」、「死阿六」這些難不難聽呢?
「番阿(稱呼原住民)」、「洋鬼子」、「死小日本」這些又算不算歧視貶抑用語?

我們這塊土地就像馬英九總統講的,是移民社會,是海島國家。大家來這裡,就該像一家人。如果不能包容,實在不用人家打我們,我們一碰就會碎了。不論你是想要建國還是幹嘛的,都等下下下下下輩子吧。

回覆 點點 在3/24/2009 11:33:54 PM的回覆:
楊仁偉大大跟樓上上的大大講得比較有涉及爭點
想請問諸位
於考試上勢必要往低價值言論做結論
倘若是"匿名"而為種族撕裂之言論
"匿名"裡面有法律爭點嗎?
在考試回答上樣怎麼論述比較好?
回覆 政治長逝 憲法長 在3/25/2009 10:21:59 AM的回覆:

一、形式審查: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有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考績法之依據
二、實質審查:
(一)本案涉及基本權:言論自由
(二)泛藍欽發表種族歧視言論   係低價值言論   且負有忠誠義務
              違憲審查標準應採低度審查
(二)目的:行政中立      消除社會種族歧視      為合法政府利益
              手段:免職   
              目的與手段應無合理關聯      輕微懲處即可
三、免職為違憲行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請斧正
回覆 愛馬守則 在3/25/2009 5:25:58 PM的回覆:
一、形式審查: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有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考績法之依據
二、實質審查:
(一)本案涉及基本權:言論自由(11)、其他自由權(22)

1.依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言論自由也以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才可受憲法之保障。
2.郭00發表種族歧視言論   ,係為高價值言論   ,   身份負有忠誠義務,違憲審查標準應採高度審查。
3.(二)目的:公務員應行政中立   ,   消除社會種族歧視      ,   以政府主權利益為主
                    手段:免職         
                    目的與手段應合理關聯,免職已足

三、免職處分並不違反憲法,其駐外人員之言行、忠誠應一併作檢討.
回覆 在3/25/2009 9:43:13 PM的回覆:
免職處分可以是違憲審查的標的嗎
我一直以為不是
看到上面的討論
那我要好好反省了
回覆 楊仁偉 在3/26/2009 11:37:15 AM的回覆:
樓上
→種族歧視言論         ,係為高價值言論??!
回覆 楊仁偉 在3/26/2009 11:52:44 AM的回覆:
如果我是律師,我會往兩個點為郭先生辯護:

1.匿名,可能涉及隱私權(自己不想見光死),
2.因為言行涉及個人言論自由,不可以因為他是公務員這個身份做特別處理,處理上,要跟一般人一樣
3.因為匿名,范籃欽不是公務員(可能沒這個人),所以沒有忠誠義務之違反,忠誠義務本就是不應該存在的東西~

4.主管必須舉證是甚麼"言行內容",可以支持構成被免職的理由,如果沒有,或情節輕微,恣意的行使"懲戒權",侵害服公職權,也違反比例原則,這樣的行政處分,得撤銷之

(如是大綱,再編寫細部答辯狀,先憲法,再行政法,結論→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回覆其身份及俸給)
回覆 在3/26/2009 4:37:08 PM的回覆:
所謂高價值言論,低價值言論,這樣的分法在我看來是有問題的。而這樣的分類,似乎是<仿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作法。

在釋字617中,大法官並沒有用雙階理論來探討猥褻性言論的審查寬嚴,而是以(更模糊的)所謂公序良俗,性道德感情作為是否刑罰的論理依據。

言論這種東西,核心概念在於思想,思想必須解放,思想必須是自由的。以所謂的高價值低價值作為言論自由審查的標準,本身,似乎就與此精神相違背。
回覆 愛馬守則 在3/26/2009 5:45:35 PM的回覆:
如果真請了楊大大當律師,

以在下之拙見,

該員之解釋案,

應該是直接打回~~~~
回覆 楊仁偉 在3/27/2009 1:54:03 PM的回覆:
1.高/低這樣劃分,是補習班老師教的,真正美國聯邦憲法實務,現在情況怎樣,也不知道,純乎一心,我國法院也未見接受
2.你若為律師,本案當然要從行政爭訟開始,怎可能,一下子就提"釋憲",從律師的角度,行政爭訟,當先從行政法開始,再論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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