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中華民國是美國的二房東
發表人 有趣的推論  

發表日期

3/24/2009 5:09:17 AM
發表內容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tai-wan-shi-mei-guo-de-yi-bu


本來新聞報導一下下一笑置之
看了他們網站一些資料和辯論後
沒想到講的還頗有道理
一般來說這種論點如果毫無根據
不可能搞那麼大


這有點像是小孩在繼父的陰影下
一直不敢尋找他的生父
直到有一天長大成人
他終於要去找出真相了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4/2009 5:24:09 AM的回覆: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forum/topics/fa-li-jian-guo-you-zhi-tong

越看越有趣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4/2009 2:25:43 PM的回覆:
城仲謀師見解(摘自自由時報)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08-8-31   

台灣國際地位   
◎   城仲模   

以下,是我堅定的信念,亦是我不變的立場。願神明保佑我眷念的台灣!   

一、台灣主權最終歸屬,當屬全體台灣人民。

二、美日太平洋戰後,決定台灣地位歸屬,當屬最高法位階的國際法文件─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

三、該「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將一九四三年「開羅宣言」與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的意旨詳予研酌涵攝後簽定而制成。

四、該條約對戰後「台灣法定國際地位」已有完整性的規範。無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如何叫囂,台灣絕不是其領土之一部分。

五、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日本的台灣行動,是被列為「征服者」,或為國際法中所稱「主要佔領權國」。

六、蔣介石元帥只是接受麥克阿瑟「一般命令第一號」,而率「中華民國」軍隊暫時代替美軍軍事佔領台灣,只接受戰敗的日軍投降。其他擅自宣稱「光復」、強制變更國籍或其他改變「台灣主權」行為都是涉及「戰爭罪」,台灣人將來必須追究責任。

七、「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即喪失代表「中國」合法法人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曾參與對日作戰。所以,歷史明載,兩者均無適法資格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署。「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國際間不折不扣的「流亡政府」。

八、「中華民國」憲法沒有包含台灣領土在內;從國際法上的規約秩序以觀,當然,台灣領土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毫無牽扯。

九、美國的「一中政策」、「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就國際情勢及時代背景而論,應係美國經斟酌的「外交政策」,台灣人無須反對。

十、一九四五年迄今六十三年間,諸種客觀情勢、現實發展,美國對台灣的任何階段性重大措施與宣示,其跡象在在都顯示美軍至今還沒有結束「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因此,台灣仍非主權國家可比,也就沒有進入聯合國問題;但是,台灣人可以經由正確方略的抉擇「建立自己的國家」。   

基於上述理由,我堅信台灣一直是美國管轄下的海外未處理完峻的領土;台灣人仍應積極奮起,在民主自決原則下,與美國等國際關係國經由和平措商協定,推動達成建國的歷史責任。

   (作者曾任法務部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回覆 在3/24/2009 3:16:00 PM的回覆:
我只想問城:你當初擔任司法院大法官時,所解釋的憲法是甚麼憲法?
回覆 在3/24/2009 3:19:13 PM的回覆:
最後,我想問城:台灣人,包括你城仲模在內,到底,何時,要建造屬於台灣人自己的國家?
等   到   中   國   崩   潰?(坐收漁翁自然獨立?)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4/2009 3:38:02 PM的回覆:
若依照他一貫的推論
若不走實質法理獨立這條路(陳春生師見解)
他解釋的
當然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下的憲法

當然這是非常無奈的

因為中華民國並無台灣的主權(長久以來僅表面上有)

故中華民國憲法長久以來都僅僅是表面上有效力

註:關於中華民國是否擁有台灣的主權
                  可參酌林志昇那段解說

他們這幫人搞到最後到底要如何收拾
是最大問題
就算美國給國籍好了
台灣作為美國的軍事佔領地如何移交建國?
值得密切注意

回覆 在3/24/2009 3:47:04 PM的回覆:
核心的問題是:1945年中華民國有無<光復>台灣。
所謂的流亡政府說是有問題的,因為如果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當無流亡政府可言(在自己國家的領土治理何來流亡?),這是循環論證。

那些人,包括彭明敏在內,當然知道要堅持的是所謂的舊金山和約,極力撇清開羅宣言的效力。

更何況,如果這個流亡政府說法成立,那台灣人還曾經主持這個政府八年呢!台灣人自己也流亡在台灣本島了!
回覆 在3/24/2009 3:58:24 PM的回覆:
主權的概念,核心就在於<統治權>。中華民國政府統治了台灣60多年了(包括台灣人自己參與這個政府治理了八年),說沒有主權恐怕是非常不通的。

回覆 在3/24/2009 4:03:36 PM的回覆:
這又讓我想到陳水扁擔任總統時喊的<制憲>。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4/2009 6:38:07 PM的回覆:
城仲謀先生之演講影片980103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09/200901032116241739.htm

重點摘要

第一二節僅點出題旨,未有深入說明
第三四節稍離題大概都在講一些古早時在蔣氏政權下司法部門的嚴重問題


第五節      06:30   開始講到講題重點
美國法院如何處理與墨西哥等國戰爭後的主權問題
因佔領並非取得主權,故美的一貫方式:在軍事佔領地狀態下先使該地人民成立平民政府,再讓他們自己統治、建國。
第六節01:00
   Q      為何台灣國際公法學者長久以來對台灣主權地位問題沒有發現此一問題?
   A   其平時皆研究平時國際法,因台灣幾乎不可能與中國以外的他國發生戰爭所以對"戰時國際法"(國際戰爭法)毫無研究。
            另一方面,當時留學生大概都沒想到,美國處理與他國戰爭後所遺留下來的軍事佔領地主權問題,在美國法院這邊的判決情形,其實在處理台灣問題是         有所關連性的。
            (自解:是說留學生若走這條路在當時台灣政治時空背景下很可能是死路)

Q:為何要透過在美訴訟來爭取台灣人甚至說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
A:美國司法採判決先例拘束原則,唯有用美國人的方式,他們的思考方式,用美國在處理曾經軍事佔領地的解決方式,才能以後案來援用前案法理

美國台僑問答重點摘要:

Q:現在在進行的訴訟是以何名義進行
A:以台灣八個政黨的名義提起,若後來此訴訟進行順利,則這原告(組織)需要再重組以成立平民政府。(琉球就是此種模式)

Q:這議題何時搞出來的      第七節05:35
A:約五年了。

Q:美法院會不會以此為政治問題不受理?
A:因為在墨西哥等地美國曾經的軍事佔領地處理在最高院都有案例,將這些呈現出來,依判決先例拘束原則,法院應該不至於不受理。
         (因為原告的關係已經閱覽在美有很多關於戰時主權移交問題的機密檔案,若法院判輸,原告就將這些文件供諸於世,第七節08:30)

Q:平民政府的成立,馬政府會不會消失?
         平民政府之成立是在美國講,至於到台灣,如何與執政政府談,那是另外一回事,法律途徑先點下去,其他若要政治、文化、經濟等方式解決再說。
(自解:好空泛、遙遙無期感覺)

Q:若將來成功,未來執政的政府地位如何處理?   
A:   流亡政府在國際法上有一個非常大的難題:絕對無法就地合法。
回覆 阿亮 在3/25/2009 12:22:10 AM的回覆:
問一個問題,討論這些問題意義在哪?國際政治這種東西是單憑一切法律、道理講的通,就能解決台灣身分地位問題嗎?
回覆 *.* 在3/25/2009 9:03:20 AM的回覆:
只是在自我安慰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5/2009 1:26:28 PM的回覆:
至少我沒有全盤否定他們的作法
爭取台灣國際地位有很多方式
這方式我以前沒聽過
而且是個不錯的方向

台灣在外交方面挫敗常完全歸咎於中國打壓
事實上台灣要回歸國際對於國家建立的常軌來走

他裡面的東西我也不全然認同
甚至可能有人另有居心(但我覺得這是妄想)
那人認為韓      日      甚至德國都是美國屬地
理由是:這幾個地方仍有美軍駐紮

我認為這是錯的         不能全以武力來看國家
因為國際關係即使依歷史時點來看過去有戰爭沒錯
但不能說過去有戰爭
然後就必須全以當時國際上關於戰爭的公約來規範
來論斷現在的國家狀態
個人覺得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申請美國護照當然很多人
一開始都會有誤解是崇洋媚外
我一開始聽到也是這樣想
但聽了他們的解說下
倒不這麼認為
而且是個了解一下英美法不錯的案例









回覆 有趣的推論 在3/25/2009 1:28:20 PM的回覆:
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