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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想請問老師共有物之多數決
發表人 四等學生  

發表日期

3/27/2009 6:15: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一、
土地法34-1第一項跟民法820第一項的多數決,關於「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2/3...」,「逾」是否代表超過之意?
因為我寫自己買的補習班考古題,有一題各共有人應有部份是剛好2/3而已,但是解答仍說可依土地法34-1第一項為處分。

二、
物權所謂的「交付」,應該是事實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吧?
例如民法761動產的各種交付,以及出租人將房屋之占有交付給承租人,均為事實行為。

物權行為只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交付」非屬物權行為。

---

為了考試,才剛接觸法律還不久,若問題太基本,還請老師包涵,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9 8:29:05 PM的回覆:

一、
土地法34-1第一項跟民法820第一項的多數決,關於「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2/3...」,「逾」是否代表超過之意?
因為我寫自己買的補習班考古題,有一題各共有人應有部份是剛好2/3而已,但是解答仍說可依土地法34-1第一項為處分。
-------------------------------------------------------------------------------
剛好2/3,不是逾2/3,沒有適用。

剛好2/3,除非共有人超過半數,無法適用。

回覆
李俊德 在3/27/2009 8:32:51 PM的回覆:

二、
物權所謂的「交付」,應該是事實行為,而不是物權行為吧?
例如民法761動產的各種交付,以及出租人將房屋之占有交付給承租人,均為事實行為。
--------------------------------------------------------------------------------


動產物權之變動要這兩個要素:「物權行為」加「交付」

「交付」是事實行為

不只有物權有「交付」,債權也有「交付」(例如「交付」租賃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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