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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司法官可以轉司事官嗎
發表人 莫名  

發表日期

3/31/2009 8:01:01 PM
發表內容 如題
主要是若考上司法官
發覺自己不是很適合當司法官
可以申請   轉司事官嗎?

司事官是不能轉司法官   這沒有問題
但是相反的司法官可以轉司事官嗎   謝謝
回覆 看這碗又望那碗 在3/31/2009 9:48:44 PM的回覆:
考上了再說
回覆 PETER 在3/31/2009 10:30:57 PM的回覆:
除非司法院再頒類似"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之法規,不然依照現行法制,司法官是不能轉任司事官的.
之前就有行政執行官依照"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轉任司事官的例子.

以下法規供參: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發布   )   

第   2   條
      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      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之標準如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至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   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第   5   條
      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第   6   條
      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
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7   條
      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
   
第   15   條
      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中途離訓。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三週。
三、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司研所或占缺訓練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評定。
   
回覆 做過法助的米蟲 在4/1/2009 12:26:08 AM的回覆:
前年底我法助離職
庭長老闆請吃飯時
席間聊到第一次由資深書記官等
甄選的司法事務官
真的有超過十位法官申請轉任
沒別的原因
因為法官真不是人幹的
他們寧願錢少一點
地位低一點
換得清閒的日子
不過全都被司法院高層勸退了
說國家栽培你們花了那麼多預算
這樣子妥當嗎?

所以   理論上是可以轉的
不過你要先挺得住司法院高層的勸說XD
回覆 QQ 在4/1/2009 10:01:46 AM的回覆:
這扇門已經關了,下次請早
回覆 大不了轉行當律師 在4/1/2009 11:11:58 AM的回覆:
甄選的司法事務官
真的有超過十位法官申請轉任
沒別的原因
因為法官真不是人幹的
他們寧願錢少一點
地位低一點
換得清閒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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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真的應該多招考多一點司法官,尤其是法官,不然有一些法官還不是因為太累,而選擇退下來做律師,那樣子國家還不是一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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