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94年國稅局稅務特考增設三等「法務人員」
發表人 6年5班  

發表日期

3/15/2005 2:11:58 AM
發表內容 三等考試 法務人員

報名在四月,考試則在六月
考試科目: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政程序法
三、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四、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破產及強制執行法   
七、稅務法規   
※   註94年新增類組
   
起薪:據說是五萬以上啦....
-----------
這是我從"小西陸"補習班看來的資料,
不是要替其打廣告,只是提供給大家一個參考,
應該還沒有其他同學貼過吧。
-----------

憑良心說,我還蠻想去考,因為我刑訴還蠻弱的。
只可惜李老師沒有開破產法的課程....
如果有同學知道,哪些算稅務法規的話,也請一起討論吧。
---------

回覆
李俊德 在3/15/2005 3:40:55 AM的回覆:
我10年前交過破產法,當年國家考試還考破產法,不考行政法。

但後來行政法取代了破產法,成為國家考試的科目,就再也沒交了。
回覆 6年5班 在3/15/2005 10:18:40 AM的回覆:
我相信在上完老師民法,民訴,強制等課程後.......         
對於在破產法的學習上,應該會有事半功倍的幫助

只是想請問老師,您覺得目前坊間破產法的教科書,有沒有值得推薦的?

畢竟國考不考,學生對它還真的是很陌生,想請教李老師,依老師訴訟實務旳經驗,破產法的案例,是否經常發生?是否真像現實生活中,藝人阿B那般,破產與潦例似連結不在一起?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5/2005 9:09:19 PM的回覆:
破產法與強制執行法有其本質上不同,這點你要清楚。

強制執行法乃是完全對債務人不利之法規,因為債務人之財產或人身自由處於被執行之狀態。

破產法除上述情形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它要讓破產人有重新開始的可能,注意149,150等,未清償之破產債權將會歸於消滅而無法主張,這是強制執行法所沒有的部分。

國稅局稅務特考必定會站在如何確保國家的稅捐債權為最優先考量重點,所以我會提醒你注意稅捐稽徵法6,7,破產法112等與破產法上和解與破產宣告之撤銷等等。

另外,陳榮宗老師的破產法寫的不錯,比民事訴訟好很多。
回覆 6年5班 在3/15/2005 10:59:56 PM的回覆:
老師,考慮一下,出個破產法含授,造福考生吧....

--------
開玩笑啦......      
--------
謝謝老師您寶貴的意見與推薦。



不過,我還是有想去光華商場找找的念頭,
看有沒有十年前李老師的破產法講義或大網的資料.

畢竟,在有一個體系完整的大網後,在資訊的分類處理上,會清楚許多.
回覆 在2/8/2007 11:43:42 AM的回覆:
教   交   ㄐㄧㄠˋ   ㄐㄧㄠ
回覆
李俊德 在2/8/2007 2:54:21 PM的回覆:

再寫什麼?
回覆 請教老師 在2/8/2007 10:07:04 PM的回覆:
破產法第148條:「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請問老師:
〈一〉條文中所謂「終止」,是否意指破產程序終結,而破產人之債務即成為自然債務?
〈二〉如破產人尚有財產而經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此時是否係依普通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破產人之財產?
〈三〉如破產人原係法人,然法人格因破產而消滅,愚生以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應成為非法人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原法定代理人,不知當否?

先謝謝老師不吝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7 4:20:59 PM的回覆:
〈一〉條文中所謂「終止」,是否意指破產程序終結,而破產人之債務即成為自然債務?
--------------------------------------------------------------------------------
不對,與無進行破產程序同

債權債務始終存在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7 4:21:44 PM的回覆:
〈二〉如破產人尚有財產而經債權人行使別除權,此時是否係依普通強制執行程序執行破產人之財產?
--------------------------------------------------------------------------------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7 4:28:26 PM的回覆:
〈三〉如破產人原係法人,然法人格因破產而消滅,愚生以為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應成為非法人團體,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原法定代理人,不知當否?
-----------------------------------------------------------------------------
大部分的學者認為法人格並無消滅,只是權利能力受限制

最後的結局還是要看破產程序的結果是如何
回覆 請教老師 在2/9/2007 9:21:4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所以關於〈一〉,係指回復成宣告破產前之狀態,如破產人為法人,且有解散事由,則回歸一般清算程序,如此理解是否正確?
至於〈三〉,愚生修正一下:法人格消滅〈清算終結或破產終結〉→非法人團體?

再次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07 9:38:15 PM的回覆:
〈一〉,係指回復成宣告破產前之狀態,如破產人為法人,且有解散事由,則回歸一般清算程序,如此理解是否正確?
--------------------------------------------------------------------------------
不一定

因為法人無法清償債務,不一定會進行清算,可能負責人落跑,從此成為植物人公司
回覆
李俊德 在2/10/2007 9:40:38 PM的回覆:
92年7次決議不再援用:
      理由:經宣告破產之法人,不備非法人團體成立之要件。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