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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特偵組應不應該與檢察總長同進退?
發表人 特偵組?  

發表日期

1/21/2010 11:41:32 AM
發表內容 昨天政論節目討論這個議題,有正反說:
反說認為檢察總長不是政務官,是特任官,因此不需如同行政院長一般閣員同進退。

但正說認為應該同進退,讓新一批的由新檢查總長任命的新特偵組檢察官來重新偵辦。(據說這些特偵組的檢察官要<歸建>的理由也是尊重新檢查總長的任命權。

-------------------
無論正反說如何,識相一點的,本來就應該自己歸建,除非新檢查總長慰留或重新任命,不是嗎?

這不就是官場嗎?

至於以政務官特任官的不同而認為不需辭職,看起來還真好笑!
回覆 ps:預測馬總統會提 在1/21/2010 11:53:56 AM的回覆:
馬英九找王清峰當法務部長,雖然王清峰之前常常說:這是檢察總長的事,這是獄政主管的事...........但<至少>王有找黃世銘當政次的勇氣。(不然還真的不知道法務部長到底要幹嘛?!)

馬英九應該會提名黃世銘當檢察總長,至於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應該不太可能,當初國民黨也是反他,現在提名他不是很怪?就算是說回饋他,也應該沒有人打自己嘴巴吧?!況且他也要回報不是嗎?(不然怎麼作司法院秘書長?)有回報兩次的嗎?

回覆 法務部政務次長: 在1/21/2010 12:58:36 PM的回覆:
黃世銘先生
任職日期:2008/5/20
〔學 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63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
〔經 歷〕   
最高法院檢察署簡任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法務部主任秘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行政院法制檢討小組執行秘書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推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回覆 zzz 在1/21/2010 7:18:20 PM的回覆:
檢察官是政務官嗎?
要不要也叫那些大法官識相一點,換個總統就全部總辭?
回覆 檢察官是政務官嗎? 在1/21/2010 9:25:15 PM的回覆:
檢察官是政務官嗎?
-----------------
不是,檢察官不是政務官。就連檢察總長也不是政務官。


要不要也叫那些大法官識相一點,換個總統就全部總辭?
-----------------
不需要。因為大法官是任期保障,除非被彈劾或自動請辭(如城仲模),否則不須因為換總統就辭職。

但特偵組檢察官不一樣,他是直接由檢察總長網羅進去的,檢察總長換人,除非新總長慰留或重新任用,否則自己應該考慮歸建,本屬當然。
回覆 ps:雖然說檢察一體 在1/21/2010 9:29:26 PM的回覆:
所有檢察官都是檢察總長的部屬,但要說<用人>,恐怕檢察總長也會考慮哪些人才能讓其近特偵組,而不是所有的檢察官都能進去,這事事實面用人不得不然也是必然的結果。

就像法務部要網羅檢察官進部內辦事(例如擔任檢察司長),也不是所有檢察官都是符合<法務部長心中>的資格或標準的,這是不得不然也是必然的現象。
回覆 ps2:法院組織法 在1/21/2010 9:38:34 PM的回覆:
第   63-1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回覆 陳笨蛋 在1/21/2010 10:52:03 PM的回覆:
簡言之,現行法並未要求檢察官須隨檢察總長下台而總辭
況且檢察官非政務官,本屬當然應歸建之事由何在?   令人質疑

「本屬當然」?何以當然?
回覆 如果非要法律有規定才 在1/22/2010 12:12:55 AM的回覆:
簡言之,現行法並未要求檢察官須隨檢察總長下台而總辭
況且檢察官非政務官,本屬當然應歸建之事由何在?         令人質疑

「本屬當然」?何以當然?
----------------------
如果非要法律有規定才下台,那麼立法委員改選,行政院長也不需總辭,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更沒有規定政務官要隨院長走人,也就是可以賴著不走?!)

至於何以當然,這種問法很奇怪!如果要說是法律上的當然解釋,似乎也沒有還要解釋<何以當然>。

又,我並不是說特偵組檢察官要隨總長離去是當然,而是:檢察總長換人,除非新總長慰留或重新任用,否則自己應該考慮歸建,本屬當然。

回覆 ps:希望這次陳聰明 在1/22/2010 12:16:52 AM的回覆:
也就是尊重新任總長的人事任命權,於舊總長下台時一併歸建。(當然!新總長於歸建名單中當可網羅原先人馬,本屬當然!)
回覆 ps2:或者換個角度 在1/22/2010 12:20:15 AM的回覆:
新總長上台後,對於舊特偵組人員,如認為不符他的標準,當可將其剔除於特偵組,另提新人員(於檢審會),此亦本屬當然!
回覆 ps3:我猜! 在1/22/2010 12:46:59 AM的回覆:
如果檢察總長對於特偵組中的某檢察官事後發現認為其能力不足或不滿,應該可以立即要他回家吃自己(歸建),但是,例如新法務部長可以要求常務次長滾蛋嗎?(常務次長是事務官吧?!)或者新教育部長可以要原主任秘書滾蛋嗎?(感覺好像可以?!)
回覆 zzz 在1/22/2010 5:48:42 PM的回覆:
「當然解釋」當然要附理由,否則豈不是淪為憑"感覺"的解釋?

我說那些特偵組檢察官還真的以為自己在當"官"
集體總辭是一個充滿政治性的動作
否則如果你真有辦案的使命
在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辭職的情況下
為何要辭職將辦了這麼久的案子轉給別人?

如果認為跟隨總長辭職是這麼重要
何不讓有民意基礎的立委來修法
反而讓那幾個檢察官創造所謂的"慣例"
回覆 創造慣例沒有甚麼不好 在1/22/2010 7:10:13 PM的回覆:
就像法國雙首長制,其權力來回擺盪的憲政慣例就是當時所創造出來的慣例,並非法律的規定。

再例如行政院長於立法委員改選時,提出總辭也時當時創造出來的慣例。

這些都可以說是優良的慣例,令人敬佩!

所以創造慣例沒有甚麼不好的,並不是每件事情都要用法律來規定。

至於當然解釋,只不過是法學方法上解釋方法的一種。當我們選擇某一案例為當然解釋時,即表示其認為該案例的基於當然的事理而為的解釋。(當然!這種當然的事理可供檢驗,但並非採此解釋的人有義務說明何以當然才能證明其正確。)
當然!你也可以對於其認為當然的事理不認同,認為該事理並非當然如此,當並不表示其有義務提出為何選擇當然解釋。

至於我所說的:檢察總長換人,除非新總長慰留或重新任用,否則自己應該考慮歸建,本屬當然。
應該並沒有解釋方法上的謬誤。<更何況>我也只不過是對於一個事實際狀況提出的一種說詞而已。
回覆 再例如行政院長於立法 在1/22/2010 8:19:22 PM的回覆:
上面這句話應該是錯的!
照大法官的解釋,反而是<行政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
又:
「憲法第五十七條雖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但以往因為立法院未能全面定期改選,故無從按立法院改選結果所反映之民意,定行政院院長及其僚屬(副院長及全體政務委員)之去留。為避免行政院院長毫無任期之限制,遂於每屆總統改選後,由院長率同僚屬向新任總統提出總辭,<四十餘年來寖假成為例規>•••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本院作成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明白釋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辭職,此種辭職乃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之義務」。

又:
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
「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並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

於此更正。



回覆 黃世銘接檢察總長後, 在1/27/2010 3:24:52 PM的回覆:
希望不要又是另一個酷吏!
聽說當初檢察官的搜索權回歸法院就是因為黃世銘。

最怕的就是<不問是非><不計任何代價><不擇手段>的<真實發現>。(還記得法務部自己捍衛檢察官羈押權的說帖嗎?)
回覆 唉......... 在3/11/2010 10:57:22 PM的回覆:
ps:預測馬總統會提名黃世銘。   在2010/1/21   上午   11:53:56的回覆:
馬英九找王清峰當法務部長,雖然王清峰之前常常說:這是檢察總長的事,這是獄政主管的事...........但<至少>王有找黃世銘當政次的勇氣。(不然還真的不知道法務部長到底要幹嘛?!)

----------------------
王清峰..............唉....................
這大概是他當法務部長做的第二件令人有印象的事。可惜!沒有智慧,只能落得下台。不下台,只會死得更難看!
回覆 不過,這樣也夠了! 在3/11/2010 11:00:51 PM的回覆:
至少,台灣有在討論<廢除死刑這件事>。雖然其實不能說討論,因為目前似乎輿論一面倒。

回覆 不過,就怕是曇花一現 在3/11/2010 11:06:11 PM的回覆:
因為依照目前情勢,似乎廢除死刑在台灣仍是<禁忌>。
回覆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 在3/12/2010 10:18:05 AM的回覆:
1   一      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   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   
3   三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   (法務部核對表如附件二)   。   
4   四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法院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重審後仍認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   
----------------------
被判死刑確定而沒有聲請釋憲,或檢察總長沒有聲請非常上訴,或沒有聲請再審,或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被駁回而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應當陳報死刑案件。

惟本要點並無規範法務部長於接到最高檢察署陳報死刑案件時即應立即批准。

沒有批准,叫違反依法行政???
回覆 在3/12/2010 10:23:33 AM的回覆:
被判死刑確定而沒有聲請釋憲,或檢察總長沒有聲請非常上訴,或沒有聲請再審,或聲請釋憲非常上訴或再審而以無理由或不受理被駁回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應當陳報死刑案件。
回覆 如果拒簽死刑令叫不依 在3/12/2010 10:53:29 AM的回覆:
馬總統於擔任法務部長其間雖然多簽下了死刑令,只有蘇建和三死囚沒有簽,那馬英九當時有沒有依法行政?

84年2.09蘇建和三死囚死刑判決確定。

84年2.20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第一次再審的聲請,檢察總長第一次提非常上訴。

84年3.02最高法院第一次駁回非常上訴。

84年3.11檢察總長第二次提非常上訴。

84年4.12最高法院第二次駁回非常上訴。

84年7.05檢察總長第三次提非常上訴。

84年8.17最高法院第三次提非常上訴。

84年12.30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第二次聲請再審。

85年3.11台灣高等法院舉行蘇建和三死囚說明會。

85年6.18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對外強調蘇建和三死囚確定判決與三次非常上訴判決駁回並無錯誤或違失。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         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當時檢察總長三次提非常上訴,第二次與第三次的理由有無與第一次第二次相同?

最重要的當時最高檢察總長有無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後,法務部長有沒有要求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而退回死刑案件的陳報(的權力)?

如果當時法務部長馬英九自以為蘇案還多有疑點而將最高檢察署陳報的死刑案件退回並要求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顯然是違反依法行政!

(ps不過該執行審合要點有修正過)
回覆 雖然目前那些支持死刑 在3/24/2010 3:16:46 PM的回覆:
不過,這樣也夠了!   在2010/3/11   下午   11:00:51的回覆:
至少,台灣有在討論<廢除死刑這件事>。雖然其實不能說討論,因為目前似乎輿論一面倒。
-----------------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說明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於今日(23   日)下午
2   時30   分迄5   時召開第1   次會議,獲致共識如下:

一、小組名稱是否改變,因出席委員有不同意見,將由本部進
一步分析評估後,確認是否更名。

二、廢除死刑為我國死刑政策的終極目標,且於平時廢除死刑,戰時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仍得以保留死刑。由於國內
對於死刑廢除尚存許多歧見,並未形成共識,需要更多理
性討論,死刑之廢除並無時間表。

三、強化被害人保護方案是現階段最重要、優先推動的方案。
本會議將從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強化治安方案、減少死
刑使用方案、矯正處遇方案、刑罰替代方案(包含無期徒刑
假釋從嚴方案)、因應兩公約的修法方案、人權教育方案及
民意宣導方案等議題著手,去除民眾疑慮,作為未來推動
的方向。

ps:新任法務部長   曾勇夫(不需經立法院同意,檢察總長則要)   
任職日期:2010/03/22
〔學歷/考試〕   
民國55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民國60年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乙等考試推事檢察官   
〔經 歷〕   
民國85   -86年   法務部主任秘書   
民國86   -88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民國88   -89年   法務部政務次長   
民國89   -99年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回覆 六二、聲請人:鍾0樹 在3/26/2010 8:06:06 PM的回覆:
聲請事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刑事被告死刑之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聲請為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刑事被告死刑之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聲請為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死刑為法定刑之一,不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且有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之必要。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排除同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對於判處被告死刑之審判,未賦予刑事被告充分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程序保障,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生存權、平等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三、聲請人已受死刑判決定讞,並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隨時有受執行之危險,而死刑具有不可回復之特性,是本件聲請有重大急迫性,請准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云云。
(三)經查關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憲及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部分,聲請人前曾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以相同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執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死刑規定不當,尚難謂已客觀指摘該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違憲部分,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所述,前述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回覆 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並 在3/26/2010 8:13:16 PM的回覆:
果然如果不想受理,也能編出各種理由!(先有結論,再從中找理由。)
試問:聲請補充解釋需要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司法院解釋才會受理,那我看要聲請補充解釋根本是不可能。
回覆 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並 在3/26/2010 8:22:02 PM的回覆:
明明司法院自己講:
Q13: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A: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
所謂<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是指: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結果大法官不受理決議自己創造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難不成要把該款中的命令包括大法官解釋?還是法律包括大法官解釋?然後命令法律可以宣告法律失效?)
回覆 人事案過關 黃世銘: 在5/3/2010 5:34:22 PM的回覆:
人事案過關   黃世銘:全力當人民的檢察總長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10.04.13   03:00   pm   
   
立法院上午行使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人事同意權,藍綠壁壘分明、均無跑票情況下,新任檢察總長人事案以75張同意票、32張不同意票、2   張無效票,順利過關。黃世銘隨即打電話向立法院長王金平致意,感謝立法院的支持,王金平也表達祝賀之意,認為今天的票開得很漂亮。

在國、民兩黨對如何行使檢察總長人事權,先後做出決議、並強力貫徹後,今天的投票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國民黨今天只有立委劉銓忠和翁重鈞請假,其他立委都魚貫投下同意票,加上無黨團結聯盟挹注兩票,總計黃世銘一共拿下75張同意票,過程中只有部分藍營立委因誤以為投票時間到11時30分,差一點錯過11時的投票截止時間。

民進黨方面則除了立委林淑芬請假之外,32張票全數投下反對票。儘管如此,還是有國民黨立委私下對於黃世銘被提名後,被過度吹捧不以為然,甚至私下表示希望立法院有一股制衡的力量。這位國民黨立委還特地向民進黨立委打氣說,如果今天票開得太好看,「黃世銘會更不知道自己誰」。

雖然之前並沒有任何拜票動作,但在確定人事案過關後,黃世銘立即打電話向王金平致意,感謝立法院支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謝國樑則表示,黃世銘不拜票立下很好的典範,這也是全民期待檢察總長的形象,但未來在政策需要協調的時候,也希望黃世銘能敞開大門和立委好好溝通。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中)、副院長曾永權(右)、民進黨立委王幸男(左)在投票前交換意見。
記者陳易辰/攝影   

立法院上午通過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黃世銘表示,他一定會殫精竭慮、全力以赴,努力達成身為「國家的檢察總長」、「人民的檢察總長」所肩負的時代使命,以不負全民的期望。

黃世銘表示,他能夠獲得總統提名,以及國會的同意任命擔任檢察總長這項重要職務,不但是代表一項殊榮,更是責任的承擔。

為貫徹節約樸實的社會風氣,黃世銘在感謝國會支持之餘,上午也希望社會各界不要致送花籃、盆花,他強調,對於社會各界的關心與好意,他一定銘記在心。

黃世銘表示,未來特偵組的人事是否調整,他將在到任後通盤了解,同時了解特偵組檢察官手中案件的偵辦進度與狀況,如果案件已經成熟,就要趕快偵結,至於未能結案的原因為何,也要趕快找出問題。

黃世銘上午獲國會同意出掌檢察總長後,第一個趕來道賀的就是法務部長曾勇夫,曾勇夫對黃世銘擔任檢察總長表達期許,希望黃世銘接任總長後,能看到好的成果。
   
回覆 在5/4/2010 3:43:45 PM的回覆:
卸任部長才月餘   王清峰訪中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在今年三月十一日卸任,相距不到二個月,她就在四月二十六日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副會長名義前往中國,訪視紅十字會向中國川震捐款的運用情形,創下馬政府首長卸任後最短時間「登陸」的紀錄。

馬政府多位官員卸下公職後,均曾向內政部聯審會提出登陸申請,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原表態有意參加海南島的博鰲論壇,引發關注後自行撤案;前行政院長劉兆玄則是以文化總會總會長名義,申請前往中國主持上海世博台灣館在五月十一日舉行的點燈祈福儀式,已獲內政部聯審會許可。

王清峰三月因為廢除死刑爭議去職後,即轉任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副會長,並在四月十四日向內政部聯審會提出登陸申請,聯審會徵詢法務部、陸委會及國安局等相關部會意見後,各單位均表達無特別意見,同意她訪問中國。

官員表示,王清峰是申請在四月二十六日啟程赴中,預定將於五月二日返台。因為王清峰的申請時間相當緊促,不到二個星期,因此相關單位是用急件方式,採書面審查進行。
回覆 在5/4/2010 3:49:46 PM的回覆:
檢察總長黃世銘上任   先到特偵組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4.20   02:59   am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辦公室,昨天讓媒體短暫拍照後,拱手作揖請媒體離開,要立即辦公。

記者侯永全/攝影   
新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上任後便到特偵組與檢察官面談、了解案件進行狀況。黃世銘強調,檢察官執法權力來自人民授權,要建立以民為本的檢察新氣象。

黃世銘在交接典禮後隨即召開檢察長會議,要求所有檢察長負起該負的責任。特偵組在黃世銘被提名後,認為黃可能會經常深夜到特偵組加班,因而在特偵組內規畫好總長辦公室。黃世銘表示絕對會以身作則、全力以赴,努力達成身為「國家的檢察總長」、「人民的檢察總長」所應肩負的使命。
   
回覆 在5/4/2010 3:53:01 PM的回覆:
黃世銘被評為第一名是任總長人選,如經經過謝文定,陳聰明之後,果真當上檢察總長,相信其能力,但恐其淪為酷吏。(據說檢察官搜索權回歸法院,就是因為黃世銘。)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22/2010 9:55:47 PM的回覆:
特偵四班報到   年輕化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5.22   03:14   am   
   
      
「特偵四班」昨天正式報到,檢察總長黃世銘下午到特偵組召集所有檢察官開會,期許他們辦案只問法律、講求證據。特偵組新主任陳宏達強調,要建立有紀律的檢察文化,讓民眾對檢察體系有更高的信賴度。

新到任的特偵組成員,由組長薛維平帶領郭永發、越方如;組長張進豐的組員有柯宜汾、盧筱筠、陳錫柱;組長林豐文的組員有謝謂誠、黃裕峰。柯宜汾檢察官也支援拉法葉案特調小組,與蔡秋明檢察官成為追討拉法葉案海外佣金的主要人物。

年輕化是特偵四班的特色。陳宏達指出,本屆特偵組成員平均年齡四十五歲,比上屆平均「年輕」三歲,正是檢察體系內具有辦案經驗、又有衝勁與理想的黃金時刻。
   
回覆     在5/22/2010 10:02:39 PM的回覆:
留任者:蔡秋明,越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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