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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遭性侵 母冷漠 原來非親生--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發表人 記者又錯了  

發表日期

4/14/2005 2:06:04 PM
發表內容 遭性侵   母冷漠   原來非親生
   
【聯合新聞網   記者呂志明/台北縣報導】   


黃姓護專女生被母親的同居人猥褻,她向母親求助,母親卻袒護同居人,她才發現自己不是叫了十八年的「媽媽」親生的,憤而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法官判准她的請求。

對女兒顯無親情的黃姓「母親」,於本案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始終未出庭,不過法官調閱黃母的就醫紀錄,發現早在這位黃姓女學生出生前她就已將子宮切除,不可能生育。

而被指控性侵同居人之女的林姓男子(五十六歲),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已依強制猥褻罪判刑二年八月,並必須接受強制治療。

身分證父親欄寫著「父不詳」的黃姓護專女生,從小與母親相依為命住在台北縣板橋市。黃女就讀國中時,隨著母親與從事建築業的林姓男子同居。

十八歲的黃姓女生向法官表示,她把林姓男子當做乾爹來對待,但林卻在她國二時開始對她毛手毛腳,並利用母親不在家強行猥褻她;她曾告訴母親,但母親總是以責備的口吻教訓她,認為是她在勾引媽媽的男友。

黃女說,她考上護專後住校,本來以為可以脫離「乾爹」魔爪,但「乾爹」仍趁她放假回家期間想盡辦法染指她,母親依舊不幫她;她質疑母親為何這樣幫外人,並且說「我難道不是妳生的嗎?」沒想到母親卻說:「因為妳不是我生的,所以我不幫妳。」

她說,母親不僅不幫她,還以斷絕生活費用的手法,逼她在法庭上更改不利「乾爹」的口供,使得她不得不離家出走,甚至一度尋短,所幸經台北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新聞)防治中心緊急安置,才未發生意外,她氣憤母親的無情無義,才會向法院聲請確認兩人的親子關係不存在。

黃母於法院審理期間一直未出庭,也拒絕接受DNA鑑定。法官就黃姓女生的主張調閱黃母的就醫紀錄,發現她確實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間因罹患子宮疾病而切除全部子宮,而黃姓女生於七十六年才出生。

否認子女親子關係的訴訟,依現行民法僅父母可以在一定期間內提起,子女無權起訴否認自己非父或母所生;但去年十二月卅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五八七號解釋,認為子女也有提起這項「否認之訴」的權利,黃姓女學生因而得以要求法院判決確認非「黃姓母親」所生。

回覆 465464 在4/14/2005 4:06:18 PM的回覆:
沒錯
婚生否認之訴
子女不得提起
如要救濟
應提起一般確認之訴處理..
回覆
李俊德 在4/14/2005 5:39:36 PM的回覆:
她確實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間因罹患子宮疾病而切除全部子宮,而黃姓女生於七十六年才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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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學之觀念都有問題,這裡沒有婚生否認之問題,根本沒有自然分娩之事實,何來親子關係產生。
回覆 愚生 在4/14/2005 11:39:13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
在本案例中關於戶籍登記上與真實血統不符的記載
是否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處理呢?
回覆
李俊德 在4/15/2005 12:14:31 AM的回覆:
你打算對誰主張?
回覆 愚生 在4/15/2005 7:16:19 PM的回覆:
ㄜ∼就是黃姓女生關於戶籍登記上與真實血統不符的記載
對戶籍記載上生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其作法是否正確?

感謝老師不吝賜教T_T

回覆
李俊德 在4/15/2005 11:45:09 PM的回覆:
正確,拿著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即可要求戶政機關為更正。
回覆 實務工作者 在4/11/2006 9:27:10 AM的回覆:
請問宇法老師,關於拿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法院判決辦理戶籍更正登記時,戶政事務所卻說現行民法第1063條並因前開587解釋而失效,故仍具法規效力,除前開解釋之聲請人得依該解釋提起否認生父之訴救濟外,其他具體個案仍應依現行有效之法規處理,而不願讓民眾申請更正登記,現在官司雖打贏了,但行政機關卻無配套措施,該怎辦?
回覆
李俊德 在4/11/2006 1:13:27 PM的回覆:

你的情形到底是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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