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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教唆偽證之競合
發表人 豬豬  

發表日期

3/19/2010 5:33: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板上的其他大大

在承認教唆偽證成罪的前提下
若A同時叫BC作偽證而BC之偽證罪也皆成立
那麼A應該論以一次教唆偽證罪或兩次教唆偽證罪?
如果是兩次教唆偽證罪
應是何種競合呢?

想到吳淑珍的案子.....
回覆 前客 在3/19/2010 5:52:19 PM的回覆:
個人看法:
應判斷其行為數
回覆 在承認教唆偽證成罪的 在3/19/2010 6:44:36 PM的回覆:
為什麼要有此前提?
雖然未遂教唆的處罰已經廢除,但是共犯的從屬性也不是嚴格從屬吧?!
回覆 豬豬 在3/19/2010 11:39:42 PM的回覆:
因為有見解認為
行為人自己教唆他人犯偽證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

另外,如果A是一次把BC約出來,然後當面請其作偽證,
那麼A這樣是一行為還是兩行為?
回覆 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在3/20/2010 1:01:16 AM的回覆:
因為有見解認為
行為人自己教唆他人犯偽證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
-------------------
你是說行為人教唆偽證罪是不可能成罪?
就算是阻卻罪責,仍是構成要件該當而具違法性,仍然不需要有<成罪>的前提阿,教唆犯在廢除未遂教唆後,難道變成不是限制從屬而是嚴格從屬了嗎?

回覆 SORRY 在3/20/2010 1:06:38 AM的回覆:
這句話是甚麼意思?   在2010/3/20   上午   01:01:16的回覆:
因為有見解認為
行為人自己教唆他人犯偽證罪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
-------------------
你是說行為人教唆偽證罪是不可能成罪?
就算是阻卻罪責,仍是構成要件該當而具違法性,仍然不需要有<成罪>的前提阿,教唆犯在廢除未遂教唆後,難道變成不是限制從屬而是嚴格從屬了嗎?

SORRY~~
你是說行為人教唆他人替自己作偽證是不可能成罪?
欠缺期待可能性?這是誰的見解?實務上會認為不成罪嗎?成罪是慣例吧?運用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可能性很低吧?!
回覆 豬豬 在3/21/2010 2:19:01 PM的回覆:
你是說行為人教唆他人替自己作偽證是不可能成罪?
欠缺期待可能性?這是誰的見解?實務上會認為不成罪嗎?成罪是慣例吧?運用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罪責可能性很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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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廳刑字13529號

不過目前實務還是成立教唆偽證罪

回覆 無期待可能性? 在3/22/2010 7:39:01 PM的回覆:
期待可能性這種所謂的超法律阻卻罪責事由,我很懷疑實務引用的次數。

至於a同時教唆bc作偽證,應該是單純一罪沒有競合問題。
回覆 豬豬 在3/22/2010 11:05:31 PM的回覆:
期待可能性這種所謂的超法律阻卻罪責事由,我很懷疑實務引用的次數。
至於a同時教唆bc作偽證,應該是單純一罪沒有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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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都不採。

嗯,參考吳淑珍案子的判決,如果a是先後請bc就同一案件請其等作偽證,a之教唆行為論以接續犯,因此為法律上之一行為,也僅侵害一法益,為單純一罪。



回覆 在3/23/2010 12:56:00 AM的回覆:
結論是:不論幾個案件,當事人同一的話,無論如何只會成立一罪?
回覆 那......... 在3/23/2010 12:59:18 PM的回覆:
分別在不同時間教唆bc是法律上的一行為,論以接續犯,這個接續犯的論,是因為連續犯廢除的原因嗎?連續犯廢除後改論以接續犯而仍是一罪,似乎比不廢連續犯而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來得更輕,那甚麼情況是廢除連續犯後改論數罪?

又,如果是同時教唆bc,那是甚麼樣的一行為?是單純的一行為嗎?

這裡還需要考慮法益的侵害數嗎?

回覆 豬豬 在3/23/2010 9:24:25 PM的回覆:
結論是:不論幾個案件,當事人同一的話,無論如何只會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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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應該不是如此,假設A於99.1.1犯竊盜,又於99.3.1犯殺人,而證人又都分別是BC,若此兩案中,A皆分別教唆BC為其作偽證,則A在前案會成立一個教唆偽證罪,在後案亦成立一個教唆偽證罪。
回覆 豬豬 在3/23/2010 9:32:24 PM的回覆:
分別在不同時間教唆bc是法律上的一行為,論以接續犯,這個接續犯的論,是因為連續犯廢除的原因嗎?連續犯廢除後改論以接續犯而仍是一罪,似乎比不廢連續犯而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來得更輕,那甚麼情況是廢除連續犯後改論數罪?

又,如果是同時教唆bc,那是甚麼樣的一行為?是單純的一行為嗎?

這裡還需要考慮法益的侵害數嗎?
---------------------------
1有可能,但接續犯還有一要件,也就是該獨立之數行為必須在時間空間密接下所為,始得論接續犯。
 論數罪的情況,上開回答所舉之例即屬之,在因牽連管轄而一起審理時,尤其明顯。

2同時教唆BC有可能只是單純的一行為,在本例侵害的是一個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所以只是單純一罪。
回覆 如果是先後教唆bc, 在3/24/2010 2:09:09 PM的回覆:
而不是同時教唆,那麼a的行為應該說成是包括一罪(接續犯)而不是單純一罪,是不是會比較好?

至於法益的考量,接續犯的成立以侵害<同一法益>,a教唆bc為其作偽證,應該是侵害法院審理a案的審理正確性的法益,是同一法益。(那甚麼是侵害數個性質相同的法益?: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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