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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4台上434決VS謝哲勝老師
發表人 差七分  

發表日期

3/23/2010 1:05:50 AM
發表內容 俊德老師

94台上434決是的事實是發生在舊法時期故用修法前513條
該判決經老師講解我認為很正確

但修正後若謝哲勝老師是採登記對抗為前提

定作人若跟銀行借款
銀行要求承攬人要出具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

因為是採登記對抗
沒有登記法定抵押權就不能對抗銀行
銀行這樣的要求
是不是在使承攬人負有不登記的義務(不作為義務)
若是這樣想
謝哲勝老師的見解也沒有錯誤

以上請老師指導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10 2:18:55 AM的回覆:

定作人若跟銀行借款
銀行要求承攬人要出具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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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都會要求承攬人要出具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

還會是善意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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