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880的實益
發表人 前客  

發表日期

3/23/2010 5:31:54 PM
發表內容 老師:
學生一直無法體會民法880的實益何在?
主債權既已因時效而消滅
則抵押人即得提起強執14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那麼
特意留著實行抵押權的五年期限到底實益何在?
只因為也許有不懂時效抗辯的抵押人存在嗎?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23/2010 6:06:44 PM的回覆:

特意留著實行抵押權的五年期限到底實益何在?
只因為也許有不懂時效抗辯的抵押人存在嗎?
--------------------------------------------------------------------------------
你這樣質疑也是頗有道理的

只能說或許是立法者有意強化抵押權之效力罷了


回覆 夢裡不知身是客 在3/23/2010 6:29:40 PM的回覆:
謹按抵押權為物權,本不因時效而消滅。惟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而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又復經過五年不實行其抵押權,則不能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應使抵押權歸於消滅,以保持社會之秩序。此本條所由設也。(請參考立法理由)(看樣子應該是「限制」抵押權)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