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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臺灣「地區」
發表人 大話新聞不忠實觀眾  

發表日期

3/24/2010 7:22:43 AM
發表內容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廿週年紀念研討會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

協辦單位:中華比較法學會
  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先生學術基金會
  遠東集團-徐元智先生紀念基金會
與談人(按姓名筆畫排列)
大陸地區
丁   鋒(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王守安(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
XXXXXXXXXXXXX
臺灣地區(擬邀請名單)
方嘉麟(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
王寶輝(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古嘉諄(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XXXXXXXXXXXXXX
=========================================
臺灣何時變「地區」了?
東吳的喜歡捧老共LP?
台灣人看的下去?
回覆 大哇新聞 在3/24/2010 9:39:57 AM的回覆:
更可惡的是,中國竟然也叫大陸「地區」

中國那種鼻屎小的國家,有什麼資格跟我們大台灣國平起坐??

回覆 沒水準就亂說,這樣會 在3/24/2010 10:02:35 AM的回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回覆 臺灣地區與大陸 在3/24/2010 10:04:57 AM的回覆: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第   3-1   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   4   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
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
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
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
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回覆 自由時報真是守法的好 在3/24/2010 10:18:50 AM的回覆:
我懂了,自由時報和緣營立委喜歡叫馬英九「馬區長」,原來是因為太守法,是因為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文義解釋」的關係啊
回覆 @@ 在3/24/2010 10:23:11 AM的回覆:
政治討論不是有專區嗎?何不移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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