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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裁判上一罪
發表人 曹董  

發表日期

3/24/2010 5:55:01 PM
發表內容 檢方認定;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係裁判上一罪,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請教各位意見
回覆 陳笨蛋 在3/24/2010 6:00:25 PM的回覆:
意見就是判的好~
要問別人意見前先提出自己意見
這種基本常識都沒有嗎~
回覆 ... 在3/24/2010 8:11:50 PM的回覆:
可否將一審認定的事實或檢察官上訴的事實說明一下,不然無法判斷.
回覆 奇怪! 在3/25/2010 11:07:27 PM的回覆:
裁判上一罪是指想像競合嗎?
如果是,那最高法院將和艦案中的背信罪一併發回更審(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中的甚麼罪?我不知道!),說是甚麼牽連關係,如果這個牽連關係是指已經廢除的牽連犯,而現在的牽連犯已經併入想像競合(林山田老師說牽連犯是想像競合的例示規定,但也說七連犯應依個案論以數罪併罰),那麼就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純正競合,法律效果是從一重。
那就看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那個罪的法定刑較重。
回覆 就是你啦 在3/26/2010 1:13:15 AM的回覆:
我看一樓的回答,果然是專家訓練有素養的狗,你比較厲害,考不上你行地~~~祝福你落榜成功~~
回覆 照這樣來看,曹董似乎 在3/26/2010 11:16:11 AM的回覆:
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部分似乎還沒定讞。昨天聽黃珊珊說,法院認為依照舊法(牽連犯)對曹比較有利。
不管是有利或無利,應該都不會一罪變兩罪最後數罪併罰。
回覆 ps:林山田老師說, 在3/26/2010 11:38:46 AM的回覆:
刑訴法376違憲。
回覆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 在3/26/2010 2:37:10 PM的回覆:
......................又被告等被訴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部分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但公訴意旨認為與得上訴於第三審之被訴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見起訴書第三四頁),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國 文
回覆 程度算不好的法律人 在3/26/2010 4:16:44 PM的回覆:
其實這個案件就是單純新舊法適用和裁判上一罪的情形
所有只要稍微學過刑事訴訟法的人都知道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問題

而我也不相向曹興誠的律師不知道這種刑訴上的操作
所以現在根本就是曹興誠自己知道將來的判決可能會對自己不利,因此打模糊焦點希望把這件案件導向民粹

而更可笑的是,在某個政論節目中竟然還有某位蘇姓自稱是前調查局調查員的人竟然力挺曹興誠並且批判最高法院的判決

像這種程度的人竟然說可以考上調查局?我只能說或許最近政府所推的強制3%淘汰並沒有錯,但是要淘汰的對象反而應該是那些資深的公務員,因為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過去公務員的專業素養真的是很差
回覆 背信案件發回更審, 在3/26/2010 5:17:49 PM的回覆:
更審的法官會不會改判背信有罪?
背信如果改判有罪,更審的法官可不可以認為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沒有牽連關係而認定為數罪(併罰)?

回覆 點點 在3/26/2010 5:26:07 PM的回覆:
總覺得這題會考
也好久沒考了
有沒有大大願意分享一下專業看法?
回覆 前客 在3/26/2010 5:54:42 PM的回覆:
更審的法官會不會改判背信有罪?
背信如果改判有罪,更審的法官可不可以認為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沒有牽連關係而認定為數罪(併罰)?
...............................................................................................................................
更一審若認係屬裁判上一罪,則縱認背信有罪,必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論一罪。
更一審若認非屬裁判上一罪,則就背信部分,應認已於二審判決無罪時即行確定。
回覆 !! 在3/26/2010 6:15:56 PM的回覆:
最好考上公務員的每年再定期檢核考
去年考上司法官,今年卻榜上無名的人,表示你根本是「佼倖」!
早點逃汰掉不要跟馬英九一起荼毒台灣老百姓!
回覆 在3/26/2010 6:47:06 PM的回覆:
更一審若認係屬裁判上一罪,則縱認背信有罪,必與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論一罪。
更一審若認非屬裁判上一罪,則就背信部分,應認已於二審判決無罪時即行確定。
-------------
若更審改判背信有罪,等於推翻之前定讞的背信無罪判決;即使仍是論一罪,但是判決書是背信有罪,而且不是法律單數,是想像競合。

若認非屬裁判上一罪,則發回更審的背信罪不能改判有罪?why?
回覆 .... 在3/26/2010 6:58:43 PM的回覆:
看了樓上大大們的看法,在論法
但不知事實審的事實如何認定?
即起訴範圍或上訴事實為何?
這。。跳太快了。
回覆 .... 在3/27/2010 8:39:08 PM的回覆:
為何會談跳太快?
因為只看到曹...,以下就問一罪?
如果考題如此問:
試問背信罪和商業會計法兩個罪名在何時會競合成一罪?
請舉例說明之.
有誰可以答得高分?
回覆 在3/27/2010 8:40:38 PM的回覆:
要事實經過不會自己去找判決書?
回覆 .... 在3/28/2010 8:13:54 AM的回覆:
如果不能有事實認定,就來論法,如此認事用法,如何能?
情緒和新聞.
回覆 誠心求教 在4/4/2010 12:03:49 AM的回覆:
可否請諸位大大點一下本案爭點
感謝
回覆 重點就是:會不會無罪 在4/4/2010 1:03:13 AM的回覆:
有罪變數罪併罰?(更審認定非屬牽連關係,而係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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