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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再請問老師
發表人 再確認一下  

發表日期

3/24/2010 6:06: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關於〔支票發票人是否為第一債務人〕的討論,
學生這邊有點疑惑還請老師指正。

王志誠見解認為支票發票人為第一債務人,但執票人得選擇向發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若選擇行使追索權,執票人須提示但不用遵期提示(票據法132)。

老師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執票人縱使未依票據法130規定向付款人(銀行)遵期提示,但只要有提示,就算被銀行退票,那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法132對支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嗎?

請問老師,學生上述理解有無錯誤,謝謝。    
----------------------------------------------------------------------   
回覆   
   李俊德   在2010/3/24   下午   05:18:45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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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0/3/24   下午   05:29:58的回覆:
謝謝老師。^^
再請問老師:
承前述,執票人若對支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的話,是向"發票人"遵期提示嗎?
還是只要提示不用遵期提示?
(老師如果我的問題很蠢還請見諒,因為現在才聽到票據法第2堂,有些觀念卡卡的。)   
   
ps:老師不好意思,我怕你沒看到所以重發文一次,感謝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3/24/2010 6:11:49 PM的回覆:

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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