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沒買便當,偷裝飲料有該當竊盜嗎?
發表人 qoo123  

發表日期

3/25/2010 6:18:17 PM
發表內容 昨天去買便當的時候,那時候買的人排很長,工作人員一個也沒閒著,我取完便當後正要去裝飲料,突然有一位婦女從外面走過來裝飲料這邊,乘工作人員忙碌時,包了4包紅茶,速度很快,包完後機車騎了就走,我可以確定她不是顧客,機車上也沒有之前買這間便當的痕跡,應該是不可能忘記裝飲料又騎回來裝,她的行為…這樣有算「竊盜」嗎?
回覆 無聊的問題 在3/25/2010 10:11:27 PM的回覆:
沒買宇法的函授,確在這留言,該當何罪?

就如同你po的問題一般~無聊
回覆 0 在3/25/2010 11:57:28 PM的回覆:
當然是竊盜.   又不是公家機關的奉茶茶水,讓民眾喝免錢的.   包飲料的前提是要買便當.   就算沒買便當就要包也要老闆同意.   試問社會上有那家便當店能讓你進去後不買便當還可以大搖大擺的包飲料後走人?   
另外,那種人是現行犯,是可以逮捕的.   下次遇到請高呼小偷!
回覆 放下屠刀 在3/26/2010 12:01:38 AM的回覆: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吧!

或許那位婦人有不得已的苦衷

有能力還需要如此嗎?
回覆 看爽的喔 在3/26/2010 12:52:22 AM的回覆:
儘是一些廢話~不知變通的傢伙~~考不上,考不上,咬我丫
回覆 現在唸法律的學生,水 在3/26/2010 8:00:27 AM的回覆:
儘是一些廢話

不會拿法條的要件,對照你所看到的事實,來涵攝嗎?
回覆 常威 在3/26/2010 9:21:51 AM的回覆:
個人淺見:
本件行為人該當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理由如下:
(一)侵占罪主觀上行為人應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
客觀上則需「易持有為所有」,不同於竊盜罪客觀上係竊取目前他人所有之物。從而便當店餐廳內置放之飲料,依便當店負責人之真意本係提供所有顧客無須加價飲用,便當費用其實已然包含飲料在內,非顧客自不得予以持取飲用。
(二)惟本件尚須探討是否具備可罰的違法性問題,便當店提供之飲料本即供所有顧客無須加價即可飲用,況該飲料本身價
值甚低,倘行為人所犯輕微(例如拿一包或飲用幾杯解渴),則不具可罰性。
(三)本件,行為人未購買便當竟取便當店提供之飲料飲用,主觀上係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又將飲料易持有所有,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至行為人持取飲料四包,究係四大包或四小包,涉及可罰違法性問題,倘價值輕微則應不具可罰之違法性,原題事實不清,尚待調查。
回覆 K人 在3/26/2010 9:29:24 AM的回覆:
持有狀態何時發生?裝飲料時發生嗎?基於什麼原因去裝飲料?侵占?
回覆 常威 在3/26/2010 10:52:52 AM的回覆:
K大所言其實是一種爭議,既然是爭議就具討論價值,
比如說在便利超商,任何人都可以先拿貨,再決定要不
要買,我想便當店飲料的部分也是,既然是開放空間
大家都可以去拿,至於沒有付錢就跑掉,就是後來論罪
的問題。

相對竊盜而言,個人以為竊取他人之物,應該是本來
就不願意讓任何人去取用,比如說自己的錢包,絕對
不會公開的置放在公共場合,並且主觀上同意讓人取
用吧?

個人建議這一題不如以在便利超商取走貨品未付帳為
事實,請大家共同討論。
回覆 哇塞 在3/26/2010 11:15:47 AM的回覆:
怎會是侵占呢?

侵占不是需要身分犯,才該當嗎?
回覆 常威 在3/26/2010 11:47:30 AM的回覆:
嗯....身分犯.....
本人應該要回去好好唸書,不再加入討論了,謝謝諸位。
回覆 ?? 在3/26/2010 12:22:08 PM的回覆:
身分犯?沒這樣限定吧。
便當店拿飲料後是持有,便利店拿商品後也是持有。
通通是持有。
也通通是自己持有的狀態。
也通通是持有後沒付錢離開(侵占、竊盜)   才開始侵害到他人財產法益。
考試時到底要寫侵占還是竊盜?不可能都成立吧。一定有一個很明顯的區分點。
回覆 拜託一下,好好讀書好 在3/26/2010 12:27:11 PM的回覆:
依開版的說那位婦人是拿了便當店的飲料,怎會該當侵占罪啦

那飲料是先持有再占有的嗎?......
回覆 ?? 在3/26/2010 1:33:29 PM的回覆:
請問樓上的真的有讀書嗎?我查了書才發現這兩罪在某些行為事實上很難分辨。原以為用委任關係分,後來才發現概念上真的超複雜的。這種題目要拿20分不知道要怎麼寫。
回覆 樓上的你不要太扯啊 在3/26/2010 3:22:24 PM的回覆:
原po就說那個婦人只是沒買便當,拿了便當店的飲料

你開頭的定論卻說:本件行為人該當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你覺得閱卷老師會給你幾分?
回覆 ?? 在3/26/2010 3:44:02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很扯 
只是占跟竊的行為態樣除了容易分別的有無特別關係外
基本上沒身分或資格關係的話就很難分出來.
像是路人掉東西,被我撿了不還是侵占遺失物.
我在店裡拿了東西不給錢也不還卻不是侵占而是竊盜?

拿飲料是持有及占有別人之物. 拿商品也是持有及占有別人之物.
所以我也被那個”常威”搞胡塗了...
原以為書裡面會講的很詳細
沒想到越看越不清楚.....
法感"都是假".

我覺得考試時除非考那種很容易區別的行為點
不然真的很難幾分鐘內就能簡單交代各犯罪行為不同的地方.
這題我只會論竊盜.
回覆 李公公 在3/26/2010 4:18:54 PM的回覆:
來呀!把常威這個傢伙給我拖下去!
回覆 simon 在3/26/2010 4:21:18 PM的回覆:
如果論以竊盜是正確的
那麼請問有人可以完整作答在版上嗎?
我覺得不管常威是不是正確的,
至少他有一整份作答,
小弟也想觀摩觀摩各位的作答方式,
謝謝。
回覆 惡斷之劍 在3/26/2010 4:57:31 PM的回覆:
竊盜--->破壞舊持有,建立新持有
侵占--->易持有為所有

回覆 麥亂啦 在3/28/2010 3:31:12 PM的回覆:
林涼卡好
要是國考真的出類似題,會害我以上面的擬答當管見@#$%
回覆 快投資自已吧 在3/28/2010 3:33:46 PM的回覆:
叫你快買宇法的資料,讀一讀

別一直亂寫答案啦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