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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適用丙等3% 司院法部反對
發表人 神也被掃到了  

發表日期

4/1/2010 8:58:47 PM
發表內容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   日電)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將司法官列入「丙等3%」評鑑。司法院、法務部今天同表反對,認為司法官與一般公務員性質不同,不應以相同規範強制比率考核。
考試院會上午審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明定各機關考績列丙等的人數比率不得低於3%,而公務人員只要在10年內拿到3   次丙等,又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須辦理資遣或退休;至於司法官部分,則同樣有丙等3%規定,但不須強制資遣或退休。
司法院對此發布新聞稿,明確對考試院草案內容表示遺憾,認為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僅有適任與不適任之分,與一般公務人員屬性有所不同;如適用行政機關體制下的考績評比,明顯不適當。
司法院表示,先前已擬定法官法草案,對於司法官的不適任情形,特別設計退場機制,予以規範或淘汰;但在法官法制定完成前,司法官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適用對象,應特別考量。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先前銓敘部所研擬的草案版本中,考量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性質差異,將其排除在公務員強制考列丙等制度之外,建議日後立法院審議考試院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時,能作適當修正。
回覆 好笑 在4/1/2010 9:16:11 PM的回覆:
釋字491號解釋免職處分性質為懲戒處分!
因此司法官當然可以被打三次丙而免職!完全不違憲!
修正後的考績法是真正違憲!憑啥司法官不用被免職?(資遣不算免職嗎?)
回覆 阿亮 在4/1/2010 9:38:57 PM的回覆:
即使我知道有草率結案、隨便亂辦案這種濫法官存在,我仍然支持不應適用考績法。
1、光憑現在行政體系,考績拿甲等全幾乎都是和長官有關係之輩;敢問司法官改成這用考績丙等3%制度後,就能改善某些不認真法官嗎?
2、憲法81條立法意旨,不就怕行政權透過司法行政干涉司法權;如果今天讓司法行政來打考績並決定去留,難道不怕以後遇到政治案件,都是當權者無罪獲釋。(更何況現在就已經讓部分人民,認為只針對在野黨辦案了)
3、這次修法意義在哪?可以說只做了一半,該給予那些不認真辦公者逞罰,這是正確;但打考績得長官為什麼不需要替部門績效差負責?如果要替部門績效差負責,部門主管還敢任意讓有關係的底下部屬隨意休假或者是隨便做事、任意打丙等在一些毫無關係的認真做事的好公務員身上嗎?
回覆 譏笑 在4/1/2010 9:54:15 PM的回覆:
績效嗎?誰打呢?
又誰打打績效人的績效呢?
五院院本部績效誰打?
總統府績效誰打?
靠打績效決定丙等比例?誰服?
那現在績效最差的是總統府及考試院院本部!是否要吃下6趴丙等?
回覆 他們吃一次丙就會羞憤 在4/1/2010 10:57:40 PM的回覆:
   
回覆 migeka(ali 在4/2/2010 6:02:24 AM的回覆:
強制一定比例丙等可節省一筆不小的考績獎金,因為僅甲乙等可以拿到.
所以,跟公務員改革無關,就是為了省錢,司法官的月薪高,考績獎金也高,怎可能不適用?否則就失去這項強制丙等的本意了,

這世界上竟然有一家公司,舉辦考試選出他們心目中認為優秀的人才進公司,而且又施予嚴格訓練合格,如果考上的人不好,訓練時就該淘汰,結果是通過了考試及訓練的人,這家公司又為一定有3%是混蛋,該打丙等,什麼邏輯啊!那幹什麼辦考試及訓練?一定比例乙等已經是很奇怪的事,竟然還要再來一定比例丙等,為了省錢要講,為了選票要講(把錢拿去貼健保,受益的反而都是負擔輕的人,像我這種一個人要養六口的人,保費是奇貴的,一個月都近5000元,還要再漲??)
回覆 最有問題的其實是主管 在4/2/2010 7:06:46 AM的回覆:
這幾年的冤賠高達數億
檢察官最應該被打丙甚至直接打丁
江西森林教書的甚至沒有甲的限制
沒有違反平等原則嗎
回覆 賴英照挺關中? 在4/2/2010 9:05:30 AM的回覆:
司法院反對?司法院院長是賴英照,賴英照也跟關中站在一起囉?
回覆 好像 在4/2/2010 9:21:56 AM的回覆:
江西森林..教書?

==============
好像是罵人的話喔!........

把江西的簡稱,加森林表示很老的樹木.....................

顯然您功力高深.............
回覆 .... 在4/2/2010 9:43:14 AM的回覆:
360度
回覆 要包含啦!要改革,大 在4/2/2010 9:46:36 AM的回覆:
要改革就全體公務員一起改啦

司法官不是事務官?不是公務員嗎?

怎可以一個政策而不包含司法官呢?

說明白一點~不適認的司法官+白爛的司法官也不少
(只會背背背,人情事故皆不懂,怎審判追訴啊!)

所以,要一體適用
回覆 反對 在4/2/2010 1:45:21 PM的回覆:
   這世界上竟然有一家公司,舉辦考試選出他們心目中認為優秀的人才進公司,而且又施予嚴格訓練合格,如果考上的人不好,訓練時就該淘汰,結果是通過了考試及訓練的人,這家公司又為一定有3%是混蛋,該打丙等,什麼邏輯啊!那幹什麼辦考試及訓練?   
----------------------------------------------------------------
我不是很懂M大這段含意

我想說
考上的人不代表他一定優秀啊,考試技巧好也不一定,因為考試技巧好或會唸書而品德不好考上的人,因此考上後要有評比是應該的,但不能『一定』要有多少百分比被淘汰。

司法官原本有好有壞,沒人打分數,不就沒人管了??愛擺爛就擺爛∼不是嗎?
回覆 混蛋一定有 在4/2/2010 4:22:31 PM的回覆:
其實每個單位內混蛋一定有,而且也該打丙等,重點在於「預設」每年都應有3%的人是混蛋,至少要拉3%的人出來打丙等,不就是否定自己的考選及訓練嗎?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回覆 荒繆 在4/2/2010 4:33:33 PM的回覆:
若機關依法打3%之丙
該被打丙之人全部提復審、行政訴訟
設僅一人成功復審考績非丙
那是不是為了3%之規定
必須再捉一個原本被打乙或甲之人改打丙
因為考績法之規定為強制規定而非任意規定
而復審、行政訴訟不成功之人則可提釋憲
考績法3%丙之規定為違憲
三丙得免職
可見丙實質上為一處罰
為不利益之行政處分
試問有那部法律有此規定?
那每年新生兒是不是應該捉3%來捏死?
這叫改革?
我不是反丙
而是怎會有固定法定3%丙
重點還是在主管
該打丙不打
該打丁不打
或許主管才是最該被打丙的
關院長
您應該先在貴院試辦吧
回覆 已試辦了 在4/2/2010 4:38:06 PM的回覆:
.......
回覆 立法委員才是把關者 在4/2/2010 4:38:22 PM的回覆:
想考公職的放心好了
已經透過某司法委員會委員再立院把關了。
不用怕   會把強制性百分之三取消。
回覆 贊同 在4/2/2010 4:39:36 PM的回覆:
考試院說要先試辦!
結果院本部無人拿丙!而且甲等比例超過90趴!(因考試院不受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甲等不得超過75趴之作業規則限制!而且院本部幾乎都是9職等以上)
關中完全是雙重標準的政客!

回覆 真的? 在4/2/2010 4:42:56 PM的回覆:

後靠那樣硬的話,丙對您不是問題

完全沒動機與理由做這事

若真的有那樣的後靠

想抱您大腿跟您打關係

往後可以常打優破格升遷

回覆 ㄎㄎ 在4/3/2010 4:36:56 PM的回覆:
就算有考績法也無法撼動憲法對法官的保障,考績法只是拿來騙騙社會大眾,大家還是要努力去考司法官,當大官,要不要做大事、辦大案那看自己了。

考績法是給上階層公務員掌控那些中下階級的公務員好方法,這樣也沒什麼不好,何況多一些人來跟司法官巴結也沒什麼不好,因為有能力考上的人就需要這些特權才能襯托自己的高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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