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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關於民訴對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共同被告撤回訴訟之問題
發表人 LINDA  

發表日期

4/2/2010 2:26:3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在三人合著的書上表示:如果對類似必要共要訴訟的共同被告中之ㄧ人撤回訴訟,效力僅及於該人,不及於其他共同被告.   
但是個人有疑問的是,為何不能依民訴第56條第2款規定,認為該訴訟撤回的效力及於全部?

三人合著書上的理由是認為這是因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不須一同被訴但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亦須合一確定,如認為僅對其中一人撤回訴訟,則最後判決的效力其實也會及於該退出訴訟之共同被告,似乎反而對會該退出之共同被告造成訴訟防禦上的不利益.
以上係個人淺見,希望各位大大指教及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2/2010 3:22:31 PM的回覆:

你的質疑也頗有道理

我只能說這是楊建華老師特殊的見解

一般學者根本沒有這個問題,因為通說都認為根本

沒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被告多數

只有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多數

回覆 LINDA 在4/2/2010 5:40:47 PM的回覆:
非常謝謝老師的回覆!   感謝老師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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