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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位訴訟
發表人 差七分  

發表日期

4/3/2010 7:59:4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又來亂了
感謝您常常為我解惑

老師您說
原告提起代位訴訟者,學說通說均認為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故若有數債權人,法院將以職權通知之
故其均應一同成為原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且是否有多數債權人應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且若此項判決確定後
其他未受通知之債權人丁亦無法再提起代位訴訟

然駱說卻認為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拙見認以
債權無公示方法,不易完全調查
且其他未受通知債權人亦未受程序保障..

是否應如書上所列陳榮宗老師的學說
允其他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學生笨拙請老師指導
(因為看到書上寫有沒有其他債權人是職權調查事項,突然想到法院又不是神)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0 3:51:47 PM的回覆:

拙見認以
債權無公示方法,不易完全調查
且其他未受通知債權人亦未受程序保障..

是否應如書上所列陳榮宗老師的學說
允其他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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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清楚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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