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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善意受讓的問題
發表人 半瓶水  

發表日期

4/3/2010 2:18:45 PM
發表內容 甲有一部A車被乙偷走,乙以35萬元賣給惡意的中古車商丙
而善意之丁又於丙處以40萬元買得A車

----------------------------------------------
此時如在兩年內
1.甲可對乙依照179主張利益內容為占有的不當得利,但由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乙所受利益已經轉為35萬元,故可請求35萬元的不當得利及依184請求侵權行

2.甲可對丙依179主張利益內容為占有的不當得利,但由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丙所受利益已經轉為40萬元,故可請求40萬元的不當得利及依184請求侵權行為

3.甲可依949請求丁返還A車,但須依950須返還丁所支付的價金40萬元


如果以上的推論都正確的話,那麼我有疑問的是
1.既然甲對丁所支出的40萬元已經可以依照179向丙請求返還,那麼為什麼還需要用到第三人清償的觀念來解決甲支出40萬元應如何救濟的問題呢?

2.又既然甲對乙丙都可以請求184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而損害填補既然是指應回復到如同損害未曾發生前的應有狀態,則此時如果認為乙丙須支付甲40萬元是以金錢賠償來達到回復侵害所有權圓滿行使的狀態,不是一樣可以達到救濟甲40萬元損失的方式嗎,為什麼還須要用到第三人清償的觀念來救濟?

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為小弟指點盲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0 3:43:51 PM的回覆:

1.甲可對乙依照179主張利益內容為占有的不當得利,但由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乙所受利益已經轉為35萬元,故可請求35萬元的不當得利及依184請求侵權行
-------------------------------------------------------------------------------
錯,只有184

2.甲可對丙依179主張利益內容為占有的不當得利,但由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丙所受利益已經轉為40萬元,故可請求40萬元的不當得利及依184請求侵權行為
-----------------------------------------------------------------------------
錯,只有184

3.甲可依949請求丁返還A車,但須依950須返還丁所支付的價金40萬元
------------------------------------------------------------------------------




回覆 前客 在4/3/2010 4:25:21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

2.甲可對丙依179   主張利益內容為占有的不當得利,但由於惡意的不當得利受領人丙所受利益已經轉為40萬元,故可請求40萬元的不當得利及依184請求侵權行為
-----------------------------------------------------------------------------
錯,只有184

如果甲不對丁主張949,不是得對丙主張179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0 4:56:25 PM的回覆:

東西都不在丙的占有之下

如何對其主張以「占有」為利益客體之179?

回覆 半瓶水 在4/3/2010 4:58:14 PM的回覆:
那麼是否可以這麼理解:

1.甲對丁不欲行使949返還請求權時
甲對乙、丙皆可主張179不當得利,利益內容是所有權
甲對乙、丙皆可主張184侵權行為,侵害權利為所有權

2.甲對丁行使949返還請求權,並且依950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時
甲對乙、丙皆不能主張不當得利,因為甲並未喪失A車所有權
甲對乙、丙皆可主張184侵權行為,侵害權利為所有權圓滿行使的狀態

而此時甲償還丁40萬元價金部分的救濟
1.甲對丙可依清償代位的觀念,代位取得丁對丙40萬元
的價金返還請求權而請求丙返還40萬元   

2.甲對乙無任何權利可以請求返還40萬元
因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丁只能向丙請求償還價金而不能向乙請求,故甲既然是基於清償代位取得丁對丙的價金償還請求權,自然就償還丁40萬元的部分甲無任何權利請求乙償還

不知道改這樣理解是否正確,還是麻煩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回覆 半瓶水 在4/3/2010 5:10:35 PM的回覆:
剛看了老師的回復再改一下

1.甲對丁不欲行使949返還請求權時
甲對乙、丙皆不能主張179不當得利
因為乙丙現在皆已沒有占有A車的利益,而且乙丙從來都沒有取得過A車所有權,所以甲雖然喪失A車所有權的損害,但是乙丙並沒有受有任何利益
甲對乙、丙皆可主張184侵權行為,侵害權利為所有權

2.甲對丁行使949返還請求權,並且依950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時
甲對乙、丙皆不能主張不當得利,因為甲並未喪失A車所有權,且乙丙現在皆未占有A車,沒有享有A車的占有利益
甲對乙、丙皆可主張184侵權行為,侵害權利為所有權圓滿行使的狀態

而此時甲償還丁40萬元價金部分的救濟
1.甲對丙可依清償代位的觀念,代位取得丁對丙40萬元
的價金返還請求權而請求丙返還40萬元         

2.甲對乙無任何權利可以請求返還40萬元
因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丁只能向丙請求償還價金而不能向乙請求,故甲既然是基於清償代位取得丁對丙的價金償還請求權,自然就償還丁40萬元的部分甲無任何權利請求乙償還

不知道這樣理解是否正確,還是麻煩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0 6:38:02 PM的回覆:

你去念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利益客體有「所有權」「占有」「受領之價金」.......

回覆 半瓶水 在4/3/2010 6:59:30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復,針對不當得利的部分我會再回去重新復習

最後再麻煩老師指點甲償還丁40萬元價金部分的救濟的問題

因為老師課堂上說基於第三人清償的概念所以甲可向丙請求40萬元這點我沒有問題

但是甲到底能不能向乙請求40萬元價金償還?
課堂上老師好像有用甲對乙主張侵權行為來解決

可是我覺得如果說乙的部分因為沒有第三人清償概念的適用
就可以讓甲用主張侵權行為來向乙請求40萬元價金償還
那同樣的甲不就也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向丙請求40萬元的價金償還了嗎?為何還要用到第三人清償的概念

所以我覺得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和請求償還支付給丁40萬元價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
「就甲依950支付給丁40萬元的部分,甲對乙沒有任何權利可以請求乙請求返還」
不知到這樣想對不對,煩請老師指點我想錯的地方,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3/2010 8:26:07 PM的回覆:

但是甲到底能不能向乙請求40萬元價金償還?
課堂上老師好像有用甲對乙主張侵權行為來解決
---------------------------------------------------------------------------------
你覺得甲到底能不能向乙及丙主張不當得利?如果可以,利益客體為何?


回覆 半瓶水 在4/3/2010 9:17:50 PM的回覆:
當甲行使949+950向丁支付40萬元請求返還A車後

1.利益客體為所有權
甲沒有喪失所有權--->甲沒有受有損害,甲不能主張179

2.利益客體為占有
乙、丙現在已經沒有占有A車--->乙、丙沒有受有利益,甲不能主張179

3.利益客體為受領之價金
丙受有40萬元價金是基於丙丁間的買賣契約,而甲之所以受有40萬元的損害是基於法律規定,兩者欠缺直接因果關係,甲不能對丙主張179
又乙受有35萬元價金因為乙丙間的買賣契約違反72條無效,故乙受有35萬元價金亦屬於不當得利,因此乙沒有受有利益,甲亦不得主張179

4.利益客體為物的使用利益
由於乙、丙皆未使用過A車,所以乙、丙並沒有受有利益

結論:甲不能對乙、丙主張179

不知道對不對,請李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凡赫辛 在4/3/2010 9:54:33 PM的回覆:
依§184Ⅰ後段主張試試吧!
回覆 前客 在4/4/2010 6:15:16 AM的回覆:
老師:
當甲不對丁主張949時
丁於丙出售A車時,丁即以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是:
丙受有出售A車之利益
甲受有喪失A車所有權之損害
丙所受利益與甲所受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丙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故甲應得向丙主張179請求返還出售A車之不當得利才是
至於應返還多少,則應是A車之實際價值而定
若A車價值小於40萬,則返還A車實際價值
若A車價值大於40萬,則僅得請求返還40萬

因為不當得利這一塊
學生一直念得不好
懇請老師解惑
謝謝老師

回覆 凡赫辛 在4/4/2010 12:06:37 PM的回覆:
1、有無惡意不影響乙丙間的債權契約,且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乙丙間之債權契約有效。
2、甲、丙間已介入一個有效之債權契約。
回覆 凡赫辛 在4/4/2010 6:33:50 PM的回覆:
1、物權:發生權利之得喪變更。債權: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950   之規定不會使甲直接喪失其償金之所有權,而僅係有義務支付償金而已。

2、依§950   於甲回復其所有權後,甲何來喪失「所有權」之損害呢?「甲所受之償金損害」其實是依§950法律規定而生。償金之性質為「法定之債」。其實,甲所受損害的係「債權」,而非物權。

3、乙丙間之債權契約有效已如上述,丙所受之利益,應該是乙基於有效之債權契約而為履行其債務而將A車交付給丙(事實行為),雖丙為惡意,無法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惟丙仍事實上占有A車。丙所受之占有A車的利益(倘若善意更可取得A車所有權),係有法律上原因。
回覆 半瓶水 在4/4/2010 9:04:26 PM的回覆:
3、乙丙間之債權契約有效已如上述,丙所受之利益,應該是乙基於有效之債權契約而為履行其債務而將A車交付給丙(事實行為),雖丙為惡意,無法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惟丙仍事實上占有A車。丙所受之占有A車的利益(倘若善意更可取得A車所有權),係有法律上原因
----------------------------------------
謝謝樓上前輩提供提供的意見,但是樓上前輩可能忽略了丙是盜贓物的故買人,所以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因為違反72公序良俗而無效

另外我還是不知道甲到底能不能向乙請求返因950向丁支出的40萬元
我個人是認為因為甲對乙並沒有發生第三人清償觀念的適用,所以應該是沒有任何權利可向乙主張向丁支出的40萬元的返還

還是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10 11:23:50 PM的回覆:

老師:
當甲不對丁主張949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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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回歸善意受讓之原則

看案例一:原因行為有效且為有償行為


回覆 半瓶水 在4/5/2010 1:07:44 PM的回覆:
看了一連串的討論,做出下列想法不知正不正確

1.甲不欲行使949之返還請求權時

甲可依184對乙、丙主張乙、丙侵害了甲的「所有權」
甲可依179對乙、丙主張不得當利,利益客體是乙、丙出售A車的利益

2.甲行使949之返還請求權並依950支付丁40萬元時

甲可以依184對乙、丙主張乙、丙侵害了甲的「所有權圓滿行使的狀態」
甲不能依179對乙、丙主張不得當利,因為甲並未受有喪失A車所有權的損害

3.甲依950支付丁的40萬元

甲對丙可依第三人清償概念請求返還40萬元
甲對乙無任何權利可請求其返還40萬元

請李老師或各位前輩撥亢指點一下我到底是那個地方想錯了,非常感恩,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5/2010 2:52:52 PM的回覆:

答對了

回覆 半瓶水 在4/5/2010 6:10:1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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