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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妥速審判法
發表人 寫的好  

發表日期

4/8/2010 9:03:59 AM
發表內容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痾?
2010-04-07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如果最後有罪確定,被告就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因為台灣長期遭受統獨的政治綁架,所以只要藍綠政客達成「共識」,社會往往不加思索而照單全收。殊不知,即使「白蓮教」和「義和團」達成「神功護體」的共識,最後仍然敵不過現實的洋槍大炮。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法官索賄猖獗,當時司法院長林洋港為了整飭司法風紀,指示幕僚研究如何杜絕法官貪汙。後來司法院提出一個史無前例的辦法,叫做「兩階段分案」。該方案主張把案件審理分成兩個階段:從調查證據到辯論終結為止,都由甲法官進行;一旦辯論終結之後,就將案件重新分案,改由乙法官撰寫判決。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送錢給甲法官,乙法官不一定買帳,所以能夠消除當事人行賄法官的可能,司法風紀因此得以改善。這個舉世無雙,台灣獨創的「兩階段分案」,其離譜的程度就如同「相親的是甲,上床的是乙」一樣荒謬,明顯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在輿論強烈質疑聲中,司法院承認政策錯誤,懸崖勒馬。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明知司法風紀敗壞,就應嚴厲檢肅貪汙,徹底執法絕不護短。不此之圖,卻搞個「兩階段分案」的旁門左道,能解決問題嗎?社會最有力的質疑就是:既然司法風紀敗壞,「兩階段分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如果真的實施,當事人恐怕不只送一份紅包,而是要送兩份才夠!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推動立法」來掩飾「執法不力」的政治責任。十二年前的全國司改會早就對「妥速審判」提出政策願景和執行方法:司法院應該精簡最高法院,讓法官人力反應審判系統金字塔化的理想,建構堅強的「事實審」,讓案件在一、二審就調查清楚。結果呢?司法院忌憚既得利益,不但不敢精簡最高法院,反而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而持續增員。連當年自詡「改革派」的楊仁壽大法官和「民間司改會」的先驅范光群律師,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院祕書長,請問到底改了什麼?套句蘇友辰律師的名言:「司法改革,改個屁!」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就以許多法官貪瀆的案件為例,歷經纏訟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不管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面對昔日同僚,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速審法》草案認為案件長期纏訟,被告忍受痛苦煎熬,所以應該「酌減其刑」。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操作手法,這些纏訟的被告,到底是因此「受益」還是因此「受害」?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但是減輕的刑期應該由法官代替入監才符合社會公義!否則既然被告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竟然任憑法官長期鬼混,找些雞腸鳥肚的枝微末節拖延不決,最後還要全民埋單「酌減其刑」,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可惜鄭太吉死得太早,否則他也是因為「十四槍還是十六槍」、「七支槍還是五支槍」而飽受煎熬,因此得以聲請「酌減其刑」!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判死刑,最高法院之二也撤銷發回,而最高法院一共有之十二,如此員額龐大,舉世唯一的最高法院組織,要如何「妥速審判」?《速審法》和「兩階段分案」的思考脈絡,都有「轉移焦點」的巧合。只不過當年的司法院懂得察納雅言,聞過則喜;如今的司法院則是指鹿為馬,一意孤行,這倒是有今不如昔的遺憾。 

回覆 張法官真是大砲 在4/8/2010 9:15:00 AM的回覆:
司法院日前提出舉世唯一,獨步全球的「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案件久懸,解除百姓訟累。如果只看立法說明,一定會被司法院「苦民所苦」的胸懷所感動,但是社會往往惑於表象,誤認為只要判決無法確定,被告就一定「受害」。其實不然,因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當案件纏訟無法確定時,被告並不當然受害,甚至有許多被告正是因為案件無法確定而「受益」!因此「速審法」到底想要拯救誰?值得深究。


最高法院才是禍首
「速審法」草案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判決確定者,如審酌相關事項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者,法院可以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者「減刑」;「終止訴訟程序」後,除非發現新事實,否則案件就此確定。到底有哪些案件符合「速審法」設定的條件呢?根據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先生在《法治時報》的分析就會赫然發現,原來十幾年前許多司法官貪瀆的案件,到現在「一個」都沒有判決確定。厲害吧!   
這些已經纏訟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和十五年不等的個案,雖然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無論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至於「撤銷發回」的原因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官官相護」?只要看看歷審判決理由,應該就能有所領悟。   
司法院認為:「面對久懸案件,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所以應該「終止訴訟關係」或「減刑」,藉以保障人權。可是斯斯有兩種,司法纏訟也有兩種,有的是「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消沉,有的卻是「縱橫法庭十五年」的逍遙!   
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台灣司法的死穴,而其罪魁禍首當然就是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始終堅持在犯罪事實的瑣碎細節糾纏,不斷製造捨本逐末,無關宏旨的荒謬判決。以前質疑:「開十四槍還是十六槍?」「哪幾支手槍射出哪些子彈?」;現在則是「安非他命包裝材質為何?」「手機SIM卡要不要沒收?」「哪幾支手機打出哪些色情電話?」從手槍變成手機,標的雖有不同,無聊則始終如一。   


繼續增員製造紛歧
再以「蘇建和案」的再審為例,當高院開始再審之後,先是判決無罪,但是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來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到底是司法在折磨被告?還是最高法院在凌遲社會?大家都知道,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必會招致審、檢、辯、學的批評,四方都不討好。但是既然身為「最高」,難道不能展現終審法院統一見解的擔當嗎?
司法院面對這種畸形怪狀,不但沒有在人事政策上反應「妥速審判」的目標,反而繼續增員最高法院,製造更多價值紛歧與見解矛盾。一二三四,二二三四,換個法庭,再來一次。什麼叫做「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根本就是「基層法官長期忍受司法院的無能和最高法院的顢頇!」
妥速審判確實是普世價值,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絕對不是!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寫的高院好好笑 在4/8/2010 9:21:10 AM的回覆:
錯亂的高等「撤銷發回」法院   


              【聯合報╱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   2009.03.02   03:02   am   


                  去年十一月阿扁因貪污罪嫌,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後來聲請停止羈押,被駁回後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偵查中「傳喚證人之必要」,並不等於「被告有串證之虞」,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嗣後阿扁因為起訴移審,上開裁定已無實益。   


                  移審後,周占春法官兩度無保釋放,檢察官兩度抗告,高院兩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第一次,高院認為阿扁仍有串證之虞;第二次,高院認為三項羈押理由全數具備,­並以嚴厲語氣指摘原審違反經驗法則,違背司法正義,甚且具體表明阿扁「並無不予羈押之理由」。此後地院依據分案規則,由蔡守訓法官併案審理而羈押阿扁。   


                  上個星期,阿扁聲請撤銷羈押,被駁回後提起抗告,高院卻又認為地院所為裁定「理由不備」,違反論理法則,再度撤銷發回。   


                  這些荒謬而無聊的司法程序,就是台灣社會的亂源。試問有哪個法治先進國家會像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一樣?什麼問題都沒有解決,只會撤銷發回。偵查中撤銷發回­,審判中也撤銷發回;認為具有「逃亡」、「串證」、「重罪」等事由撤銷發回;認為「逃亡」、「串證」、「重罪」等理由不備,也撤銷發回。這是什麼高院?高在哪裡­?高個X啦!   


                  不論羈押、交保還是釋放,社會只是卑微的希望得到司法體系的「答案」,但是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卻用更多的「問題」來搪塞迴避,而且屢試不爽,樂此不疲!地­院先後所為無保釋放和准許羈押的裁定,價值判斷南轅北轍,對於司法「可預測性」的傷害,毋庸贅言。但是地院的見解歧異,本來就應該由上級審統一見解。然而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一再勇於作文,怯於擔當,那要這些高院法官幹什麼?司法裁判就是「法律決斷」,不是學術研究,不是考古發掘,更不是作文比賽!如果裁定理由像­「力霸案」的判決書一樣堂堂四千頁,難道就不會撤銷發回了嗎?   


                  社會總是認為司法程序必然冗長拖延,三審定讞遙遙無期,但為什麼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能有效回應社會期待,只有台灣的司法積非成是,始終耽溺於「撤銷發回」的惡習­?是誰縱容司法官僚推諉卸責,凌遲社會?不是別人,就是司法院自己。   


                  八十八年的司法改革所揭櫫的「審判系統金字塔化」,希望藉由人事凍結而幫助裁判見解統一,避免社會無所適從。但是司法高官集體杯葛,使得改革前途險阻,困難重重­。施啟揚院長欠缺司法資歷,連想都不敢想;翁岳生院長忌憚於既得利益,光說不練;賴英照院長則乾脆省得麻煩,連說都懶得說了!反正你是「最高」,他是「高等」;­你當「庭長」,他當「院長」,大家明哲保身,分封賞爵,好官自為,不亦快哉!倒是周占春法官始終堅持昔日擔任人事處長的理想,不務虛名留守一審,如今卻因扁案而­被藍營名嘴公審,真是不識時務,所為何來?   


                  不過凡事有利有弊,值此失業率高漲之際,其實行政院可以考慮把「高院法官」列為擴大就業的項目之一,民眾只要學會「撤銷發回」,就夠資格當高院法官,不賴吧?高­院法官自以為是拈花微笑,天機不語的菩薩,但在社會看來,根本就是喃喃自語,舞文弄墨的乩童。   


                  為什麼台灣高等「撤銷發回」法院會有前後反覆,相互矛盾的法律見解?其原因究係「欠缺專業擔當之庸懦無能」,抑或「意圖迎合藍綠的政治考量」,或屬「長期因循苟­且的官場陋習」?這個問題,乾脆就「撤銷發回」給高院,請他們自己去回答社會的質疑!   

回覆 ! 在4/8/2010 11:14:27 AM的回覆:
這個法官好像在地院很久了,這輩子有機會榮上高院嗎?
林俊益法官比他資深嗎,他好像到刑事廳了吧。
回覆 可以想像 在4/8/2010 11:32:12 AM的回覆:
如果他老是這樣放炮,應該不討長官的喜吧!很難榮升到高院也是理所當然之事,不過如他所言是真的,高院某些作為也算是司法奇蹟的一環了
回覆 為什麼到高院叫榮升? 在4/8/2010 4:37:53 PM的回覆:
殺警案被人楊安順因公殉職,檢察官沒有上訴,現在擔任<檢察司長>(調部辦事的檢察官),也是榮升?
法務部允諾會再研議(提非常上訴),會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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