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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2009債篇解答疑問
發表人 2009民法學員  

發表日期

4/9/2010 11:34:59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
學生於複習2009民法債篇下冊(黑白講義)第145頁93年台大試題,關於第一小題丙對甲得請求損賠之答案,結論並無疑義,但對老師提供的答案(227II、359、360)有疑問,想請教老師:丙對甲得依民法227II主張損賠學生瞭解,但對所引(359、360)兩個法條即有疑義,因為丙非有償契約之當事人,當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對照144頁89年律師第二小題解答),如何能主張359、360兩條損賠?
懇請老師賜教


回覆 前客 在4/10/2010 5:29:15 AM的回覆:
老師:
該題解答第三部分:丁對甲不得主張消保法第8條。
甲為單純之經銷商,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應對其商品所造成之損害,負推定過失責任。為什麼解答上無法主張呢?
法條文義似乎並未限制該商品於設計、生產、製造上之缺陷,始得對單純經銷商主張。(法條上之設計、生產、製造應係為製造商之定義)
謝謝老師
回覆 2009 在4/10/2010 8:32:57 PM的回覆:
推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10 9:20:12 PM的回覆:

學生於複習2009民法債篇下冊(黑白講義)第145頁93年台大試題,關於第一小題丙對甲得請求損賠之答案,結論並無疑義,但對老師提供的答案(227II、359、360)有疑問,想請教老師:丙對甲得依民法227II主張損賠學生瞭解,但對所引(359、360)兩個法條即有疑義,因為丙非有償契約之當事人,當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對照144頁89年律師第二小題解答),如何能主張359、360兩條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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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對

這應該是我複製貼上時,忘記刪掉。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10 9:24:23 PM的回覆:

甲為單純之經銷商,依消保法第8條第1項,應對其商品所造成之損害,負推定過失責任。為什麼解答上無法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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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的是中古車,又不是剛出產之新車。

這不是商品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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