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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賠付之規定違憲?
發表人 釋字第 675 號  

發表日期

4/10/2010 4:23:24 PM
發表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關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之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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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9日大法官第135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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