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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28條第一項
發表人 拖拖  

發表日期

4/10/2010 7:48:35 PM
發表內容 民訴28條第一項說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而李老師上課有提到的65台抗162號判例
有說管轄權之有無係依原告片面主張之事實決定之

這樣被告不會很衰嗎?
因為如果原告向某法院所提的訴訟      該法院顯無管轄權
而依28條又只有原告能聲請移送      被告不能聲請
而管轄權又是職權調查事項
當被告提出異議時
法院應該也可以不理他而逕為判決
(在一般非專屬管轄之情況)
在一審終局判決後   無管轄權這個瑕疵就被治癒了

這樣被告的程序利益就蕩然無存了...

請問李老師在這樣的情況
被告應如何救濟呢?
回覆
李俊德 在4/10/2010 9:29:11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在這樣的情況
被告應如何救濟呢?
------------------------------------------------------------------------------
法院比被告更重視管轄權有無

因為沒有管轄權,就不用寫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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