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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事訴訟法
發表人 大夫  

發表日期

4/11/2010 9:37:28 PM
發表內容 (Q1)
民事訴訟法第一冊32頁   (89司I)提目第(二)小題
(二)
      1.
            (1)

            (2)
                     採職權探知主義,為維持婚姻,只限離婚,撤銷婚姻;
                     反之,確認婚姻無效,或不成立,則不受限制,因無婚姻可維持。   
                     從反之開始這句話不太懂他的意思?

(Q2)民事訴訟法PPT第57   
               自認不爭執      撤銷婚姻,離婚之訴,同居之訴
               是說被告如果在法庭上自認與丙男通姦,法院也應該要依職權去調查事實。如果被告再法庭沒有自認與丙男通姦法官指要依他說提出之事實加以審理就可以了。這算是片面不適用民事訴訟法574第二項的意思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4/11/2010 9:43:18 PM的回覆:

那你繼續聽下去吧

初學者總是很多疑問......

回覆 過來人 在4/11/2010 11:35:50 PM的回覆:
先整個聽過一遍

第二次再閱讀的時候

會豁然開朗

很多原本是問題的問題         都會迎刃而解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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