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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書記官名額
發表人 新點靈  

發表日期

4/15/2010 2:28:15 PM
發表內容 最近好像出來了
四等書記官
需用名額~65
少得可憐
回覆 真奇怪!去年也有人說 在4/15/2010 2:41:34 PM的回覆:
又來了      又來了      又來了

你怎不說今年名額0
回覆 整天放謠言 在4/15/2010 2:48:28 PM的回覆:
最近好像出來了(什麼出來了?一直看A片~怎不會出來)
四等書記官
需用名額~65(65隻嗎?看來你有病了)
少得可憐 (快去看精神科)
回覆 誰阿 在4/15/2010 3:28:59 PM的回覆: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為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網路世界可供人觀覽,是為公眾皆可遊覽之場所
是以構成公然之意旨
侮辱他人有病,但他人只因言論自由
陳述其所看到之事實,而受其侮辱
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不過是告訴乃論罪

又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者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侵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開玩笑>~<
回覆 Orz 在4/15/2010 3:34:56 PM的回覆:
叫你買宇法的函授資料,好好的聽它個幾遍,讀個幾次

才不會像你這樣搞的不清不楚的
回覆 檢事官 在4/15/2010 5:50:05 PM的回覆:
今年書記官名額應該不多
我們單位去年報到的書記官很少有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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