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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保險法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4/19/2010 12:21:04 PM
發表內容 超額保險和超額定值保險要怎麼去區分他們?
定義看起來都差不多   (還沒拿到保險法各論)
謝謝
回覆 歸雲 在4/19/2010 12:27:54 PM的回覆:
Q:何謂超額定值保險?(還是定值保險,看後面二字)乃指於定值保險中,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約定以當時保險標的之市價(如100萬),作為保險標的之價值(100萬)及保險金額(100萬),然因訂約後保險價值之市場價格滑落(價值下跌至50萬),致「訂約時所約定之保險價值(100萬)」超出「事故發生時該保險標的之實際價值(50萬)」。惟此時仍非超額保險,蓋其保險金額(100萬),並無超過保險價值(訂約時約定為100萬),而與超額保險,係指訂約時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即高於保險價值並不相同。
超額定值保險之效力:
(1)甲說:不論嗣後保險價值究有無因市場因素而滑落,應概以雙方當事人所約定之保險價值為準,據以計算損失。
(2)乙說:①若「定值之數額」與「事故發生時實際之價值」相差無幾,而應為法律上所容認。
②滑落之價格若相當顯著(江師認10%,亦有學者認30%),為維護保險法上不當得利禁止之原則,此時,該定值保險應回復為不定值保險,適用有關不定值保險之規定,而有超額保險之問題。(打破定值變成不定值)
(3)小結: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分散風險,進而達到減輕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而受之損害,是不應使其成為被保險人獲得不當得利之工具,基此,應採乙說較符合保險制度在於「填補損害」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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