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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服公職權利
發表人 服公職權利  

發表日期

4/21/2010 10:46:18 AM
發表內容 2010-04-20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精神病患可否報考國家考試,進而擔任公務員?銓敘部長張哲琛昨天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廿八條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職過於嚴格,影響公務員工作權,將通盤檢討、從寬認定。   

日前一位原住民考上警察電訊局工程人員,並已受訓結束,卻遭任用機關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患有精神疾病拒絕他報到,這位考生向保訓會申覆,保訓會以任用機關依法行政為由不予受理,只好打行政官司。   

昨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立委郭素春昨天質詢時指出,是不是就算有精神疾病,都可以考?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對!應考試服公職是人民權益,資格上不做嚴格規範。   

但對於考上的考生無法擔任公職,郭素春不解:「難道有人只是考高興的嗎?」郭素春隨即反問站在楊朝祥旁邊的張哲琛:「用不用?」張哲琛尷尬地地搖頭:「不能用。」讓一旁的楊朝祥也笑得很尷尬。郭素春表示:「你看!一個可以考,一個不能用。」尤其現在憂鬱症患者那麼多,那台灣不就有四十%的人不能擔任公職?   

張哲琛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精神病患不得擔任公務員,但因精神病患範圍廣,可採個案認定。   

不過,一旁的楊朝祥則表示,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病人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從人權的角度出發,公務人員任用法應該進行修正。   

張哲琛表示,衛生署認為精神病不容易治癒,但在美國,還有憂鬱症患者不僅當教授,還得諾貝爾獎,若齊頭式硬性規定不得擔任公務員,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工作權,這並不合理,這種硬性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將作通盤檢討、研商從寬認定。
~~~~~~~~~~~~~~~~~~~~~~~~~~~~~~~~~~~~~~~~~~~~~~
難道曾有精神疾病的人~
就可以否決他一輩子服公職的權力嗎?
這種法條合理嗎?

拿更生人來說~除了警察特考~和曾犯內亂~貪污外
都可以服公職
一個強暴犯和殺人犯~出獄後~考上公職~也可以服公職
那麼為何曾有精神疾病的人為何不可以服公職~
更何況精神疾病範圍那麼廣~
有人是輕微的~有人因為短暫的~
難道有人曾得精神疾病~
好了後還要找醫生認定開證明~證明好了才行~
那麼以後有精神疾病的人~有誰還敢看精神科醫生阿~

這種法條一體適用~這樣對曾有精神疾病人~公平嗎?
回覆 小米酒 在4/21/2010 11:23:18 AM的回覆:
對於這種不公義的事,法律要有所修正啊...
所以原民特考該廢了.
回覆 只享權利不負義務 在4/21/2010 11:34:17 AM的回覆:
如果說這些精障朋友有服過兵役,那麼說剝奪他服公職的權利還比較說得過去

否則憲法一樣規定男人有服兵役的義務,但某些人一到要服兵役時就說自己精神上有問題想要辦免疫,等到真的讓他得逞後又開始在那裡說為什麼要剝奪他服公職的權利

這種只想享受權利但是不想負擔義務的人,和某些遇到福利就說要男女平等,遇到困難的工作就罵其他男性是不是男人,一點都不會體諒女性的部分女權團體人士又有何不同?
回覆 green 在4/21/2010 11:37:20 AM的回覆:
一位原住民考上警察電訊局工程人員
===========================
這是什麼單位?警察電訊局?幾等的考試?
回覆 @@ 在4/21/2010 1:55:42 PM的回覆:

只能說做人不應太誠實
這位人士就是自已坦承自已有精神病
才沒法當公務員
然而現今社會裡
太多人因為經濟~親情~感情~壓力等等
而罹患精神疾病的人太多了
不管是醫院或診所
因為精神方面而去就診的人越來越多了
如果因為有精神疾病就否定了服公職的權利
那麼以後有誰還敢去看精神科醫師
現職公務員有精神方面問題的人也不敢去就醫
這樣不就是讓問題嚴重化

如果一個人10年前曾有過精神疾病(如憂鬱症)
那麼10年後的這個人不就沒法當公務員

所以到底這個制度法律面
無法任用公務員
指的是(曾)有精神疾病(已痊癒)
或者是現在進行式(現有)
還是只要得過不管痊癒與否
只要得過就是不能當公務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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