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刑訴單一性的問題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4/22/2010 11:43:3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學生想請問幾個問題:
1.問題一:在刑訴(上)p.186的89律師解題中的第四點中說到,單一性案件,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犯罪事實之一部(殺人未遂),應諭知有罪判決,法院對於不能證明犯罪之部分(傷害罪部分),毋庸於主文內另為有罪之諭知,於理由內說明即可.
        Q:是否應再討論一下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的問題;因為既然檢察官僅就傷害罪及恐嚇取財罪提起公訴,而二審法院認為傷害罪不能證明,殺人未遂罪證明確,依單一性案件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法院自不得就殺人未遂罪加以審判,直接就傷害罪諭知無罪判決即可,毋庸就殺人未遂罪加以審理?
2.問題二:在刑訴(上)p.188的90律師解題中的最後一段中說到,二審法院若認為(行賄)與(常業賭博)係一罪,因實體法上僅存在一個刑罰權,基於一事不二罰,應預知免訴判決.
  Q:此解答似說明三審縱認為係數罪,在發回更審中,若二審法院認為係一罪,仍以二審認定為準,然該見解似又與p.184的86律師解題中的(二審法院應受三審法院發回範圍之拘束)見解有所歧異,二者間是否有所矛盾?
3.上述兩個問題,是否有學生想錯的地方,還望老師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4/23/2010 12:36:39 AM的回覆:

Q:是否應再討論一下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的問題;因為既然檢察官僅就傷害罪及恐嚇取財罪提起公訴,而二審法院認為傷害罪不能證明,殺人未遂罪證明確,依單一性案件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法院自不得就殺人未遂罪加以審判,直接就傷害罪諭知無罪判決即可,毋庸就殺人未遂罪加以審理?
---------------------------------------------------------------------------------
你的不具可替代性,是什麼意思?


回覆
李俊德 在4/23/2010 12:45:11 AM的回覆:

2.問題二:在刑訴(上)p.188的90律師解題中的最後一段中說到,二審法院若認為(行賄)與(常業賭博)係一罪,因實體法上僅存在一個刑罰權,基於一事不二罰,應預知免訴判決.
      Q:此解答似說明三審縱認為係數罪,在發回更審中,若二審法院認為係一罪,仍以二審認定為準,
----------------------------------------------------------------------------------
二審就是受到三審的拘束,二審才會為免訴判決。否則就應為實體判決。



回覆 這個問題似乎之前討論 在4/23/2010 3:11:58 AM的回覆:
2.問題二:在刑訴(上)p.188的90律師解題中的最後一段中說到,二審法院若認為(行賄)與(常業賭博)係一罪,因實體法上僅存在一個刑罰權,基於一事不二罰,應預知免訴判決.
      Q:此解答似說明三審縱認為係數罪,在發回更審中,若二審法院認為係一罪,仍以二審認定為準,然該見解似又與p.184的86律師解題中的(二審法院應受三審法院發回範圍之拘束)見解有所歧異,二者間是否有所矛盾?
-----------------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4895&page=1





回覆 在4/23/2010 3:20:43 AM的回覆:
(二)第二審法院認定為裁判上一罪時:
1.第三審法院認定為裁判上一罪:
2.第三審法院認定為數罪:
檢察官就行賄部分上訴,上訴之效力不及於常業賭博部分,常業賭博部分便因而確定,最高法院雖僅就行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然第二審法院若認為行賄部分與常業賭博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因為實體法僅存在一個刑罰,基於一事不兩罰,該案件應諭知免訴判決。
回覆 初學者 在4/24/2010 12:34:01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再請問老師一下,所謂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誠如老師講義P.147潛在性事實,無代替性),是否可以以下列方式理解:若檢察官起訴的顯在性事實,法院認定為無罪,應即為無罪之判決,縱法院認為潛在性事實為有罪,仍不得為有罪之判決,因其不具可替代性.
      ex甲強盜並殺死乙,檢察官僅起訴強盜的部分,法院於審理時,發現甲另有殺人的事實,且二者間係一罪的關係,此時強盜的部分即係顯在性事實,而殺人的部分部分即係潛在性事實,若法院認為強盜的部分不能證明,法院即應就強盜的部分為無罪判決,不能就殺人的部分為判決,此即潛在性事實不具可替代性.
            Q:若上述說理成立,則89律師得否援引該理論加以解答呢?請老師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4/24/2010 5:12:55 PM的回覆:

你再看一次150-151頁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