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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法財產的撤銷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27/2010 1:30:51 PM
發表內容 甲脅迫乙將其所有之A屋出賣與知情之丙,丙即將A屋贈與善意之丁,嗣後乙依民法92將乙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A屋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撤銷,請問李老師,乙撤銷後...

1.移轉A屋之物權行為依民法114溯及自始不生效力
      →於撤銷後所有權即自始回復為乙所有,故丙之處分為無權處分
      →丁可善意受讓→乙丁間以183解決

還是

2.乙撤銷後,所有權並不當然回復為乙所有,故丙為有權處分
      →丁並無善意受讓→乙丁間以183解決

請問李老師哪一個觀念正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4/27/2010 5:36:40 PM的回覆:

你複習民總及不當得利吧

都不太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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