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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5月遴選聘用「建築專長」法官助理
發表人 333  

發表日期

4/28/2010 8:57:33 AM
發表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5月遴選聘用「建築專長」法官助理簡章
一、 應試資格: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左列資格者:
(一)國內外大學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相關學系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
等考試建築或土木技師等專業證照考試及格資格、或大學建築或土木工程等研究所
以上學校畢業,具碩士以上學位者,男女不拘(男須役畢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未
具雙重國籍,並具中文電腦輸入及文書處理能力。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者(指貪污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通緝有案尚未撤
銷或患精神病或依法停止任用等情形)。
(三)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無下列情事者:
1患有法定傳染病並經治療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2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已之虞,或有傷害行為
者。
3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療,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為候用名冊,於下次甄試放榜
之日前未獲遴用者即喪失資格)。
三、 報名時間、地點:
(一)報名時間:民國99年5月5日(星期三)至7日(星期五)止,親自向本院人事室
報名,通訊報名概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3段15號(土地銀行和平分行大樓)4樓本院人事室。
(三)聯絡電話:(02)27027366轉221,聯絡人:黃科員。
四、應試科目:分為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口試二科:
(一) 電腦中文輸入測驗:每次測驗十分鐘,得參加二次測驗,以較佳成績為本測驗成績
,列入口試參考。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法律、專業知能、才識、言詞及一般常識評分。
(三)甄試成績依口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人員。
五、口試及中文輸入測驗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民國99年5月14日(星期五)。
(二)地點:本院和平大樓四樓大禮堂。
六、報名時應繳交證明文件並收交相關證件影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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