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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踢護欄行政處分變更?
發表人 PP  

發表日期

4/28/2010 9:31:27 AM
發表內容 破壞新竹南寮漁港橋護板的2名少女,日前被網友人肉搜索,到警局認錯道歉後,市府本來要罰她們勞動服務替民眾剪頭髮,但因為又被網友爆出其中一名少女,在網路上公開回嗆,讓更多人不滿,打電話到市府抗議,投訴信甚至塞爆信箱,這才讓市府改口,決定要對2名少女提出告訴,要向她們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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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種變來變去的行政處分是否有違法?
回覆 回應PP 在4/28/2010 9:51:22 AM的回覆:
如果行政處分根本還沒有做出,應該還談不到行政處分合法、違法的問題。
回覆 pp 在4/28/2010 11:30:50 AM的回覆:
如果已經口頭告知行為人,行政處分就算是做出了吧?
也就是機關斟酌情形已經對行為做出了處分?
如果機關口頭上跟行為人告知要勞動服務不算是處分,那是屬於什麼樣的行政行為?

處分後行為人的言論代表其沒有悔過?
行為人"嘴秋"等於沒有悔過?
應該是有具體的再犯才能做出更嚴重的處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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