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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9年
發表人 參考  

發表日期

4/28/2010 12:08:59 PM
發表內容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錄事暨庭務員考試簡章   
   
壹、考試日期:99年8月14日。   
   
貳、考試地點:   
   分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五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參、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不限學歷,皆得應試。   
   
肆、應試科目:   
   應試類科
   應試科目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錄事
   1、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公民與英文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學大意
   
庭務員
   3、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4、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台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註:99年度起國文科改採測驗方式(包括公文格式用語),取消作文與公文寫作。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五等特種考試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科試題舉例」。   
伍、成績計算:   
   一、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筆試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陸、體格檢查:   
   一、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   
二、   本考試庭務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錄事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柒、訓練、派用及轉調限制:   
   一、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二、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三、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捌、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   報名日期:99年5月11日至20日。(預約訂購報名書表)   
二、   報名方式:網路或通訊報名,不論採何種方式報名,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三、   郵寄報名表件地點:11602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   考生注意:   
   為因應業務需要,法務部提出四年請增員額計畫,檢察機關將請增735名人員,包括:   
   檢察官請增117名、檢察事務官97名、書記官205名、錄事   129名、法警153名、觀護人22名及資訊人員12名。   
   
※詳細考試請參閱正式簡章。   
   
回覆 在4/29/2010 12:21:10 A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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