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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練習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4/28/2010 8:15:33 PM
發表內容 1甲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7月20日召開股東大會,惟乙公司為股東之一,向經濟部主張該次會議通知及公告不符法定期間,經濟部則函以該次會議應延期舉行,甲公司依然如期召開,試問乙公司如何主張?
2又該次會議,僅列修改章程、改選董監為召集事由,但會議內容為修改章程有關董監選舉方式,並立即適用,選出新任董監事,致有42%股權的乙公司未獲任何席次,試問乙公司就此應如何主張?
3試若續1,乙公司到會時採杯葛作法,致股東大會上主席宣佈散會,原定議案並未進行完畢,則乙公司及在場股東如推舉新主席議決本次其他議案,則是有效?
4續3若其中丙為1%持股(含委託書)之股東,其之前已提出要求列入股東會議案的議題,為追究現任董事會不遵守公司法及經濟部函示的民事責任(公司因而支出費用,或決議經撤銷所生的經營損失等),但卻未列為本次議案,則由乙公司主持之接續會議中,可否再提出?或,股東會可否議決?   
回覆 沾醋 在4/29/2010 12:00:20 AM的回覆:
1
(1)股東會召集程序:公司法§170II
(2)乙公司得主張股東會召集   未遵守   法定期間依§189提起撤銷之訴。
(3)法院亦得依§189-1得乙公司駁回其請求。

2
(1)有42%股權的乙公司   得主張:董事會依§172V召集股東會程序,列舉議案—變更章程,應有說明變更章程中何條款之理由。(司法實務採否定見解);基於此主張系爭股東會決議   召集程序不合法依§189提起撤銷之訴。唯,乙公司須先於股東會當場表示異議(72年第9次民事庭決議)

(2)   有42%股權的乙公司,亦得主張系爭股東會決議違反   A)股東平等原則B)股份有限公司本質   C)公序良俗
依§191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3
依§182-1II   
先依甲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為之。是否有特別規定。
若無特別規定:股東會宣布散會時,當場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有效!
4
股東會議案之內容:分為三類①專屬股東會權限②非專屬股東會權限③共享權限事項   此乃基於所有與經營分離原則。題示應屬非專屬股東會權限,董事會有裁量權。此類屬「無拘束力的建議提案」。於接續會議中,可再提出。
若決議提起訴訟,得依§212,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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