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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補習班的答案差很大
發表人 誰是誰非  

發表日期

4/29/2010 10:28:33 AM
發表內容 九十一年律師第三題
甲、乙兩人相約夜間至某市區道路飆車,在超速疾駛中,甲、乙同時撞上路邊停放之丙車,甲、乙各自以為對方會停車查看,且以為停放路邊的車內無人事情非嚴重,故由不同路線駕車各自回家;不料丙車內正躺臥因酒醉無法駕駛而停在路旁等酒醒之某丙。丙因受甲、乙兩車之撞擊而受重傷,天亮被路人發現送醫時已死亡。試問甲、乙二人之刑責如何?
*******************************

放在網路上的保版,最後結論甲乙無罪
放在網路上的高版,最後結論甲、乙之行為成立過失重傷罪與過失致死罪,二罪為法條競合關係應論以過失致死罪。另甲、乙二人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危險罪之共同正犯以及肇事逃逸罪
,與過失致死罪實務上認為係數罪併罰之關係。然學說上另有認為上開二罪的實況有時間上的重疊關係為同一行為單數,故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回覆 共同正犯? 在4/29/2010 9:58:19 PM的回覆:
甲乙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嗎(犯意之聯絡)?如果沒有,哪來共同正犯?
回覆 共同正犯 在4/29/2010 10:48:36 PM的回覆:
甲、乙兩人相約夜間至某市區道路飆車,在超速疾駛中,甲、乙同時撞上......
回覆 a~ 在4/29/2010 10:56:49 PM的回覆:
共約飆車不是共約撞車
回覆 共同正犯? 在4/29/2010 11:17:30 PM的回覆:
共同的行為決意(犯意聯絡)可以這樣解釋:相約飆車是共同行為決意(犯意聯絡)?
難不成相約飆車即預見(可能)會撞到人而其撞人並不違背其本意(未必故意)?
呵~~
回覆 共同正犯?(與單獨正 在4/29/2010 11:21:58 PM的回覆:
那自己一個人飆車是單獨正犯囉?就算沒撞到人也是?
而相約飆車,就算沒撞到人,也是正犯,是共同正犯?

除非飆車行為本身犯罪化,否則哪來一起撞到人成立共同正犯的原因是因為相約飆車?!
回覆 另甲、乙二人成立妨害 在4/30/2010 1:11:47 AM的回覆: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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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犯法嗎?犯刑法嗎?犯本條?
回覆 台北地檢署的問答 在4/30/2010 1:14:39 AM的回覆:
飆車者之處罰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如果飆車即構成刑法1 在4/30/2010 1:24:12 AM的回覆:
那以前我常常在台中看到一大群飆車族,怎麼都沒看到警察以現行犯逮捕?(難不成非要到有人被撞重傷甚至死亡<實害>才要辦?)
回覆 在4/30/2010 10:33:33 AM的回覆:
那以前我常常在台中看到一大群飆車族,怎麼都沒看到警察以現行犯逮捕?(難不成非要到有人被撞重傷甚至死亡<實害>才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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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警察自己也怕被砍。
回覆 在4/30/2010 11:58:23 AM的回覆:
1.過失致重傷罪
2.過失致死罪
3.妨害公眾往來交通安全罪
4.肇事逃逸罪
5.毀損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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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飆車即構成刑法185(其中的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行為犯,即成犯)那麼跟過失致死罪之間似乎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想像競合,最多是法律單數(相同法益:生命)
回覆 至於保X的解答,其說 在4/30/2010 11:28:20 PM的回覆:
1.不構成刑法185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無從判斷有無危險(因為法條是說<致生往來之危險>,此應該具體危險(犯),我也認為飆車不能一概論以185,仍要判斷有無危險。(另酒醉駕車似乎不同於此,屬行為犯<?>)

2.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因為甲乙對於丙的重傷並無認識。(不知道這在實務上會不會這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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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倒是是否構成過失致重傷與過失致死,我覺得是重點。(保還提到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回覆 在5/4/2010 9:59:13 PM的回覆:
開版的,妳問的問題在經過這段期間的人的回應,總也該提一提妳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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