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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求其生而不可得?這是甚麼鬼話?!要判死刑就判,不要又裝出一副慈悲樣!
發表人  

發表日期

5/3/2010 5:56:43 PM
發表內容 除非是唯一死刑,不然哪來求其生而不可得?
法官自己量刑,在法定刑的範圍內,依照自己的經驗,生活背景,成長............etc,就被告之行為判處死刑,哪來求其生而不可得?非唯一死刑之罪,只要法官欲其生,就可以不判死刑,在法定刑的範圍內,沒有非死不可的道理,只要法官欲其生,沒有欲其生而不可得。

裝出一副慈悲樣,比自命清高還令人作噁!
回覆 在5/3/2010 5:57:51 PM的回覆:
再探求其生而不可得知真義
再探求其生而不可得知真義   在2010/5/3   下午   05:49:23的回覆: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我不知道實務上法官是否有判處死刑的內部規則標準,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我能猜的,大概是第十款而已。

實在很想知道法官如何操作求其生,標準為何,又如何的不可得。(而不是如同八股文一般的援引),至少要比較<具體>一些。      
回覆 在5/3/2010 6:00:59 P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10/5/3         下午         05:49:18的回覆:

我預計將本開版作為討論廢除死刑的正版。

在2010/5/3     下午     05:43:40的回覆:
--------------------------------------------------------------------------------
如果你還是把姓名區......當作留言內容區

而造成版面錯亂

我接下來將會直接刪除相關破壞版言的留言

-------------

想也知道!我是不小心把姓名區寫成留言內容區而造成妳所謂的版面混亂!(這種情形,不是只有我不小心,之前就有!)如果妳也認為這種不小心的結果確實是造成你所謂的版面混亂,進而要刪除,我也沒轍!

至於妳牽拖到回覆內容的姓名區寫成回覆內容,進而說要刪除云云,反正刪不刪都是妳的權力,隨妳便!
回覆 這年頭什麼樣的人都有 在5/3/2010 6:06:35 PM的回覆:
如果是不小心,請宇法工作人員刪除,再po一個好的就好了

這樣做,舉手之勞而已,有很難嗎??

既然自己都說是自己不小心了,那自己的錯當然要怪你自己,自己不小心,居然還怪別人.........
回覆 在5/3/2010 6:11:46 PM的回覆:
我不想跟你噴口水,謝謝!
李老師他要刪不刪,都是他的權力,我沒怪他!

謝謝!
回覆 在5/3/2010 6:15:42 PM的回覆:
被刪除的原開版,幸好在李老師刪除前,我已存檔。
也謝謝之前參與討論的版友,不管是善意或惡意,我都一律感謝。

特別感謝原開版質疑我邏輯有問題的版友。   
回覆 在5/3/2010 6:18:37 PM的回覆:
至於妳牽拖到回覆內容的姓名區寫成回覆內容,進而說要刪除云云,反正刪不刪都是妳的權力,隨妳便!
--------------
對於以上發言,在此跟李老師致歉。
              
回覆 在5/3/2010 6:29:14 PM的回覆:
如果是不小心,請宇法工作人員刪除,再po一個好的就好了

這樣做,舉手之勞而已,有很難嗎??
------------
當然是不小心,我沒必要故意。
我也沒想到說要刪除,壓根都沒想到!
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沒想說這是<破壞版面>,如果妳們認為有一個議題突然很突出,很突兀,是破壞版面,要刪,我也沒話說。

謝謝。
回覆 在5/3/2010 6:41:47 PM的回覆:
最後,我希望李老師刪文的標準能夠一致,謝謝!(畢竟自己的開板被刪,感覺很不好!)
-------------------
李俊德   在2010/5/3   下午   05:49:18的回覆:

我預計將本開版作為討論廢除死刑的正版。

在2010/5/3         下午         05:43:40的回覆:
--------------------------------------------------------------------------------
如果你還是把姓名區......當作留言內容區
而造成版面錯亂
我接下來將會直接刪除相關破壞版言的留言


--------------
再探求其生而不可得知真義   在2010/5/3   下午   05:49:23的回覆:
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
我不知道實務上法官是否有判處死刑的內部規則標準,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我能猜的,大概是第十款而已。

實在很想知道法官如何操作求其生,標準為何,又如何的不可得。(而不是如同八股文一般的援引),至少要比較<具體>一些。            

   
回覆   
   李俊德   在2010/5/3   下午   05:50:42的回覆:

本則停止回覆   
回覆 以前的標準就是讓它沉 在5/3/2010 8:35:59 PM的回覆:
如果是不小心,請宇法工作人員刪除,再po一個好的就好了

這樣做,舉手之勞而已,有很難嗎??
------------

最後,我希望李老師刪文的標準能夠一致   
======================================



我以前也有不小心打錯過,所以就跟李老師道歉,再po一個按照規矩的(因為李老師以前有提醒過大家不能那樣子po文)

至於那個打錯的,就讀它沉下去

這樣子做,只是舉手之勞而已,像你一直在頂自己都承認的打錯的文,還在怪別人,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
回覆 以前的標準就是讓它沉 在5/3/2010 8:59:14 PM的回覆:
還有,別的網友也有討論相同主題的守規矩的版

你要討論這個主題,就算不自己再開一個守規矩的版,也可去別的網友開的守規矩的版討論

但是你一定要把那個自己都承認不小心打錯的版一   直頂

還說什麼:「我預計將本開版作為討論廢除死刑的正版。」

自己都承認不小心打錯的版,卻一直頂說要當什麼「正版」,真的是........
回覆 阿信 在5/3/2010 9:06:47 PM的回覆:
我才不信是打錯地方
你名字那麼長啊

有留言內容區給你打
不要狡辯
回覆 在5/4/2010 1:42:21 PM的回覆:
為了讓辛苦回應的版友不要因為搬出甚麼一個<版面錯亂>的理由,就全部被刪除,也為了表示尊重言論自由,在此,將先前的全部言論重po於此:

而且執行槍決前不須通知家屬竟然是我國的規定!   在2010/5/1   下午   12:05:34的回覆:
根本就是近乎<殘忍>!

法律不外人情,難道讓家屬見最後一面政府都做不到?!

最令人無法忍受的,是執行死刑竟然是迫於民意,不然我國已好幾年未執行死刑了!   在2010/5/1   下午   12:09:57的回覆:
可以說是近乎兒戲。
完全是迫於民意壓力,卻說是依法行政。

ps唯一死刑之罪:   在2010/5/1   下午   12:14:03的回覆:
1.海盜罪而致人於死
2.海盜罪而放火         強制性交         擄人勒贖         或故意殺人
3.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

ps2:唯一死刑之罪(舊刑法)   在2010/5/1   下午   12:18:42的回覆:
1.故意殺害友邦元首罪
2.強姦故意殺被害人罪
3.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4.預謀殺人或支解拆割或以其他殘忍行為殺人之罪
5.搶奪而故意殺人
6.強盜而故意殺人
7.海盜而致人於死
8.海盜而放火,強姦或故意殺人之罪
9.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

   ps3:唯一死刑之罪((軍事)   在2010/5/1   下午   12:21:15的回覆:
1.敵前為抗作戰命令罪
2.戰時犯虛偽命令,通報或報告,智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
   

   
回覆      ps4:唯一死刑之罪   在2010/5/1   下午   12:24:21的回覆:
1.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事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2.辦理兵役人員對於緝獲應受徵集或召集之逃犯,不依法送由有審判權機關審判而擅殺者   

   
回覆      死刑種類:絞首刑(43),槍殺刑(50),亂石擊斃(1),斬首(2),電氣殺瓦斯殺注射毒藥(1)   在2010/5/1   下午   12:27:48的回覆:
                 

殺人者怎不想想被他殺的被害者死前的心情   在2010/5/1   下午   03:17:23的回覆:
狂徒末路         最後一餐,沒吃         最後一程,軟腳
         更新日期:2010/05/01         03:05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法務部昨日一口氣簽署四張死刑執行令,遭判死刑定讞的張俊宏(原名張慰龍)、洪晨耀、柯世銘、張文蔚先後伏法。其中遭押在台北看守所的張俊宏、洪晨耀,先後在晚間七時半接續在北所內的台北監獄刑場槍決伏法,遺體也在八時許被送往殯儀館冰存。


昨日下午法務部就已決定執行槍決死刑犯,整個北所氣氛也相當詭譎。為了避免執行槍決風聲走漏,從所長黃維賢、副所長杞炎烈以降各主管及相關人員,行動電話從下午就全數關機,僅能透過市內電話通信,也拒絕與記者見面、採訪。


北所兩死囚         半小時內行刑


至於透過市內電話接通的少數幾名主管,則表示沒有要執行任何任務。但入夜後幾部台北監獄的車輛先後進入北所,顯露出不尋常的氣氛。


由於看守所是收容被告所在,監獄才是執行法定刑的地方,北監車輛進入,形同代表關在看守所的死囚即將移往台北監獄槍決。


晚間七時許,原名張慰龍的張俊宏及洪晨耀二名死刑犯,先後從死囚房被提出,張、洪二人戴著手銬、腳鐐,走上人生最後一段路程。


地藏王菩薩         先燒紙錢祭拜


為了執行槍決,北所也特別先燒紙錢祭拜刑場外的地藏王菩薩後,再把張俊宏帶往台北監獄刑場裡的偵查庭,經高檢署執行檢察官訊問驗明正身,並令他食用最後一餐後,準備行刑。但張俊宏吃不下所方為他準備的菜餚,隨即在七時半被注射麻醉藥劑後,遭法警以手槍槍決伏法。


所方清理現場後,七時四十五分再將洪晨耀帶入刑場。殺人後嗆聲「不爽才殺人」的洪晨耀,碰到生死交關也不復見當年的狠勁,全身無力,還是得由法警攙扶步入刑場,走上狂徒末路。


家屬未出面         送殯儀館冰存


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張俊宏、洪晨耀的家屬尚未出面處理後事,張、洪二人伏法並經法醫驗明死亡後,目前已被送往板橋殯儀館暫時冰存。


由於北所已有相當時日沒有執行槍決,死囚的囚情尚穩,如今恢復行刑,大概又有些死囚會「睡不著覺」。但部分管理員私下表示,恢復執行槍決後,若前一晚傳出死囚戴著腳鐐被帶離囚房的走路聲,還是可以讓這些當年殺人不眨眼的死囚,「乖」上好幾天。

不知道實務所謂的求其生而不可得是不是看被告有沒有悔意,例如下跪,懺悔,撞牆,自殘....etc.   在2010/5/1   下午   04:40:42的回覆:
如果是,那麼廉價的求其生而不可得也可說是近乎兒戲(只要你會演,夠心機),這種有無悔意的判斷那麼簡單的話,誰都可以當法官,而這種判斷,竟然可以斷生死。

不要再說是依法行政了,明明是迫於民眾壓力(光一個白冰冰就讓政府嚇到剉屎),才拿死刑犯開刀!   在2010/5/1   下午   04:46:17的回覆:
甚麼依法行政?那之前的不執行等於是不依法行政?
鬼話連篇。   

回覆 在5/4/2010 1:44:43 PM的回覆: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5:14:18的回覆:

火氣這麼大

實在很難想像如果是你的親人家屬被殘忍殺害時...你會寬恕加害人













請妳別用甚麼如果是妳的親人家屬被殺害這種話!看了就令人生厭!   在2010/5/1   下午   05:29:50的回覆:
要說這種話誰不會說?!
如果是妳媽被殺
如果是妳姐被強姦
如果是妳爸雞姦

請妳別用甚麼<如果是妳的親人家屬被殺害>這種話!

oh~~還有!被周刊拍到跟曾姓女上賓館的吳育昇,在電視說他一夜未眠,說求其生而不可得......   在2010/5/1   下午   05:38:47的回覆:
當初是怎麼在立院逼問王清峰的?一直要王說何時處決這44名死刑犯...................

現在法務部先處決了四人,還有40人年底前會解決!你吳育昇應該關心的是法務部要拖到何時!而不是在螢光幕前為這四人死刑犯一夜難眠!(葉金鳳一夜簽好幾人死刑令是一夜好眠,妳吳育昇還輸給葉金鳳?)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5:47:46的回覆:
請妳別用甚麼<如果是妳的親人家屬被殺害>這種話!
-----------------------------------------------------------------------------
原來你會覺得心痛與憤怒.......



























反部反死刑跟你爸被雞姦妳媽被強姦妳姐被下體插入竹竿而死感到心通與憤怒是兩回事!   在2010/5/1   下午   05:55:41的回覆:
妳如果連這兩件事都搞不清楚,能不能先請妳搞清楚在上來跟我pk?

真是夠了!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5:59:56的回覆:

不就死了4個人,有什麼好生氣的

之前在這4個人手頭上都有好幾條枉死的人命,你怎麼不生氣?

      妳有完沒完?!   在2010/5/1   下午   06:03:50的回覆:
對於反死刑人是的攻擊罪為惡毒的就是如果妳爸被雞姦,妳媽被強姦,妳姐被下體插入竹竿猛搓而死,難道不會感到心痛與憤怒?

當然會!

結果妳更狠!攻擊反死刑的人說甚麼以惟其親人被雞姦強姦殺害而死不會感到憤怒與心痛!








!   

我氣的是:1.求其生而不可得2.一夜難眠   懂了沒?真是夠了!(還有依法行政)   在2010/5/1   下午   06:05:57的回覆: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6:14:12的回覆:

如果該死的死刑犯,都值的寬恕。

基於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為什麼性侵害的加害人不能被寬恕?

如果犯罪都可以被寬恕,那判決死刑的法官你為什麼要生氣?

我真的不知道你在生氣什麼???真奇怪

回覆 在5/4/2010 1:46:04 PM的回覆:
甚麼寬恕?妳從頭到尾哪裡有看到我說要寬恕死刑犯?!   在2010/5/1   下午   06:20:37的回覆:
我雖然有看佛經,但我也不會笨到說要對死刑犯寬恕!
寬不寬恕不是我們能講的(能講的大概是被害家屬吧!)

反不反死刑也跟寬不寬恕無關,被告的行為如果違反刑法,當然要受到制裁,只是這個制裁要不要到死刑這個程度,從來沒有人說重刑犯通通應該被放出來。

法官判就判,講這麼多幹嘛?!甚麼求其生而不可得?怎麼要顯示自己慈悲為懷嗎?

甚麼一夜難眠?看看吳育昇當初逼問王清峰得兇狠模樣!

甚麼依法行政?完全是民意導向,騙三歲小孩嗎?光一個白冰冰就可以讓你嚇得屁滾尿流必須拿死刑犯開刀,還要拿依法行政當幌子?!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6:21:55的回覆:

結果妳更狠!攻擊反死刑的人說甚麼以惟其親人被雞姦強姦殺害而死不會感到憤怒與心痛!
------------------------------------------------------------------------------
如果你會憤怒與心痛

那你告訴我,你會不會在法庭上親口說出「原諒」二個字?

回到現實:四名死刑犯的死不是因為依法行政,而是因為:   在2010/5/1   下午   06:25:30的回覆:
1.王清峰
2.吳育昇
3.白冰冰

這因果關係先搞清楚!

要寬恕別人   在2010/5/1   下午   06:28:55的回覆:

死刑犯的死,是因為他們該死。

偷東西的小偷,性侵害的加害人....也不會因為白冰冰及吳育昇..的關係而死。

今天有立委還說廢不廢死用公投!那不是廢話!   在2010/5/1   下午   06:30:32的回覆:
我看也不用談甚麼廢不廢死了,我們國家的刑事政策已經先廢了,因為毫無政策可言。也不需要甚麼政策,只要用公投即可!

ps:求其生而不可得始自蘇建和三死囚案?   在2010/5/1   下午   06:47:37的回覆: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昨天經高等法院再審後的更一審判決,判處三人死刑,判決書末二段載明:「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並昭炯戒」。
回覆 這個人根本就是再亂的 在5/4/2010 1:47:39 PM的回覆:
別管他啦,一直回憶在過去的人,沒什麼進步的空間
回覆 在5/4/2010 1:48:21 PM的回覆:
++   在2010/5/1   下午   06:49:38的回覆:
氣什麼?不就依法行政嗎?很正確啊!

依法行政要不要頒個獎呢?   在2010/5/1   下午   06:50:42的回覆:
        
++   在2010/5/1   下午   06:52:17的回覆:
依法行政就依法行政啊!幹嘛頒獎?邏輯怪怪的!

吃飽太閒,找事做   在2010/5/1   下午   06:53:55的回覆:
那些廢死聯盟~應是閒閒沒事做(生活過的太安逸了)

每天拼命加班賺錢,那來的時間搞這種活動

再說~殺了那麼多人的受刑人,憑什麼要人權

這些受刑人都想快槍決早超生,這些廢死聯盟還一直..........

不會阿!依法行政要頒獎阿,因為之前都沒依法行政。   在2010/5/1   下午   07:01:15的回覆:
        
++   在2010/5/1   下午   07:05:18的回覆:
因為以前錯了,所以就要繼續錯到底?邏輯仍然怪怪的!

以前錯了,現在改了,那應該低調,而不是強調!一直強調,會讓人覺得是在爭功!   在2010/5/1   下午   07:22:25的回覆:
低調,而且懲處之前沒有依法行政。
沒有懲處,就應該頒獎給現在高唱依法行政的人。

++   在2010/5/1   下午   07:28:14的回覆:
高調、低調是主觀的東西,沒有討論的必要。以前為什麼錯,為何未懲處,也沒有探究的價值,反正現在做對的事就好啦!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什麼都要回溯未免太複雜了!

妳覺得沒必要是妳自己覺得!   在2010/5/1   下午   07:32:24的回覆:
本來之前如果做錯事,就應該先認錯!認錯之後才有改過的機會,而且改過的時候不能一直強調我改過了我改過了,我變好了,我變乖了,................ETC.
不然會讓人覺得在討賞!
--------------
依法行政要不要頒個獎呢?         在2010/5/1         下午         06:50:42的回覆:
誰都知道依法行政是應該,沒依法行政要被懲處。但從沒聽說依法行政可以拿來討賞的!

更何況從頭到尾根本不是依法行政問題,是嚇到剉屎的問題。   在2010/5/1   下午   07:35:00的回覆:
所以應該不是強調依法行政,要強調的是被嚇到剉屎。

++   在2010/5/1   下午   07:37:30的回覆:
認錯之後才有改過的機會?誰說的?你的邏輯仍然怪怪的!
你貼的                  在2010/5/1     下午     06:50:42的回覆是從哪來的,版面上沒有看到啊?

妳沒看到嗎?我說的阿!   在2010/5/1   下午   07:41:21的回覆:
做錯事,要先認錯!才有改過的機會。
就像妳在法庭被判死刑,妳跟法官認錯,懺悔,甚至自殘....ETC.法官才可能會認為妳真心悔過,也才有可能給妳自新的機會!如果妳從頭到尾不認錯,懺悔,下跪,恐怕只有一死!
回覆 在5/4/2010 1:50:36 PM的回覆:
在2010/5/1   下午   07:41:59的回覆:
依法行政要不要頒個獎呢?     在2010/5/1     下午     06:50:42的回覆:
-----------------
誰都知道依法行政是應該,沒依法行政要被懲處。但從沒聽說依法行政可以拿來討賞的!

++   在2010/5/1   下午   07:46:42的回覆:
跟法官認錯,懺悔,甚至自殘,法官才可能會認為妳真心悔過,也才有可能給妳自新的機會?不會啊!現在的法官都很仁慈的,只可能有判得太輕的問題。

妳的邏輯有問題:死刑沒有再上去了的問題!   在2010/5/1   下午   07:49:30的回覆:
就像妳在法庭被判死刑,妳跟法官認錯,懺悔,甚至自殘....ETC.法官才可能會認為妳真心悔過,也才有可能給妳自新的機會!如果妳從頭到尾不認錯,懺悔,下跪,恐怕只有一死!

不會啊!現在的法官都很仁慈的,只可能有判得太輕的問題。

誰說死刑沒有再上去了的問題!下地獄審判啊!   在2010/5/1   下午   07:51:05的回覆:
         
那等妳下地獄受審後,再來跟我說地獄長甚麼樣!(還有地藏王菩薩有沒有救妳在地獄的苦)   在2010/5/1   下午   07:53:09的回覆:
我們人能管的只有陽間事!陰間的事恐怕要交給地藏王。

++   在2010/5/1   下午   07:54:32的回覆:
上兩則是同一個人發的嗎?立論完全相反,但用詞看似相同?天哪!我們不是同星球的人!再見啦!不陪你囉!

不是同一人喔!也謝謝妳陪我玩。改過之前要先認錯!   在2010/5/1   下午   07:55:49的回覆:

PS:佛陀滅度後到彌勒菩薩降生,要56億年。這期間,由地藏王菩薩傳布佛法。   在2010/5/1   下午   07:58:04的回覆:
地獄未空,誓不成佛;
眾生度盡,方證菩提。

念書念到關在象牙塔   在2010/5/2   下午   12:21:58的回覆:
奇怪了,判決書本來就是文謅謅的啊,難道你要叫法官判一個人死刑,在判決書裡面寫EX:幹,這殺人放火作姦犯科的濫咖,去死吧!之類嗎??????

真是搞不懂耶,那些力主廢死的傢伙,怎不把死刑犯都收容回家啊????不然好歹也每天輪班到監獄探望教化它們啊!只會在課堂上電視上放大噱,一點行動力也沒有,光說不練,怎麼較化他們呢????

要講人權就把他們接回家住   在2010/5/2   下午   12:26:14的回覆:
對啊,那些主張廢除死刑、講死刑犯的人權的學者

最好把那些殺人強姦死刑犯都放出來,就住在這些學者的隔壁,甚至收容他們住這些學者的家!!
                    
回覆 在5/4/2010 1:51:46 PM的回覆:
火大   在2010/5/2   下午   12:38:36的回覆:
看到這種新聞就火就想罵三字經,EX:歐盟譴責台灣處決人犯         籲廢除死刑,司法權不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嗎!干歐盟屁事,歐盟怎不去叫囂老美有些州也有死刑,去吠對岸的中國也有死刑?不是也有歐洲人運毒在中國被判死刑嗎!歐盟怎不去營救怎不去抗議,機車啊!欺負台灣是小國家吧!主張台獨的怎不出來講干涉內政踐踏主權了?????

還有EX:誰是下1個         死牢恐懼蔓延,真的是笑死人耶,打個麻醉針再上路,連痛都不會有也在怕,那當初虐殺人的時候,怎麼都不怕被害人也是怕得要死啊??????唉,這就是沒有同理心啦,我衷心企盼偉大的人權學者,趕快親至監牢,或是送自己的妻小到監牢,展現與死刑犯同在溫暖情操,光用嘴巴是沒辦法彰顯人權的

誰說死刑沒有威嚇效力   在2010/5/2   下午   12:44:05的回覆:
許多反對死刑的學者說,死刑沒有威嚇效力

但是明明就是有很多殺人不眨眼的殺人死犯,在面臨要被槍決之前,一樣是嚇得腿軟,有的還要人家攙扶,因為已經嚇得腿軟到連走路都沒辦法走了!

可見死刑對那些殺人不眨眼的大壞蛋,還是有嚇阻的威嚇作用的!


親民   在2010/5/2   下午   12:56:47的回覆:
王清峰說如果親人被殺害願意原諒被告,那是妳的選擇,但不代表其他人也應該和你一樣。就如同媽媽吃素,也要發育中小孩也要一起吃素吧。
有被告說願意一命抵一命,願意早死早解,人權學者怎不重視這些被告人權呢?
這些廢死理論,還是有很多破綻吧

是阿~~:「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   在2010/5/2   下午   01:46:54的回覆:
並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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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廢話連篇!

反對死刑的學者才是廢話連篇   在2010/5/2   下午   01:53:27的回覆:
那些反對死刑的學者說,死刑沒有威嚇效力,才是真正的廢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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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前一刻...         死囚嚇到腿軟                  

2010/05/01         12:00         林昱孜         詹維耕         張政捷         報導         地區:台北市報導         

四名死刑犯,昨天被槍決伏法,生前殘害無辜性命,不過在面對死亡的這一刻,卻不見兇狠,其中殺人棄屍的張文蔚,嚇到雙腳癱軟,需要法警攙扶,走向死亡的最後一段路,四名受刑人走的沉重,這一刻才承受到被害人被殺害時,內心的恐懼。


  帶著腳鐐,一步一步邁向死亡,四名死刑犯,泯滅人性殺人棄屍,被判處死刑,在服法前的這一刻才發現,當時被害者面臨死亡的恐懼,他是張文蔚,當時向國中男網友的家屬勒贖不成,就發狠將被害人以電線勒斃,還反綁被害人雙腳,棄屍在排水溝,知道要被槍決時,他臉色慘白嚇到腿軟,從監獄到刑場的路途,幾乎是被法警拖著走,伏法前張文蔚最後一餐沒吃猛灌烈酒,想藉著酒精的麻醉消除內心的恐懼,拖著腳鐐步過長廊,洪晨耀和張俊宏的最後一段路,走的沉重。


  沒有遺言,一句話都不想多說,連最後一餐都吃不下,同樣的藉著酒精想克服內心恐懼,臨走前還向法警要求最後一跟菸,心情悶到最高點,這一刻他們終於要為自己過去所做的殘忍作為付出代價,砰砰,槍聲響起,洪晨耀一槍斃命死亡,沒想到十五分鐘,已經閉眼的張俊宏卻微微撐起上半身,法警趕緊再補一槍,奮力撐起上半身,還想做最後一絲的掙扎,最後還是被法警補上一槍結束生命。


  罪大惡極的死刑犯面臨死亡,如此恐懼掙扎,他們又可曾想過,在殺人的那一刻,被害人連掙扎的機會都沒有,死刑犯張俊宏,2004年九月在桃園綁架七歲乾女兒,打電話勒贖後,持毛巾勒斃她,再棄屍河邊,洪晨耀因債務糾紛前往新竹好友呂清一住處,槍殺父子二人,鄰居撞見後也慘遭槍殺致死,兩人拖著腳鐐走過長廊,在場人士形容兩人神情「安詳得超乎想像」。


  張俊宏有無遺言,張俊宏淡淡地說:「既然做了,我也沒有話講。」,洪晨耀則說:「沒有」,兩人相視靜默不語,隨後法警戒護兩人吃最後一餐,但兩人看著雞腿、豆乾等菜色,都沒胃口,反拿起高粱酒淺酌,還各向法警討了一根菸抽,槍手先槍決洪晨耀,僅開一槍就伏法,槍決張俊宏時,法醫雖在他身上畫了圈,但第一槍有些許偏差,張俊宏抽搐,槍手補了第二槍才死。


  張文蔚2005年在台中用藥物迷昏王姓國中生,向家屬勒贖三百萬元後,用電線勒斃再棄屍大圳,台中的死囚張文蔚由檢察官謝岳錦偵訊時,被問到還有什麼話要說,他平靜回應:「沒有。」,張對最後一餐毫無食慾,只連續喝了幾杯高粱酒,醫護人員替張打麻醉劑,柯世銘因買賣糾紛與友人江武哲、陳俊傑前往台南,勒昏陳進忠,被果農柯玉梅撞見後,又勒昏她,將兩人丟進池塘。
回覆 在5/4/2010 1:53:08 PM的回覆:
求其生而不可得?   在2010/5/3   上午   01:41:59的回覆:
筆者當法官時,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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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廢除死刑         能否避免就地正法報復?劃定生死線         安定美麗島         
發佈日期:2010.03.11 
2010.03.11         聯合報         A17民意論壇

林瓊嘉律師
http://lawyerlin.smartweb.tw/index.php?module=news&mn=1&f=content&id=14902

原來始自宋史。歐陽修傳   在2010/5/3   上午   04:06:59的回覆:
脩始在滁州,號醉翁,晚更號六一居士。天資剛勁,見義勇為,雖機&#31357;在前,觸發之不顧。放逐流離,至于再三,志氣自若也。方貶夷陵時,無以自遣,因取舊案反覆觀之,見其枉直乖錯不可勝數,於是仰天歎曰:「以荒遠小邑,且如此,天下固可知。」自爾,遇事不敢忽也。學者求見,所與言,未嘗及文章,惟談吏事,謂文章止於潤身,政事可以及物。凡歷數郡,不見治&#36857;,不求聲譽,寬簡而不擾,故所至民便之。或問:「為政寬簡,而事不弛廢,何也?」曰:「以縱為寬,以略為簡,則政事弛廢,而民受其弊。吾所謂寬者,不為苛急;簡者,不為繁碎耳。」脩幼失父,母嘗謂曰:「汝父為吏,常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其平居教他子弟,常用此語,吾耳熟焉。」脩聞而服之終身。

從頭檢視本事件,發現本是荒謬劇一樁!   在2010/5/3   上午   04:15:38的回覆:
1.檢察總長提名,立委詢問黃世銘,黃世銘答:會將死刑案件簽報法務部。
2.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得知,撰文曰不會簽始刑執行令,更說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
3.引起多方強烈反彈,可以白冰冰為代表。
4.民意多數要求執行死刑。
5.總統府於傍晚武多多召開記者會,說應依法行政。
6.王清峰於晚間七點多說會堅守岡位。
7.王清峰於晚間十點多請辭並獲准。
8.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上台,表示會簽屬死刑令,不久,即簽屬,並首先執行四人的槍決。

本來多年未執行,也未引起強烈反彈,卻因檢察總長提名王清峰撰文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引起民意強烈不滿,四名死刑犯因此被槍決,而說是:依法行政。

『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   在2010/5/3   下午   12:55:12的回覆:
瀧岡阡表

從另一個角度思考,討論廢不廢死的議題竟然要用執行死刑(人命)作代價,似乎有點高!   在2010/5/3   下午   02:11:01的回覆:
真不知道值不值得!
不過這大概也是被執行死刑的犯人最後的剩餘價值。


   
回覆 在5/4/2010 1:53:39 PM的回覆:
死囚張俊宏被槍決 父母認屍:前夜有感應   在2010/5/3   下午   05:31:54的回覆:
死囚張俊宏被槍決 父母認屍:前夜有感應(2010/05/03         14:44)

張俊宏被槍決,家屬領回遺體。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被槍決的死刑犯張俊宏,3日上午父母親到板橋殯儀館認屍,看到兒子被打兩槍的遺體,張爸爸落下淚來,張媽媽說,張俊宏被槍決前一晚,她心神不寧,眼皮一直跳,沒想到隔天晚上就接到兒子槍決的消息。         

等了三天,被槍決張俊宏的父母3日一大早趕到板橋殯儀館,從認屍間出來,張爸爸左手揮去臉上的淚水,張媽媽拖著沉重的步伐,兩個老人家忍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悲哀幫兒子處理後事。         

快要70歲的兩位老人家,身邊沒有兒子照顧,但是張俊宏被槍決的前一晚,母子連心,張媽媽早有感應。         

該來的還是來了,但是收到兒子被槍決的消息太突然,張俊宏的父母花了三天才把兒子身後事聯絡好,被槍決前,張俊宏也在最後一次會面說了遺願,希望家人將他遺體領回。領了遺體,兩個老人家要把張俊宏帶回中壢老家,完成兒子的最終遺願。         

張俊宏6年前擄走7歲的乾女兒鄒宜靜,勒贖後竟然將她勒斃,他落網時曾說,「我不是故意的,願意一命抵一命,有事儘管找我。」從一審、二審、再發回三次,前後5次都判死刑。         

4月30日高院執行死刑槍決,法醫為張俊宏及洪晨耀2名死刑犯注射麻醉劑,等麻醉劑發生作用時,讓2人趴在刑場沙堆上,8時30分由高檢署法警持手槍由2人身後朝心臟各開一槍,其中洪晨耀當場斃命,張俊宏卻未斷氣,還以雙手撐起上半身,沒多久再度趴下,法醫每隔5分鐘檢視他有無氣息,第三次確認張俊宏仍有微弱呼吸,8時45分補開一槍結束生命。(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羅欣怡、陳鴻宜)         
回覆 在5/4/2010 1:58:12 PM的回覆:
ps:對於批評與指教的版友,不管是善意,惡意,有意,無意,為了避免口水,我都不再回應!

希望討論廢死的議題能夠下去,也希望能夠回歸本議題,避免再噴口水,謝謝!
回覆 樓上的真是浪費間時, 在5/4/2010 3:03:11 PM的回覆:
有的人是沒錢沒時間,想考國考

有的人缺很閒無負擔的,浪費時間

一人一種命,不知惜褔,下場自己想像.....
回覆 在5/4/2010 3:36:46 PM的回覆:
能不能請你回應的話回應本議題?
避免口水,謝謝。(唉,之前被妳們說成是破壞版面的,還是有仁人志士就本議題回應,現在要回歸本議題,看來是很難了,在被刪除之後)

唉............無奈。
回覆 是你再口水吧 在5/4/2010 3:52:09 PM的回覆:
都是你再口水,還一直要別人避免口水.......
回覆 好好反省 在5/4/2010 3:53:28 PM的回覆:
做人做到人家不想跟你討論
回覆 在5/4/2010 3:58:38 PM的回覆:
針對噴口水部分,不再回應。

謝謝!

回覆 好好反省 在5/4/2010 4:00:15 PM的回覆:
自己去看看最前面的幾篇,是誰先口水!
回覆 原來只有原po有權利 在5/4/2010 4:01:50 PM的回覆:
犯錯了,別人「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對你的評論,你就叫人家「不要口水」
回覆 理性? 在5/4/2010 4:11:27 PM的回覆:
你不能說服我應該廢死,我也不能說服你不應該廢死。
沒有交集的討論,有甚麼好講個不停?
不要別人口水,應該自己先停止流口水。
回覆 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 在5/4/2010 4:13:53 PM的回覆:
你做錯事,別人「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對你的評論,那是別人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哪裡是「口水」

你自己都承認自己做錯事,不怪自己,還在怪別人,那才是口水
回覆 帶口罩好嗎 在5/4/2010 4:35:22 PM的回覆:
你們再吵下去,這裡可以當游泳池了啦
回覆 是評論不是吵架 在5/4/2010 5:05:21 PM的回覆:
「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對做錯的人的評論,是在「評論」,不是在「吵架」哦

不然,永遠有人覺得自己做錯了,是理所當然,別人都不能對他提出任何評論
回覆 評論=口水嗎? 在5/4/2010 5:10:22 PM的回覆:
上上上一直說口水??
回覆 關於依法行政 在5/5/2010 1:30:05 AM的回覆: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顏厥安)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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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以上網址是廢除死刑聯盟,如果你不喜歡,憎惡,甚至痛恨該聯盟,奉勸誤入。
回覆 在5/5/2010 12:16:42 PM的回覆: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1990年)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碩士(1995年)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1998年)   


現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經歷

國立中央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專任助理教授(1998-2000)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2004-)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法規會委員(2003-)

台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2004-)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2000-)

法律扶助基金會研究委員會委員暨覆議委員(2004-)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2004-)

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董事(2005-)

教育部法規會委員(2005.8-2006.7)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2005-)

台北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2005-2006)

國防部法規會委員(2005-)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委員(2006.2-2007.1)

內政部性騷擾申訴調查小組委員(2006-)

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委員(2006-)            

台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2007-)

連江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2007-)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2007-)

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2008-)
回覆 .. 在5/5/2010 12:35:03 PM的回覆:
既然開版認為評論等於口水,那廢除死刑聯盟對死刑的評論就等於口水,我們也不需要去看廢除死刑聯盟對死刑的口水
回覆 死刑大心 在5/5/2010 4:18:15 PM的回覆:
侯友宜看廢除死刑之論點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問: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答: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輕微犯罪增加,與執行死刑無關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問: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施政要看民情,不能夠落差太大

問: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答: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問:死刑犯的確不輕易放棄求活,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答:死刑案一再更審,過程中,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我舉商人黃春樹被綁架撕票案,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這件案子訴訟五年後傳我去作證,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問: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答: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回覆 趕快去讀書啦 在5/5/2010 9:22:54 PM的回覆:
等你當上法官,統統不判死
等你當上立委,連署提案廢死
等你當上警政署長,有死刑疑慮的犯罪統統不准抓
等你當上法務部長,可以不簽死刑令
等你當上監察委員,可以彈劾判死刑的不人道法官
等你當上總統,貫徹人權公約吧
回覆 永久隔離 在5/5/2010 9:38:31 PM的回覆:
我看蘇建和三死囚的判決書末段,說要永久隔離,如果判死刑的目的是為了與社會永久隔離,那麼死刑恐怕違反比例原則。(黃榮堅教授亦是從比例原則的角度出發)

所以,永久隔離是目的;死刑作為刑罰還有一個理論:應報。現階段的廢死與反廢死的最大爭議就是反廢死主張應報(正義理論)

康德也主張死刑。
回覆 在5/6/2010 1:30:35 AM的回覆:
死刑犯奔喪   大哥甩耳光「不孝」   
   【聯合報╱記者蔡佳妤/台中縣報導】   2010.05.05   06:18   am   

死刑犯李嘉軒(中)昨在警方戒護下回家奔父喪,在父親靈前下跪。
記者蔡佳妤/翻攝   

李嘉軒(左)一進家門就被大哥李嘉烈(右)掌嘴,姊妹在旁阻止。
記者蔡佳妤/翻攝   
   
六年前犯下台中市耕讀園槍擊殺人案的李嘉軒,一、二審都被判死刑。他父親上月過世,昨天獲准返家奔喪,警方出動大批警力戒護,他剛踏進家門,就被大哥憤怒地打了兩耳光,大罵「不孝」,他的姊妹們落淚勸阻,場面一度混亂。

九十三年十一月間李嘉軒和同夥在台中市耕讀園茶藝館和人衝突,他開槍射死三人;後來又參與綁架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一、二審皆判死刑,目前更一審,羈押台南看守所。

李嘉軒的七十八歲父親李進丁上月病故,家屬向看守所申請讓他回大肚鄉老家奔喪。所方雖答應,但因李出身幫派,加上最近執行四例死刑,擔心劫囚,因此請求警方戒護。

昨天早上十點多,李嘉軒戴著手銬腳鐐,在持槍員警戒護下回到老家。他在父親靈前下跪上香,隨後走進家門,大哥李嘉烈突然上前怒甩他兩個耳光,痛罵「不孝、讓父親走得遺憾!」

由於耳光甩得突然,李嘉軒五個姊妹紛紛上前阻擋,護著李嘉軒,哭喊「大兄,你嘜啦(不要這樣)!」亂哄哄的場景充滿哀傷。   

姊妹們不停痛哭,頻頻對李嘉軒說「你要卡乖啦!」「爸爸過世前一直念著你,你咁知?」並一一擁抱李嘉軒,有如死別。

李的前妻和女兒也到場,前妻淚流不止,默默上前擁抱;自小喪母的李嘉軒,是大姊李素蓁一手帶大,她痛心地說「都怪我以前沒把你教好!」

李嘉軒挨了大哥耳光,當時愣了一下,但未閃躲,從頭到尾面無表情,只在和親人相擁時才低聲答應說「我會乖啦」。警方只讓他停留廿分鐘,隨即押返看守所。

鄰居指出,李嘉軒被暱稱「軒仔」,自幼喪母,父親李進丁以前開計程車養家,已失智多年;李嘉軒的大哥是老師,五名姊妹都已出嫁。鄰居感嘆:「軒仔以前乖乖的,想不到會變這樣」。
   
回覆 在5/6/2010 1:34:43 AM的回覆:
我想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跟前警察大學校長謝瑞智,對於死刑的看法可能差不多。(   謝曾經寫過死刑論<與刑法100條>的文章)
回覆 777 在5/6/2010 10:40:43 AM的回覆:
道理很簡單,警察出身的人,都曾在第一線打擊犯罪,不要說打擊犯罪那麼偉大好了,起碼親身經歷血淋淋的犯罪惡害結果,看著被ex:大卸八塊或是身首異處,散發濃濃屍臭的被害人,絞盡腦汁如何突破狡猾奸詐加害人的心防,vs人犬團體,只窩在冷氣房裡面看報告,頂多到街上游行曬曬太陽,怎麼能體驗被害人有多可憐,加害人有多惡質呢?????我強烈建議像是王清峰這種人,要親自到刑案現場看看,如果還能講那些屁話再說
回覆 33333 在5/6/2010 1:46:27 PM的回覆:
開版波文被刪的態度,讓我想起陳進興落網講的話,因為白冰冰有錢,所以想搶他

來人家的討論區不是該首網站所有人的規矩嗎?自己弄錯態度還那麼差,錯的都是別人,自己最對,社會就是有這些人,低下的作姦犯科殺人放火,高尚的就是別人迫害
回覆 原來不是只有邏輯! 在5/7/2010 9:19:50 AM的回覆:
美國執行死刑的方法:
1.電椅(18個司法區)
2.煤氣室(9個司法區)
3.絞刑(3個司法區)
4.槍決(3個司法區)
5.注射(5個司法區)

美國死刑的執行程序:
1.判決死刑的法官作出死刑執行令,指出死刑執行的星期。執行令交給執行死刑的那個監獄的監獄長。具體日期由監獄長決定。
2.判決死刑的法官必須同時向州長送交一份死刑執行聲明。州長有權就此聲明徵求州最高法院和州檢察長的意見。州長如果認為有必要,有權決定緩期執行。如果以後要再執行則必須根據州長的死刑執行令。

美國曾有10年不執行死刑的時期,但因社會治安問題嚴重而恢復死刑的執行。

美國匪對死刑的第一個浪潮始於19世紀30年代(18世紀以來反對死刑的呼聲斷斷續續),當時是反絞刑運動。支持這一運動的包括兩位美國總統。反死刑運動到19是既40年代達到高潮,密西根州於1847年通過法律對叛國以外的所有罪廢除了死刑(英語世界的首次廢除死刑)。至20世紀初,又再次出現廢除死刑浪潮,9個州廢除了死刑,但事其中又恢復了死刑。20世紀60年代是廢除死刑的第二個高潮。

美國刑法,儲槐植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7/2010 5:54:58 PM的回覆:
我看美國刑法的刑罰理論,相較於大陸法系關於刑罰理論(例如林山田老師書中的:應報理論,預防理論<一般預防,特別預防>,綜合理論(綜合應報與預防),美國刑法的刑罰理論分成:
1.應報
2.功利主義
3.混合理論
-----------------
其中的功利主義,又分:普遍威&#24913;,個別威&#24913;,規範強化,喪失(犯罪)能力,教養改造,滿足復仇。

其中涉及死刑存廢的議題的,最大的爭議應該是應報與滿足復仇(兩者不同,滿足報復是功利主義下的一個思想):
1應報是針對行為人本身的犯行所得的應有懲罰。
2.滿足報復,使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親友以及社會使其不沮喪。

或許廢死人是應該著手於如何論述反廢死人士在應報與報復上的矛盾。
回覆 在5/7/2010 5:56:04 PM的回覆:
其中的功利主義,又分:普遍威攝,個別威攝;,規範強化,喪失(犯罪)能力,教養改造,滿足復仇。
回覆 在5/10/2010 3:50:48 AM的回覆:
三   譴責主義(表達理論)(內涵功利主義與應報主義)(Kahan)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4/2010 5:18:50 PM的回覆:
整理關於<江國慶案>的言論:

講到軍事審判體系,可以做的,應該是擴大各法政公行宇修畢一定法律學分的人參加軍法官考試(如同律師,司法官考試),而不是越走越回去,越走越封閉。

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舊法:
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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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考試資格的修改,顯然是限縮了軍法官人才的掄取,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越修越回去。         

像這種修法,明顯偏袒國管院法律系學生,因為該等學生畢業後即任軍官級的書記官,可以到45歲。

明顯違憲!

看江國慶爸爸,有點像林山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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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遭刑求取供 「反情報總隊」下手狠(2010/05/13         18:26)
NOW         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國85年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嫌犯江國慶很快被槍決,但根據監委調查發現他並非兇手,為何當年他會坦承犯案?因為當時軍中「反情報總隊」對他刑求取供,熟知內情人士透露,軍方刑求手段包括在下體塞冰塊,還有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甚至還有電擊,慘無人道的手法駭人聽聞。         

拿冰塊塞下體、用電擊棒強大電流電擊、甚至屈打成招,這些慘無人道的刑求招式,都可能是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背下姦殺女童案後的遭遇。軍事專家、名嘴張友驊表示,「不准讓他睡覺,強光照射眼睛,然後裹棉被,還有用書墊著就用木棍棍條那些毆打…。」         

刑求讓江國慶認了,並很快遭軍方槍決,曾經遭「反情報總隊」跟蹤的前軍事記者黃敬平更指出,反情報總隊押人取供,殘忍招數多倒數不清,讓被害者痛苦萬分。黃敬平表示,「直接明顯就是毆打,但你毆打不能打頭跟臉,拿一些簡單的藤條棍棒或者是器物,鈍器,不能用尖器,不能造成外傷,一般都是屬於電擊,或者是說不讓他睡覺,他們也會學檢方或警方疲勞偵訊,在冷氣房內拿水潑你,或是灌辣椒水啊!」         

反情報總隊沒有調查權,屈打成招更是嚴重違法,當年相關人員都已遭法辦,但是背後冤獄以及無辜喪命的人,恐怕不只江國慶一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程燁睿、鍾家豪)

江國慶的案子,也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而是軍事審判法。而講到軍事審判法,當然會提到釋字436。釋字436做成後,遲至真的滿兩年的前一天,才由總統公布,佩服當時的國防部軍法局。

而聽說江國慶是在民國85年伏法,軍事審判由普通法院能插手,是民國88年10月3日以後。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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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釋文文末提到: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結果軍法官考試規則關於軍法官的掄取,卻變成: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真是改進得真好!

聽說女童下體被插竹竿案(是國軍歷史博物館那一件嗎?)的被告被判無罪。

聽說江國慶的案子當初軍方一開始是找到四個人(不知道是怎麼找的?),後來只有江國慶沒有通過<測謊>,此時大概就被認定是兇手了。

一連串的<刑求>也只不過是為了取得<被告自白>。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9/099000094江國慶案-糾正990512定案%20(6).pdf

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假國防部所屬機關暨人員罔顧司法人權,枉成冤屈,仍應予嚴正譴責。倘該部對本院所舉違失,如仍曲意迴護,毫無悔過之心,本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必當依法糾彈。
回覆 在5/14/2010 5:30:48 PM的回覆:
國防部說關於江國慶案,研擬<非常上訴>。
而非常上訴是關於適用法律錯誤,有人說應該是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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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殺江國慶? 國防部擬提非常上訴 許嫌11月將出獄(2010/05/13   16:40)
now   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針對江國慶案,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今(13)日表示,國防部已經函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研究提出非常上訴;至於是否要會給予家屬國賠?國防部會在收到監察院的糾正文後,再依照法律程序處理。   

在江國慶案中,曾坦承姦殺女童卻未被採信的許姓士兵,目前在台南六甲日新山莊服刑,預計11月出獄;獄方表示,許姓士兵目前生活作息正常,情緒穩定,看不出有任何異狀,獄方並也沒有特意與他談到案情,全案將由軍事法庭調查處理。   

民國85年9月,5歲謝姓女童被發現陳屍在空軍作戰司令部廁所外水溝旁,法醫解剖驗屍,證實女童先被悶死後,遭鈍器插入造成撕裂傷。10月4日,空軍以上兵江國慶自白宣布破案,江國慶在審理時翻供,指遭刑求才自白。   

許姓嫌犯當年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防砲警衛營服役,還與江國慶睡上下床位。案發後他曾被軍方列為40名涉案可疑對象,並一度供出自己和另名陳姓士兵是主凶,測謊也未通過,但在江認罪後,許嫌就被軍方排除犯案。   

86年許嫌在中市大中保齡球館強拖女童到廁所,以尖刀刺入並性侵,事後被依軍法審判;假釋出獄後,92年兒童節又誘拐2名女童性侵,落網後服刑至96年,再被移監到台南軍監續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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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法界:再審較有用   【5/13   22:15】   

〔中央社〕國防部研擬對14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性侵殺害案,提非常上訴。但多名法官、檢察官指出,非常上訴無助釐清案情,軍方應研究聲請再議,才有重審,甚至冤賠的可能。

民國85年間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遭性侵殺害案,監察院昨天公布調查報告,認定國防部涉非法取供,且不詳加調查其他嫌疑人,即火速槍決涉案士兵江國慶,通過糾正國防部。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今天接受媒體採訪時則表示,國防部會在收到完整糾正文後深入了解,研究對江國慶案提起非常上訴。

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律師李傳侯指出,軍方完全弄錯方向,因為江國慶已遭槍決,提非常上訴就算獲最高法院發回,也沒法重審,自然也無法證明江國慶無罪,進而讓家屬聲請冤獄賠償。

資深檢察官表示,以本案為例,較有建設性的作法,應該是軍事檢察官以全案另有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藉以重啟審判程序。全案另有一名自白犯下殺人的許姓士兵,即有可能成為本案所依據的新事證,但前題是許的證詞不在原先卷宗內,才構成「新」事證的要件。

冤賠的部分,資深法官表示,若聲請再審成功、日後江國慶獲改判無罪確定,根據現行冤賠法,江國慶遭羈押期間,再加上誤判死刑,江家最高可獲新台幣3000萬元賠償金。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7/2010 3:28:30 PM的回覆:
江國慶案承辦人追憶:   反情報隊爭功   辦案過程草率
2010-05-16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江國慶案軍方是否刑求逼供、羅織罪名?當年參與辦案的專案人員回憶,當時的反情報隊為了「爭功」,刻意避開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憲兵憲調組辦案,藉口在江的床上發現黃色書刊,違反營規,將江拘禁在松山指揮部禁閉室,再反覆刑求,最後迫使江國慶認罪。   

             這位專案人員指出,當年他們到松指部提訊江國慶時,發現他變了一個人,兩眼無神呆滯,連反應都變遲鈍,應訊時就只會說「是」,雖然江什麼都沒說,但他們心裡清楚這是刑求後遺症。   

             後來江國慶軍法判死刑定讞,由憲兵執行槍決前,最後的一句話,就是「我沒有做,人不是我殺的」和其他軍法死囚行刑前的反應,完全不一樣。專案人員表示,謝童姦殺案發生後,一開始是由南區憲兵隊、一○一憲調組及轄區警方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勘查時發現現場早被破壞。   

             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並沒有嚴格管制相關人員,放任人員休假、甚至串證,導致案情一直無法突破,經過濾後,研判與案發當時在廁所旁邊福利社的江國慶、許姓士兵有關連。   

             專案小組雖在廁所內,找到一張沾染血跡及精液的衛生紙,送往刑事局鑑驗DNA,但無法確認與江國慶相符。不久,反情報隊加入專案小組,在未知會其他辦案單位下,就以在江床上發現黃色書刊,違反營規為由,將江拘禁到禁閉室,但江並非關在他服役的空軍作戰部禁閉室,而是押往松指部禁閉室,連憲調組也找不到江國慶,追查後才知人在松指部。   

             專案人員因衛生紙上的精液DNA,鑑定無法確認就是江國慶所留,遲遲不敢宣布破案,反情報隊卻早一步搶先宣布破案,專案小組成員直到記者會召開前一刻,才知悉謝童命案「偵破」,震驚不已。   

             事後,專案人員探知,原來是刑事局的鑑驗無法判定,空軍轉請調查局鑑驗,當時的作戰部司令陳肇敏,還透過當時在調查局擔任高官的高中同學,轉請調查局鑑驗,並依調查局的鑑定結果,認為江國慶就是涉案嫌犯。但諸多事證顯示,江案偵辦過於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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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立委要求追究陳肇敏      

民進黨立委蔡煌瑯要求嚴懲失職人員,並追究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的責任。(記者張嘉明攝)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昨日表示,軍方已在研擬提出非常上訴。(記者王藝菘攝)   
軍方如東廠   刑求逼供

〔記者許紹軒、邱燕玲/台北報導〕監察院公布空軍士兵江國慶槍決案的糾正報告,直指軍方可能錯殺江員;民進黨立委蔡煌瑯昨痛批,反情報總隊擔任「東廠錦衣衛」,將江員屈打成招,國防部長高華柱應賠罪道歉、為江家請求國賠,並追究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違法失職人員的責任。

國防部副部長楊念祖答詢說,尊重監院的糾正,因江國慶父親兩度提出上訴都遭駁回,軍方已在今年3月25日去函最高軍檢署研究,是否請求國賠也要根據收到的監察院公文,再依法審慎辦理。

蔡煌瑯昨在立法院指出,14年前江父向他陳情,當時江國慶也說自己是無辜的,他當時誤信國防部的說法,也因剛當選立委,沒有強勢自信替江出頭,如今看到監院的調查結果,讓他難過又自責。

蔡煌瑯說,他要問陳肇敏「你夜夜能眠嗎?你心安理得嗎?」「反情報總隊就是你陳肇敏的東廠錦衣衛!」迄今國防部竟還有這種東廠組織,用灌水、活埋、電擊等方式逼供,「這是我們的國軍嗎?」

陳肇敏應到靈前道歉

蔡煌瑯痛批國防部那些辦案人員是沒有人性的畜生,「這些違法刑求的人統統要追究責任,一個都不能放過!」蔡要求國防部懲處違法失職人員,並追究陳肇敏的責任,國防部也要向全民道歉,由國防部長帶空軍總司令到江國慶靈前上香,向江父道歉贖罪。
回覆 在5/17/2010 3:33:15 PM的回覆:
江國慶案在為基百科上:
江國慶案是發生在1996年9月12日,一名女童於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蟾蜍山下空軍作戰司令部內,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但在嫌疑犯江國慶被槍決後,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他沒有犯案。

經過
1996年9月12日下午3點20分,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後方的廁所,當時的市長陳水扁相當震怒,要求軍方限時1個月內破案。龐大的破案壓力,逼得空軍總部組成「0912專案小組」,約談了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沒有進展。軍事檢察官和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找到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兇刀,上有沾有血跡,軍方立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十月二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去,由專案人員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訊問並自白,並於十月四日寫下自白書。10月22日被軍法起訴,但江國慶卻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隔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被刑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是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6月17日判處死刑,8月14日江國慶被槍決。

10大疑點
9月份的驗屍報告竟然可以引據10月份的資料而成,令人懷疑是配合自白而竄改證據。   
兇器長度和驗屍報告所指傷口實際長度不符。   
兇器為鋸齒刀,死者傷口為撕裂傷,也不符。   
被告自白為刑求取得,且作案情結違背常理,像是附和現場情況所做的杜撰。   
兇嫌衣物上只有兩點血跡,與案發現場大量出血的狀況也不和。   
DNA鑑定結果「不排除混有被告DNA之可能」,不代表一定有被告的DNA。   
屍體發現時沒有屍斑,代表死亡不超過1小時,也和自白內容不符。   
被告自白完全是迫於軍方威嚇而寫成,不能當做判決的直接證據,其中專案小組員何祖耀在日後也有刑求的紀錄。
審判時過於主觀,問案時已被認定為凶手,讓人懷疑到底是抓凶手,還是製造凶手。   
拒絕被告申請調查證人,不利被告。

真正的凶手?
2000年底台中高分檢特偵組接獲秘密證人檢舉指出,一名目前人在新店軍監服刑的許姓士兵對女童姦殺案涉嫌重大。許姓士兵曾與江國慶同一時期服役於同一單位,這名士兵於86年5月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2起女童誘殺案,其中一起尾隨被害人進入某保齡球館廁所內,以利器脅迫姦淫得逞並拿利器穿入女童陰戶內;另一起許姓士兵則在姪女家中以竹子插進姪女陰道內,手法都和女童姦殺和一模一樣。但是由於事涉敏感且牽涉軍方人事派閥鬥爭與軍紀司法問題,軍方還在作內部檢討調查。最後也不了了之。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因為判決草率、粗暴而殊難令人心服,在被告被槍決後,家屬雖然知道人死不可復生,仍然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的結果,認定此案的承辦人員都有違法失職。監察院認為判決有多項疑點沒有釐清,並建請國防部轉飭所屬研究有無提起再審或非常審判之事由,並另組專案小組,就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對,以澄清疑慮。但最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但未曾主動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反而以荒誕無稽之理由駁回江國慶家屬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

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且對未涉案的江國慶刑求逼供,無視於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監察院將調查報告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最高軍事法院及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非常上訴及再審,同時必須追回破案獎勵。

回覆 在5/17/2010 4:30:36 PM的回覆:
監委報告「竹竿插女童案   檢警重大違失」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0.05.11   06:18   am   

八十七年台中市警方展示被害女童穿的衣服及尖竹等證物;相關員警昨天指當時已盡採證之能事。
本報資料照片   

監委高鳳仙調查「竹竿性侵女童案」報告出爐,調查報告指檢警均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指出,當時承辦此案的台中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劉家芳坦承,辦案時從未到過現場勘驗,理由是「天氣冷且刑警表示已扣案」。

監委認為,檢察官明知鑑定結果有利被告而不採認,且未等鑑定結果即草率起訴,確有違失可議,監察院本周三將對法務部及內政部提出糾正。

發生在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九日的竹竿性侵女童案,震驚全國。歷經十三年,最高法院七度發回更審;今年元月底,法院判主嫌謝振茂無罪確定,被害人林姓女童,已在去年三月過世。

但此案至今仍餘波不斷,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當年查案的違失警察張瑞志、陳國義、姜利旺均已記功升遷,劉家芳也已升任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本案因為已經過了公懲法規定的十年追溯期,監察院無法彈劾,只能對兩機關提出糾正案。

根據監察院調查,案發時台中市林姓女童被發現在住家附近的旱溪五街空地,下體嚴重受創,大量出血,體內腸子斷落於體外,屬重大刑案。

獲報的台中市警局卻錯失先機,到第一現場的張瑞志,抵現場後不僅未封鎖現場,還返回警局拿塑膠帶、相機等,致案發後現場至少有三小時「空窗」,辦案程序有嚴重疏失。

此案發生後第三天,彭姓女童被嫌犯謝振茂追逐,追至旱溪三街,遭民眾圍捕至派出所,全案才有個起頭。

監委調查指出,檢警急於破案,才讓此案一開始就偏離查案方向,有利謝振茂的證據檢警多不採納,謝振茂稱,是被刑求後才承認犯行,劉家芳不僅未查明,還在起訴書載明謝嫌在警訊中對犯案已供承不諱。

監察院調查結果,對劉家芳極為不利,對於現場的兒童畫冊,劉家芳沒有查證何處搜來,也未看過扣案的竹竿,明知有證物送刑事鑑定,鑑定結果可能有利於被告,卻未等結果即起訴;種種偵辦作為,確有違失可議。

根據監院報告,監委約詢劉家芳時質問他為何不去現場,也沒看過扣案的證物?劉表示因為「天氣冷且刑警表示已扣案」。

劉家芳答覆監委說,他是被告到案後才接手偵辦,案發時他並未立即接手。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7/2010 6:46:56 PM的回覆:
人在公門好修行?還是人在公門好造虐?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當年查案的違失警察張瑞志、陳國義、姜利旺均已記功升遷,劉家芳也已升任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本案因為已經過了公懲法規定的十年追溯期,監察院無法彈劾,只能對兩機關提出糾正案。
回覆 在5/17/2010 6:55:35 PM的回覆:
姓名:劉家芳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期結業   
經歷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臺灣雲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檢察官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
檢察長的話   :
檢察機關是為保障人民權益及伸張正義而設,因此秉持服務的態度積極熱心、親切有禮地為民服務,主動果敢、公正清明地偵辦案件,盡責地執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建立一個公正客觀、積極有效率、清廉而溫馨的團隊,爭取民眾的信賴是全體檢察機關所共同努力的目標,也是我們的核心價值。

http://www.ulc.moj.gov.tw/ct.asp?xItem=129692&CtNode=5634&mp=018
回覆 在5/17/2010 6:58:25 PM的回覆:
監委高鳳仙 女士   
屆次:第4屆
任期:97.08.01~103.07.31
學歷: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   
經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
家庭暴力防治法起草人
性騷擾防治法起草人
連續性暴力修法條文起草人   

http://www.cy.gov.tw/gen_detail.asp
回覆 在5/17/2010 7:00:59 PM的回覆:
監察院網頁看不到該糾正文。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12:27:02 AM的回覆:
竹竿性侵女童案/天冷未到場勘驗? 檢火大要告監委
now   news(2010/05/11   12:48)
監察院調查竹竿性侵女童案報告出爐,認為確有重大疏失,但當年承辦的檢察官還有警官都已經記功升遷,其中劉家芳更升任為雲林地檢署檢察長;看到平面媒體報導說,報告中指出他坦承辦案時因為天氣太冷、從未到過現場勘驗,劉家芳氣得極力反駁,他說自己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揚言要告監委。   

因為竹竿插女童案再度登上媒體,這回卻是被監委糾正,劉家芳一早問候電話接不完,被問到有媒體報導指稱,他在報告中坦承因為天氣太冷從未到過現場勘驗,劉家芳非常激動,他說,「當時寒流來襲,天氣冷又、下雨,我判斷現場已經被自然破壞,我因為天冷而不去現場、沒有去現場勘驗,假如是這樣的話,我絕對告監察委員偽造文書。」   

氣到臉紅脖子粗,還說要提告,劉家芳極力澄清捍衛自己的名聲,但報告中還針對檢方沒有看過查扣的證據竹竿、指証過程也有瑕疵,調查結果對劉家芳極為不利。劉家芳表示,「被告在押,他有自白,被害人也有指認,而且是成串的指認,並不是一對一誘導式的指認。」   

一一反駁為自己辯解,14年前的竹竿插女童案震驚社會,如今因為監察院的報告出爐,再度受到矚目。當年承辦的檢察官和警官一個一個記功升遷,除了劉家芳,還有現任市刑大組長的陳國義。   

提起當年辦案過程,陳國義很低調,「當時的時空背景辦的案,跟現在辦的案子不一樣,說什麼蒐證不足…我們很難解釋。」案子經過10年追溯期,監察院無法彈劾只能糾正,當年因案升官的檢警就算有疏失、再重新啟動調查,不知道又要浪費多少人力,對家屬來說也是另一種煎熬。(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張炯漢)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10:43:41 PM的回覆:
奇怪!我明明記得有一見女童命案(好像也是竹竿插下體)是發生在國軍歷史博物館(?)怎麼都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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