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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院的便民例稿,有沒有寫錯?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5/4/2010 4:25:54 P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學生看到一個行政法院的例稿,覺得應該是錯的:
**************************************************例稿如下:
為聲請假處分事:
            請求事項
一、債務人不得動工使用坐落○○縣○○鄉○○段○○○號土地。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縣○○鄉○○段○○○號土地原來是聲請人所有,因債務人以興辦○○○機關為理由,向內政部申請徵收該土地全部,並於○○年○月○日發給聲請人徵收補償費新臺幣○○○元。不料,債務人四年多來一直沒有動工興建○○○機關,而是將這塊土地荒廢不用。聲請人因為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已經屆滿三年,被徵收的土地又沒有依照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在今年○月○日,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   項第1款的規定,向債務人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不料,債務人對於聲請人的申請,完全不處理,到現在又已經過了一年多,最近聽說債務人要動工使用這塊土地,將使請求標的現狀變更,對聲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害。為了保全強制執行,聲請人提出徵收處分書、補償費發放通知書、現場照片、收回申請書及工程招標書等來釋明這件事實,聲請 貴院裁定准許假處分。
*************************************************************************
學生覺得是錯的理由:因為行政訴訟法299條規定,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298條之假處分。學生的看法正確嗎?請老師指教,謝謝。



回覆 有例外 在5/4/2010 4:51:18 PM的回覆:
部分行政處分之形貌並不適用停止程序,即無從為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故行訴299似應予限縮,以個別救濟途逕所揭示的態樣來判斷究應選擇假處分或停止執行程序,亦即:
一、適用停止執行程序者: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二、適用假處分程序者: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法律關係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等,因為原本即不存在一具形式之行政處分,故仍有予以假處分必要。

以上請參考!
回覆 樓上學長,討論一下 在5/4/2010 5:00:45 PM的回覆: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算不算前面已經有一個「行政處分」,如果有的話,依299條規定,應該就不能用298聲請假處分,您的看法如何?
回覆 migeka(ali 在5/4/2010 5:14:17 PM的回覆:
抱歉!沒解釋清楚!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指行訴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學者有認其效力既已消滅,即無從停止執行,惟管見暫不去討論行政處分是否已消滅,而繞至探討其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因事實已無法停止其執行(如國考已結束、或已逾報名期間等),似得適用假處分程序滿足其暫時權利保護。

以上觀念或許不成熟,僅供參考,尚請賜教見諒!
回覆 小小 在5/4/2010 5:17:38 PM的回覆:
行政訴訟法修法後,是不是已經沒有「確認行政訴訟違法」的訴訟類型了?應該只剩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這兩種而已。
回覆 回應小小 在5/4/2010 5:19:42 PM的回覆:
還有第三種,在第六條第一項後段。
回覆 LaLa 在5/4/2010 9:54:56 PM的回覆:
可是例稿的例子不是針對原徵收處分,而是針對債務人即將展開的變更土地的使用XXXX(看不到原題目,所以XXX代替)不是嗎?
這樣子有算違反299條的規定?還是我看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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