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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繼承的問題
發表人 幸運草  

發表日期

5/4/2010 10:44:14 PM
發表內容 甲有子女A、B二人,甲之財產有現金100萬元,甲對A說該筆現金甲死後留給A,請問甲之行為法律性質是什麼?

我有疑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遺產給繼承人,並於死時生效的是否要限於以遺囑為之?

遺贈及死因贈與的對象是否限於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回覆 幸運草 在5/6/2010 1:01:25 AM的回覆:
有沒有人能幫我解答疑惑?

謝謝!
回覆 五等生 在5/6/2010 8:20:48 AM的回覆:
抱歉我不會.非法律問題.很踴躍吵翻天.
對法律、考試問題卻冷冰冰
相信他們一定肯定絕對會

回覆 在5/6/2010 9:23:50 AM的回覆:
超無聊的,一堆半桶水吵那種小學生的話題。
真遇到法律問題連一個字都打不出來。
這種的還能考上,真是台灣奇蹟。
回覆 五等生 在5/6/2010 9:32:48 AM的回覆:
你與其對我說這些話,不如幫他解決問題

否則,你是在說自已
回覆 wallace 在5/6/2010 9:49:32 AM的回覆:
                     一針對第一點如要說其法律性質   即讓其發生效力   應為死因贈與理由在於死因贈與為不要式
                  二遺贈和死因贈與之區別   大多數實務都混為一談   在計算特留份時   更都認為兩者為死後處分   故應該扣減      但其實這看法有問題   除了遺贈需用遺囑之要式行為   而死因贈與仍為贈與契約   故為不要行為   外   為何將死因贈與列為死後處分行為   目前大多數看法   似乎將死因贈與當做例外理解   
               三遺贈和死因贈與並沒有限定對象不能是繼承人   但是因為都是死後處分行為   所以都有特留份扣減問題
回覆 幸運草的朋友-薰衣草 在5/6/2010 10:32:25 AM的回覆:
一、甲有子女A、B二人,甲之財產有現金100萬元,甲對A說該筆現金甲死後留給A,請問甲之行為法律性質是什麼?
二、我有疑問的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遺產給繼承人,並於死時生效的是否要限於以遺囑為之?
三、遺贈及死因贈與的對象是否限於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
一、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有兩個可以選項,就是甲的行為法律性質是遺贈還是契約行為呢?
幸運草你可以想想看,之前看過的考古題,遺贈是一種單獨行為、不需要受贈與人允受就成立、跟民法債權編贈與不同、但因為是要式行為,所以要用遺囑為之。死因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是民法上特殊贈與的一種、方式:是不要式行為。這個題目甲嘴巴說說,也沒有寫遺囑,A也沒有說要不要。到底是遺贈或死因贈與?我也不會選,我想問你這個題目是不是有選項讓薰衣炒草參考呢?如果沒有的話,我可能會選事實行為、單獨行為的答案吧。
二、死因贈與、遺贈都是因贈與人、遺贈人死亡而生效力。如果把生前贈與的行為,定位成死因贈與,因為不要式,就沒有說要用遺囑為之了。
三、你看條文,1187條,只要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都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財產,自由處分嘛,並沒有限制你要給小孩,還是給外面的人。
以上的看法,如果有錯誤的話,請李老師、各位前輩、先進儘量批評指教。

回覆 幸運草 在5/7/2010 12:39:02 AM的回覆: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因為這是別人問我的真實案例

本來我直覺反應是死因贈與,因為遺囑係要式行為,遺贈要用遺囑為之,而該案件的A是同意接受該筆金錢。

後來再想想,如果遺囑、死因贈與及遺贈都是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這三者交錯之間,其行為之相對人難道無分別?

以遺贈來說好了,既然被繼承人都以遺囑分配遺產,對於特定之被繼承人為何還會用到遺贈?區分的實益在那裡?如果上例是以遺囑為之,把他解為遺贈行為與非遺贈行為,差別在那裡?

不過也有可能是我想太多了
回覆 wallace 在5/7/2010 9:05:36 AM的回覆:
這樣說好了   遺囑是比較上位概念   它可以涵蓋分配遺產給繼承人和遺贈之法律行為   也就是當我們在討論遺贈時   其實就是在遺囑概念下去理解   而不會又把遺囑和遺贈分開   結論就是   但我們在講遺贈時   我們會用遺囑之要式行為來規範   但不會把兩者特別列出來
回覆 幸運草的朋友-狂草 在5/7/2010 9:36:31 AM的回覆:
今天改名叫做狂草,因為蔡依琳因應世博所唱的「臺灣的心跳聲」有一句歌詞叫做用「狂草寫雲門、用蜂炮築一座城」,歌詞寫的不錯,推薦給大家,考國文的同學可以參考參考。
今天還是要回應幸運草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我的看法跟樓上WAIIACE的看法差不多,就是「用遺囑來寫遺贈」。把遺囑跟遺贈綁在一起想。之前問過,被繼承人(死掉的人)遺囑裡面有遺贈,這個遺贈如果是交代給自己的小孩,小孩就已經有應繼分、特留分了,小孩還需要遺贈嗎?--------我想應該遺贈應該還是有實益吧。因為如果甲有A、B兩個小孩(都是直卑)、沒有配偶,又甲死掉的時候有遺產100萬,甲立遺囑說死後把100萬元全部都給A。如果沒有遺贈的話,A實際上依照1138、1144只能分到50萬元。但是因為有甲的遺贈,可以分到100萬元,這個時候遺贈對繼承人A而言就有實益了。但是因為1187說,以遺囑處分遺產,必須在特留分的範圍內,甲把財產全部都給A,侵害到B的特留分,這個時候B可以主張1223條,拿回應繼分的1/2就是50萬元的1/2=25萬元。最後的結果,A可能只能拿到75萬元。
以上是狂草的看法。
倘有錯誤,請各位前輩、老師儘量的批評指教。
回覆 小歐 在5/8/2010 12:10:51 AM的回覆:
在遺贈、死因贈與之外,
能不能有第三個選項呢.

因為我個人的想法,
甲以死亡為期限,承諾贈100萬給A,
經A允諾,
所以我個人想選擇的是,
附期限的贈與行為.

這樣的話,
期限屆至
贈與契約生效,
100萬就是A的,
沒有特留分的問題.
回覆 小歐 在5/8/2010 12:17:56 AM的回覆:
PO一個實務見解供參
裁判字號:87年度台上字第648號
要旨: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又遺囑所定之遺贈,除於遺囑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外,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前段、第一千二百條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審既認定前揭鬮分書之約定,為曾○祥、曾○員妹與曾○生、曾○朋間之死因贈與契約。而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與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者有所不同外,就係於贈與人生前所為,但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言之,實與遺贈無異,同為死後處分,其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均尚未給付。查民法繼承編對死因贈與既未設有任何規定,自於上揭有關特留分扣減之規定中,亦未對死因贈與應否為特留分之扣減設有規定。至民法不以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以下所定之贈與為特留分扣減之對象,考其緣由,應為尊重此種生前已發生效力之贈與,其受贈人之既得權益,及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本院二十五年台上字第六六○號判例所指之『被繼承人生前所為贈與』,當係指此種贈與而言)。而死因贈與及遺贈,均不發生此類問題。準此,能否謂死因贈與,無上述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自滋疑義。
回覆 wallace 在5/11/2010 9:57:43 AM的回覆:
            小歐的意見   的確有道理   這也是有人質疑明明死因贈為贈與下之概念      而不論認為是附條件之贈與或是附期限之贈與   看起來應該都是   被繼承人生前自由處分財產之行為   可是目前多數看法   皆認死因贈與為死後處分   而非生前行為
            所以小歐所舉例子   跟引用之判決   在實務看來   都是死因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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