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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私法並未三讀通過,記者亂報。
發表人 冬天的盡頭  

發表日期

5/6/2010 2:22:24 PM
發表內容 國私法並未三讀通過,記者亂報。
在99年4月28日只是將涉民法草案由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畢,提交院會公決,此可參台立司字第0994300160號函。
所以還沒通過三讀,大家別太緊張。
回覆 查證再放消息 在5/6/2010 3:32:34 PM的回覆:
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489_main.html#1

已經通過了

司法週刊都刊出了
回覆 在5/6/2010 3:33:47 PM的回覆:
立法院4.30三讀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公布日後1年施行
全面大幅翻修   不限狹義涉外民事   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變遷   充分保障私權


【本刊訊】立法院99年4月30日第7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送請審議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制將邁入新的里程碑。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自民國42年6月公布施行迄今,其間國際環境、社會結構、經濟發展及相關學說理論皆已大幅改變,亟需修正配合。本次全盤檢討修正,新法合計63條,共分通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債、物權、親屬、繼承、附則8章。
修正重要內容如下:
一、增訂涉外商事之準據法,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之變遷。
本法規範之內容不以狹義之涉外民事事件為限,並納入適合本法規定之涉外商事事件,如增訂商品製造人責任、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而生之債、被害人直接請求保險給付、託運中之動產物權、載貨證券、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法律行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以因應經濟型態及國際法制之變遷。
二、貫徹男女平權思想及保護子女利益,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之精神相呼應。
修正關於婚姻之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之要件、離婚之效力、子女之身分,及保護未成年人的親權、監護、扶養等涉外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以貫徹男女平權,保護子女利益,加強人權保障。
三、儘量增訂及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上可能遭遇之問題,以提高法律適用之明確度及合理性。
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問題之範圍甚廣,本次儘可能增訂及修正相關規定,以期提高法律適用之明確度及合理性,諸如增訂人之權利能力、法人屬人法之適用範圍、外國法人在內國之分支機構、代理權授與行為相關法律關係、經由媒介實施之侵權行為、債務承擔、第三人或共同債務人之求償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債之消滅、自外國輸入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婚約之成立、非婚生子女之準正、遺囑訂立及撤回方式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修正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而生之債等相關問題之準據法規定。
此外,為維持正當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利益,本修正案增訂規避法律之條文,即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又明定修正案增修條文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次修正變動程度甚鉅,故明定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以便加強宣導、充分準備。期待本法之修正施行,能充分保障私權,並與國際法制接軌,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回覆 冬天的盡頭 在5/6/2010 3:44:23 PM的回覆:
抱歉,因為立法院的同事告弄錯導致我的消息也有點時間上的錯誤,所以有一點誤差,所以搞了烏龍,我弄錯鄭重道歉!!!
回覆 感謝查證者 在5/6/2010 5:16:49 PM的回覆:
我記得是上週三讀通過的,
看到冬天大人的po文害我嚇一跳,
還以為是我在作夢。

感謝查證的同學,
因為有你,
消息才能如實傳達。

回覆 小斯 在5/7/2010 8:22:57 AM的回覆:
那請問哪裡找的到修正對照表及修正理由?謝謝~
回覆 LULU 在5/7/2010 9:12:19 AM的回覆:
感謝前面所有大大<
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呢!
感恩!
回覆 歸雲 在5/8/2010 9:30:38 AM的回覆:
為何查全國法規資料庫
98.12.15修正同年月30公布的只有修正第3、20條呢??
似乎未全面修正
請教到底是修了那些呢??
回覆 歸雲 在5/8/2010 9:32:37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應該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未更新
回覆 學員 在6/22/2010 2:39:52 PM的回覆:
雖已經三讀過..但是一年後才實施

那考試時要寫現行法

再帶出新修正但未實施的新法嗎?
回覆 JC 在6/22/2010 3:28:02 PM的回覆:
好問題!
我思考許久,結論是新法與舊法須併陳.
蓋新法於99.4.30經立法院修正通過,,99.5.26經總統公布,新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即100.5.26施行.
99年8月考試新法已修正通過但未施行,故仍須背舊法及寫舊法.
苦啊   !
回覆 在6/22/2010 3:36:41 PM的回覆:
舊法是一定會附的,所以看它有沒有附新法。
回覆 在6/22/2010 3:44:03 PM的回覆:
小斯   在2010/5/7   上午   08:22:57的回覆:
那請問哪裡找的到修正對照表及修正理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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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三行修正對照表,不過法源有前後修正條文及修正理由。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10.asp?lsid=FL001357
回覆 ps 在6/22/2010 3:46:47 PM的回覆:
不知道李老師2010年版會不會來得及寄送新法修正?(應該是來不及了,只能靠自己,而且我的是2009年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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