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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練習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5/6/2010 8:04:23 PM
發表內容 1甲警員告訴乙說.只要認罪了,馬上回家,不用在警局過夜.於於吸毒被捉的乙自白和丙兩人某日某時在某夜店吸安非他命.但驗尿只有K他命成份.
2偵中甲檢察官問乙說,只要認罪了,可以向法院聲請簡易處刑,否則聲押,可能關的,乙坦白某日某時在家有吸安非他命,但驗尿有嘛啡成分.
3法官甲在準備程序時問乙,認不認罪,乙認罪,於是合議庭改為簡易程序,由甲單獨審判,判乙拘役三個,得易科罰金.
試問以上三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證據力如何?   
回覆 獻醜 在5/6/2010 10:19:22 PM的回覆:
(1)乙的自白出於警員利誘取供,又與事實不符,依156(1)不得為證據吧??乙指稱丙吸毒部分,156(2)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乙之於丙應是證人,要ex:具結、給丙對質詰問,應該也不能當證據
(2)同上,檢察官這是脅迫乙吧
(3)乙雖自白但是不能當唯一證據,且未無何調查是否與事實相符的程序

還有以上三各都沒有踐行95告知義務,又看不出來符合158-2(1)但書,故158-2(2)伺候,

偶覺得統統無證據能力,沒有證據能力也不必管他有沒證明力了,不過當然不可能一題只在考156啦,請各位大大補充答案吧
回覆 獻醜 在5/6/2010 10:34:36 PM的回覆:
忘了說,偶還覺得只有自白沒有補強證據,甲法官不能直接改成用簡易程序,且偶覺得甲法官有379(10)(11)
回覆 在5/6/2010 11:50:18 PM的回覆:
單看審檢警三種說詞,應該都沒問題吧。
單純的客觀陳述不自白的後果,是有證據能力的。
回覆 沾醋 在5/7/2010 1:46:04 A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嚴禁   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發現真實。取得之證據資料須符合:1)未經禁止使用2   須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程序。即,嚴格證明程序適用於實體事項,適用始於審判期日。此亦是證據能力之要件。
所謂證明力,即法官依自由心證法則,對證據價值高低與以評價。至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方得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299為有罪之判決。
題一:
1被告乙   自白吸毒。審判中,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乙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2惟其內容與驗尿之結果有差異部分,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K他命為三級毒品不影響其證明力。刑責應適用較輕之K他命。
3又依本法§156II被告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
4被告乙於警詢中為不利丙之陳述,此為共犯之不利陳述,依本法§156II,須有補強證據,方得為丙有罪之判決。
題二:
1被告乙自白吸毒。審判中,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乙之自白具有證據能力。
惟其內容與驗尿之結果有差異,降低其證明力。嗎啡為一級毒品。
2若被告抗辯自白之任意性,檢察官依本法§161負有舉證之責。
題三: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簡易判決程序中,有罪之唯一依據。
有學者以為,依本法§449I之文義,即知。
管見以為,簡易判決只是調查證舉之方式上簡化,以自由證明代替嚴格證明。一般之基礎原則仍有適用。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簡易判決程序中,有罪之唯一依據。
回覆 在5/7/2010 1:57:51 AM的回覆:
這是不是你的作業?不像是國考類型的題目。
若是大學生的作業,你要自己寫。
開放性事實,這其中有很多細節。
要假設,怎麼可能於500字完成?
應該是一萬字左右之報告吧!
當然還是要謝謝的。
回覆 簡易程序時,被告自白 在5/7/2010 9:21:27 A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499: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從文義來看,只要有被告自白,就可以判決被告有罪。
(只不過一般都會有驗尿報告,看得出來被告有吸食毒品。)
回覆 .... 在5/7/2010 8:34:05 PM的回覆:
謝謝提供見解!
自白的任意性和真實性
另外自白不能為唯一證據,尚需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真實性)
簡易程序,就不會嚴格調查.
1,在任意性受到質疑,另外真實性也受到攻擊.故無證據能力也無証明力,故無罪.(K他命施用刑法不罰)
另外此自白為警詢筆錄,有傳聞的問題.

若再談則推定無證據能力,責由檢察官舉證並無不正方法。而非即判定為無証據能力。否則對被告太優惠了。
其他題類推.
回覆 .... 在5/7/2010 8:38:55 PM的回覆:
2,施用2級不起訴(因為自白不真實且違反任意性),但為傳聞例外
         另偵查施用1級毒.
3.法官前認罪,是否算是無任意性?又需有補強証據.
         如驗尿為証,以佐自白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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