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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年三等地特法緒第21題
發表人 98年三等地特第21  

發表日期

5/12/2010 11:19:25 AM
發表內容 請問各位前輩98年三等地特法緒第21題:
甲欠乙新台幣500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B、甲可向丁索取房價。
C、甲可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甲可要求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這題正確答案選C。
想請教各位前輩,A選項、C選項、D選項都不可以選,要怎麼判斷?
謝謝大家。
回覆 我愛台妹 在5/12/2010 11:49:02 AM的回覆:
請問各位前輩98年三等地特法緒第21題:
甲欠乙新台幣500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B、甲可向丁索取房價。
C、甲可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甲可要求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這題正確答案選C。
想請教各位前輩,A選項、C選項、D選項都不可以選,要怎麼判斷?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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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不能選是因為房子登記於丙名下,丁與丙指示成立房子的買賣契約,尚未取得房子所有權(為伴移轉登記)
B選項不能選是基於債之相對性,甲丁之間並無成立任何債之關係,故不得像丁請求房價
C選項正確,因為基於民法第87條之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故假炳之間的法律關係無效,甲還是房子的所有權人,故丙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應對甲付損害賠償責任
D選項不能選是因為原因關係存在甲乙之間,乙應以甲為查封對象,而非以丁為查封對象(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的規定)

以上見解如有錯誤還請其他高手指正,謝謝
回覆 偶也想知道答案 在5/12/2010 11:55:44 AM的回覆:
偶覺得是這樣,不過我先承認已經半年沒碰民法,而且偶是唸學分班的,希望大家多多指證觀念錯誤的地方,謝謝!

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87意思表示無效,丁是惡意,故此意思表示之無效得對抗丁。故甲將房子贈與(因丙沒出錢,猜是贈與)及登記予丙的債權和物權行為都無效,甲還是房子的所有權人,丙將房子賣給丁是無權處分。但出賣行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丙出賣他人(甲)之房子的買賣(債權)行為有效,僅移轉所有權予丁的物權行為無效。

A:須(1)甲是所有權人(2)丁是無權占有,甲才可以向丁要回房子,丁係因買賣契約而取得對房子的占有,應不屬無權占有

(PS)可否認為丙丁買賣違反公序良俗(72)而主張其買賣無效?認為丁無權占有,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B:甲丁之間無任何ex:契約,沒有向丁要求取得價金的正當理由

C:如上述,甲仍是房子的所有權人,丙擅自處分甲屋,侵害甲的所有權,故甲可依184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乙若要查封丁屋,是否須先按244撤銷甲丙間的法律行為?

回覆 選不出來的人 在5/12/2010 11:59:06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前輩的指點,感激不盡。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2/2010 12:21:24 PM的回覆:
哇!好複雜。
只知道民法87條而已。
回覆 下一戰,幸福 在5/12/2010 11:12:49 PM的回覆:
請問樓上的大大
(1)甲是所有權人(2)丁是無權占有(買賣契約只在丙丁之間有效,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不得對抗甲)
是不是應該可以依第七六七條,向丁主張返還房屋。
回覆 L 在5/12/2010 11:31:18 PM的回覆:
1、開板的,你題目打錯了(越看越怪)

2、是不知情的丁

3、丁可主張善意受讓,當然甲就不能找丁

4、查封只能針對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5、所以答案當然是找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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