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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發表人 loyfoon  

發表日期

5/12/2010 2:27:10 PM
發表內容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回覆 高級 在5/12/2010 3:13:18 PM的回覆:
說的也沒錯.
像是之前屏東無頭女屍,她就是太大意了.   
跟五個喝醉的男在一起,那些男的還是做什麼土公仔的...
最後就被那個了...
這能完全怪那些男的精蟲衝腦嗎...
人性或說是獸性,是不能考驗的.

話說回來,
數十位少女深夜出門,
警察夜間巡邏是巡假的嗎?
連一位少女都沒碰到...
唉.警察的犯罪地圖也delay的太利害了.
回覆 在5/12/2010 3:22:26 PM的回覆:
有不同意見很正常,但不應該用謾罵的方式表達不同的意見。
回覆 ^ ^ 在5/12/2010 3:51:46 PM的回覆:
這位教授正不正??
回覆 考生 在5/12/2010 4:27:50 PM的回覆:
這我就不懂了
主張廢死的人
要求被害者及其家屬要原諒兇手
對那些罪大惡極的人
我們要原諒

請問一下
所謂的副教授
網友只不過說了你幾句
你就要告別人
你為什麼不原諒他們呢?

你要求我們對那些罪大惡極的人
我們要原諒
對那些微罪的犯行
你卻要提起訴訟

好像比例失當吧

這就再一次印證了
廢死聯盟的人
口不對心
對那些受害者
動不動就要求要有容忍之心
但輪到自已頭上時
卻忘了原諒兩字怎麼寫

真是令人作噁
回覆 路人 在5/12/2010 4:28:51 PM的回覆:
恐怕不能以偏蓋全吧,像是陳進興強姦和強姦殺人,多數都是侵入被害人的房屋裡面犯案的,被害人有什麼錯呢?
回覆 低等動物 在5/12/2010 5:09:50 PM的回覆:
要原諒主張廢死的人。

因為他們沒有很強的立論基礎(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次辯論都是贊成廢死一方輸),只能無限上綱到人性尊嚴或是將部分責任推卸給被害人和社會。

還有現在在網路上發言真的要很小心,動不動就會被告的(喜歡興訟的人就無所謂啦)。



回覆 可可亞 在5/12/2010 5:13:22 PM的回覆:
  目前人在歐洲的陳調欣大女兒羚芝表示,對高檢署或侯檢察官來說,事情或許結束了,對受害人而言,卻不是拿到冤獄賠償就可以了結的。她以日本懸宕多時的「足利事件」為例,菅家利和在服刑十七年半之後,因為罪證不足被釋放。
回覆 有這麼不能原諒嗎 在5/12/2010 5:45:34 PM的回覆:
樓上網友說的太好了,死刑犯這種罪大惡極的,這位主張廢死的盧副教授都呼籲要原諒、要給予自新更生的機會,網友(稿不好還多數都是很年輕的鄉民),思慮不周出言不遜,相較死刑犯的罪孽,應該屬於極輕微,身為刑法學者,為何就不能原諒?舉輕可明重,這是否也代表萬一他在乎的人或甚至是自己,遭逢死刑犯罪者的暴虐行為時,根本就絕對不可能原諒對方?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2/2010 6:15:44 PM的回覆:
看來主張廢死的人,等於捨棄了自己的告訴權了。(主張廢死者=剝奪其訴訟權)

不僅告訴乃論之罪不能告,大概連民事財產官司也不能告了。

可憐。
回覆 標準差很大 在5/12/2010 6:47:49 PM的回覆:
這就好像之前版上一位主張廢死的人一樣,只有他可以批評別人,別人不可以批評他,否則他就說別人是在口水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2/2010 7:22:01 PM的回覆:
標準一直都一致,也不曉得你的差很大是從哪裡生出來的。
不過,我也懶得跟你口水,所以只能說:
<隨你便!我也沒轍。>
回覆 在5/12/2010 9:46:06 PM的回覆:
廢死沒有很強的立論基礎?恐怕弄錯了吧,這部分的研究已經不少了,死刑的存在無助於降低犯罪率,一般預防的理論並沒有獲得實證的支持;剛槍斃四個死囚,馬上就發生五個土公仔姦殺案,還有弒親自殺的案子,這些人並沒有因為恢復執行死刑,就不去犯罪,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在東方國家,尤其是儒教文化圈裡面,反對廢死與其說是理論基礎不強,不如說是文化的影響根深蒂固,應報理論很符合傳統的道德觀念。
還有,主張廢死並不等於不必去追訴犯罪,要不要原諒犯罪行為人是道德或宗教層面的問題,刑罰裡頭要不要有死刑,是法律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一般人不懂,學法律的人應該要清楚。
該不該廢死是一個可以深入討論的議題,因為從應報或特別預防的觀點來看,死刑的存在,不能說完全沒有價值,只是應該要理智、客觀一點來看這問題。
回覆 學者就是這樣 在5/12/2010 9:49:24 PM的回覆:
重點不在廢不廢死,在於她標準不一,沒人說廢死就必須捨棄告訴權,只是他似乎言行不一
回覆 這就是教授的氣度 在5/12/2010 9:54:02 PM的回覆:
根本是濫用司法資源,當刑事法教授,不知道司法資源很寶貴嗎!為了計較所謂的名譽,得勞師動眾去查這些,廢死不廢死本來就是很主觀的事,網友的本意應該只是表達對他的見解不以為然難以接受,只是用字遣詞比較低俗而已,誰的目的是想侮辱他啊!要人家道歉要讓人道歉的心服口服,不是用逼告來逼人道歉
回覆 可利亞 在5/12/2010 10:09:07 PM的回覆:
                  呼籲執法者面對人權,杜絕刑求取供。此次馬總統受到閃靈樂團主唱Freddy的邀請,在新聞局觀賞「眼淚」,行政院長吳敦義、法務部長曾勇夫、檢察總長黃世銘、內政部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新聞局長江啟臣等官員陪同觀看。馬總統表示在法務部任內蘇建和案的非常上訴,讓他深刻感受電影的主題對於警察與檢察制度的影響,他肯定電影導演鄭文堂將此一議題凸顯出來,提醒各界注意。         
回覆 在5/12/2010 10:32:26 PM的回覆:
可以說她沒有同理心,也可以說她太理想化,甚至也可以說她不食人間煙火,但不能說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不管是基於甚麼原因,語言的暴力跟肢體的暴力一樣,都不應該被容許,否則這個社會就沒有理性討論的空間,不是吵架,就是打架。
回覆 考生 在5/12/2010 10:34:26 PM的回覆:
看到樓上的人發言
我又不懂了

死刑對預防犯罪沒有幫助
即使有死刑,還是不能避免重大刑案的發生
所以要廢除死刑

是不是我也可以類推一下
交通法規對預防闖紅燈,酒駕沒有幫助
即使有交通法規,還是不能避免闖紅燈及酒駕
所以站在一般預防的觀點
要廢除交通違規的罰則呢?

廢死聯盟的人
其立論並不值得一駁

另外
我再重申一次
重點不在廢除死刑與否
而在罪刑相當上

假設一下
今天搶銀行的人
被抓到,依法律的規定
只要坐一年的牢

請問明天會發生什麼事?

很簡單
就是明天會有一堆人去搶銀行

為什麼?
因為搶銀行
如果成功了,下半輩子不愁吃穿
但如果失敗了呢?
也沒什麼啊
坐一年牢而已

罪刑不相當
就是鼓勵犯罪

廢死聯盟的人
一直迴避這個罪刑相當的問題
不敢正面回答

請板上主張廢除死刑的人
是否能告訴我
如何廢除死刑
又能維持罪刑相當原則

另外
也請告訴我
為何陳進興伏法的時候
你們廢死聯盟的人
沒有出來主張廢死呢?
是不是你們也認為陳進興死有餘辜呢?
回覆 ?? 在5/12/2010 11:11:41 PM的回覆:
屆時有相當於死刑的刑吧.
至於交通,罰錢有一定的效果.

犯大案要怎辦?
要就讓他死的很慘.那種一槍的就太爽快了.
關到老死也不錯.只要每天給他一樣的飯菜,讓他想死也死不了.
只是獄警會很危險...
回覆 在5/12/2010 11:26:00 PM的回覆:
to   考生,請先看一下刑法關於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以及應報理論的部分。
回覆 在5/12/2010 11:29:55 PM的回覆:
罪刑相當跟刑罰的種類沒有關係,有沒有死刑都有罪刑是否相當的問題。要不要有死刑這種刑罰,是立法政策的問題,如果要,才會再討論哪一種犯罪行為應該判死刑,這時才會進入罪刑是否相當的討論。
回覆 在5/12/2010 11:42:34 PM的回覆:
死刑的存廢不是一個單純的道德感的問題。義大利的學者曾經提出一個很特別的研究結論:人類中有天生的犯罪者,這些人不管教化或刑罰,對他都沒有作用,他就是會犯罪,因此對這些犯罪者惟一的處遇方式,就是與人群隔離。至於要如何隔離,是直接槍斃掉還是永久監禁?恐怕沒有答案,只能說在政治比較上軌道的環境底下,對死刑的容忍度會比較高,但是治治比較不上軌道的環境下,死刑的存在,就剛好提供當權者羅織罪名、排除異已的機會,因此死刑的議題也是會跟著環境產生變化的,它不是存在於真空中。
回覆 CHY 在5/13/2010 12:09:01 AM的回覆:
  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回覆 考生 在5/13/2010 12:13:33 AM的回覆:
TO   那個沒有名字的人
你講的東西(什麼理論什麼的)   我看了很多次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廢除死刑的話
在現行刑法的規定下
殺了父親殺了母親又下手殺了自已老婆及小孩的兇手
請問會被判幾年
請問會坐牢多久
(當然兇手已自殺了,所以假設他還活著的話)

更不用說   過去刑法沒有大幅調高
有期徒刑的上限前
許多罪大惡極的人
如果沒有死刑的處罰
可能只須坐一二十年的牢
就可以出來
這不是明顯不公平嗎?

我之所以不喜歡廢死聯盟的人
就是因為他們從不提配套措施
(延長有期徒刑的配套措施)

刑事訴訟分兩部分
一是證據調查蒐集面
二是法官的量刑

我們應該把重點擺在證據調查上
力行嚴格的證據調查程序
及嚴格的無罪推定等等
但一旦證據充分了
被告犯罪是無可懷疑的
這時
法官的量刑就可以依據規定判決

以美國為例
美國的量刑比我們重多了
至少是我們的二倍以上
可是他們的證據調查的嚴謹度也是我們的二倍以上

因此
重罪輕判絕對不是講人權的表現
重罪輕判也絕對不是先進發達國家的表現

只有罪刑相當
才是真正法治國家的表現

另外
我向你坦白
你寫的回應
我一點也看不懂
我甚至懷疑你也看不懂你在寫什麼
下次可否寫白話一點
謝謝

回覆 我的腦袋也長得大洞 在5/13/2010 12:48:08 AM的回覆:
也TO         那個沒有名字的人

看完文後

才發覺我的腦袋竟也長得大洞


等著看廢死聯盟是否會以口中的慈悲心

撤回告訴

不然我的腦袋會長得兩個大洞

那我就頭大啦


奇怪的事

看完考生的文

我腦袋的洞竟補好了

真神奇


最後

我發現自己的腦袋有洞

應該沒人來告我吧

回覆 路人 在5/13/2010 12:57:23 AM的回覆:
同意樓上大大的看法

侯友宜說,那些被判死刑的人,絕大部分都是犯罪累累的累犯,大都進出監獄好幾次,但是關出來了,一樣繼續再犯罪,可見被處以自由刑,對他們沒有什麼嚇阻效力

但是,絕大多數的死刑犯,面臨要被處死刑了的時候,卻大多嚇得要命,不但很多人吃不下飯,甚至還有很多嚇到腿軟,連路都不能走的

可見死刑對於那些窮凶極惡的大壞蛋,有其相當大的嚇阻效力
回覆 PO 在5/13/2010 8:09:42 AM的回覆: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回覆 大四 在5/13/2010 8:57:00 AM的回覆:
大一上完就應該看得懂了.
回覆 哇勒 在5/13/2010 8:58:58 AM的回覆:
只要沒有喊反對廢死的,就是贊成廢死嗎?拜託看清楚一點吧!
回覆 低等動物 在5/13/2010 9:16:40 AM的回覆:
死刑的存在無助於降低犯罪率
~~~~~~~~~~~~~~~~~~~~~~~~

這句話很多贊成廢死的人提出,其實有邏輯的謬誤

首先,這裡所說的犯罪率是連其他的輕罪(輕傷.偷竊等)一起計算,而非僅單就死刑無期徒刑等重罪計算之,參考價值不大。

再者,也無法單就有死刑的重大犯罪單獨計算比較之,因為台灣從來沒有廢除過死刑,所以無法比較有沒有死刑會不會降低重大犯罪的犯罪率。

所以這一點在辯論上,也常常被攻的體無完膚,再者拿其他國家的數據來佐證也不盡客觀,因為每個國家教育.預防犯罪.經濟社會等等層面都不相同。
回覆 k 在5/13/2010 9:17:52 AM的回覆:
如果犯人不死,受害者家屬會持續煎熬.
這樣是不是可以用金錢補償來緩和家屬情緒?
可由國家先付,再讓死刑犯工作來抵.   
雖然家屬可能已經領到一筆可觀的人身意外險了
回覆 低等動物 在5/13/2010 9:20:25 AM的回覆:
其次,盧映結教授在電視上陳述依現場情況,他顯然有點情緒失控,被ㄎㄠ   洗(台語)一下還蠻正常的,沒有人說他不能去告那些網友,只是對他的價值觀有所質疑而已。

他如果像李家同教授說的,如果有人殺他,他如果沒有馬上死還會跟對方說我原諒你,那這樣做戲才算做全套吧,呵呵。
回覆 在5/13/2010 9:44:56 AM的回覆:
要求親人被死刑犯無辜殺死的被害者家屬
去原諒殺人的死刑犯
擺出一副慈悲樣

自己只不過被人在虛擬網路上key字說幾句
就氣呼呼
跑到法院去告人

這如何為人師表
真想把刑分那本書去燒掉
回覆 PO 在5/13/2010 10:13:04 AM的回覆:
死刑有很多討論的面向.   
從今天報導的江國慶來看,江是不是很冤?
如果沒死刑,他會含冤而死嗎?

值得為了殺幾十個雜碎而犧牲一個無辜的生命?
值得嗎???
你及你的家人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江國慶?
回覆 在5/13/2010 10:31:30 AM的回覆:
用85年的事情來討論99年的事情,說實在沒有太多參考價值。何況那件案子根本就是早年軍方的陋習,跟司法人員關聯性極低。

因為【司法制度不全】、【訊問素質不齊】等等原因,就可以牽連到廢除死刑?為何不是【改善司法制度】、【強化訊問人員素質】等等?

反求諸己這句話不知道盧教授懂不懂,如果死刑對於被害人家屬是必要的,那就沒有廢除的理由;如果公然侮辱對於被害者是必要的,那就沒有廢除的理由。

不是把自己放在一個高點,從超然的立場去看這些事情,而是要把自己當成被害者或被害者的家屬,去想自己否能做到。

盧教授,你連31個網友對你的冷嘲熱諷都無法忍受了,你要其他人怎麼相信你會原諒殺害你家屬的罪犯?你又有什麼立場去主張廢除死刑。
回覆 PO 在5/13/2010 10:48:46 AM的回覆:
軍憲檢警訊問品質有提升嗎?      我不敢說有.有什麼制度性的防弊設計出現嗎?

做錯事就是要罰。說實在的,死也不足以平息受害者家屬的怒氣。白女士現在還是很氣,有比較不氣了嗎?

罵人不一定要關,罰錢或道歉就可以了。再罵再關還不遲。
殺人不一定要死。先關再說。真的很嚴重,就關到出不來。剩下的就是討論怎麼關才能給他顏色瞧瞧的問題...。像是發燒不能看醫生、故意放老鼠、跳蚤進去、湯裡面吐痰、廁所不定時缺水、房間設在廚餘回收場旁、小鳥要剁掉以方便生活管理...
回覆 在5/13/2010 11:11:14 AM的回覆:
我想我跟絕大多數人一樣,沒有家屬死於他人之手,又怎能去評斷死刑犯處死後,家屬的感覺是怎樣的?

對於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而言,犯罪者"應該"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應該"要得到應有的教訓,這些是不是家屬的期望?

我想是的。

會不會有在成為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後,仍相信罪犯有悔改,而認為他罪不致死的?

我想也是有的。

既然提到了白冰冰,就不得不說,我們要用怎樣的資格去要求他放下對陳進興等人的仇恨?

超然的立場?悲天憫人的胸懷?還是宗教的感化?

不處於他那種立場,就永遠沒辦法了解,我們所做出的評斷,都是膚淺且表象的。

要我說,我對於強姦自己女兒,凌虐自己女兒,殘殺自己女兒的人,我會想他死,我很誠實的面對自己。

那廢死主張者,你們誠實面對自己了嗎?

請給我一個理由,或是給被害者家屬一個理由。

為什麼他已經無法期待與自己家人見面,已經無法期待家人在出現在他面前。卻要容許加害者的家屬,尚存有與自己家人見面,甚至期待自己家人放出來的機會?

盧教授,當你在指責被害者的父母時,你有沒有想過加害者的父母是更糟糕的父母。

為什麼被害者父母無法期待自己的子女重生,加害者的父母卻可以抱持著自己仔女友重生的一天,甚至還可以常常去盼望他呢?
回覆 蓋高尚 在5/13/2010 11:16:36 AM的回覆:

請您好心認養吧!願意提供食宿更棒,幫您加油!!
回覆 要求別人比較簡單 在5/13/2010 11:25:40 AM的回覆:
看來這些「主張廢死」只是在彰顯自己有「別人做不到的偉大情操」!
被罵幾句就要告31個人,卻要求慘死的被害人家屬「要原諒」、「要懂得放下」......
這樣的「情操」,還真不敢領教!
回覆 寫的很中肯 在5/13/2010 11:27:28 AM的回覆:
盧教授,你連31個網友對你的冷嘲熱諷都無法忍受了,你要其他人怎麼相信你會原諒殺害你家屬的罪犯?你又有什麼立場去主張廢除死刑。




只能說這句話勝過所有話

同理心啊
回覆 給我個理由 在5/13/2010 12:18:11 PM的回覆:
廢死的人總是說生命權不可剝奪,
問題是人命究竟真的是無價?為什麼人一定就是無價?
撞死人之後,要面臨的問題還不是要決定到底要賠多少。

回覆 我懂了 在5/13/2010 12:37:35 PM的回覆:
廢死者的邏輯是
網路出言不遜>半夜上網>強姦>殺人
回覆 阿亮 在5/13/2010 1:10:45 PM的回覆:
終身監禁刑,可行嗎??
我不知道這些支持廢除死刑的人,有沒有實際去算過每個犯人在監獄每天要花多少人民納稅錢?但我只知道前一陣子,去參觀誠正中學時,裡面的人員告訴我們這些學生,每個犯人平均一天要花費人民納稅錢2200元。
敢問廢死支持者,請問當終身監禁刑立法通過後,這些犯人所要花費社會成本,臺灣人負擔的起嗎?除了吃飯錢,有沒有加進去監獄管理員和監獄官,國家所需要負擔的薪水(別跟我扯說,不能用金錢衡量生命,這種大道理;只問你們麵包和理想,你選擇哪一個?)
回覆 QQQ 在5/13/2010 1:22:48 PM的回覆:
最近那各殺父母又殺妻子(未果)再自殺的人,這種人不應該拿來當作"即使執行死刑還是無法遏阻重大犯罪"的例子,因為這個人他本身就是不想活了,一各已經打算自殺的人,基本上可以說他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就好像你要是打算離職了,若無留各好名聲給人打聽的顧慮,對於老闆不合理的要求會反抗而不再像過去忍氣吞聲,一樣的道理,一各將自尋死路的人沒什麼好顧忌的,想怎樣就會一意孤行了,拿來比喻對遏阻犯罪沒功用是不倫不類

其實這位盧老師可藉此機會反思他的言論是否能得到贊同?如不能如何與大眾作更好的溝通傳達理念,不是以學者之姿,好像自己多懂強勢輸入自己的理念,對於別人不同的聲音甚至譏笑辱罵,可以多點氣度,選擇告訴這種做法其實只讓人覺得他雙重標準的嚴重,更不可能認為他能真心的接納重刑犯
回覆 可可花 在5/13/2010 1:23:49 PM的回覆:
     廢死係以平衡受益與負擔為目的,復因受益者受領給付之機會及其價值如何,無從具體詳細確定,故唯有採用預估方式予以認定。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繳交保險費,係以受領國家保險給付為標的,由國家用以支應維持全民健康制度必要之費用,此項保險費率自應依預期損失率,經精算予以核計。其斟酌之原則首重損益之衡平,亦即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額必須相當,以填補國家提供保險給付支出之一切費用為度。
回覆 #### 在5/13/2010 1:30:36 PM的回覆:
話說軍方的司法系統為何非得用軍人???我看軍法官的考試,應試資格就得是軍人,軍方的司法系統既然長期被詬病,為何不開放非軍人擔任軍法官??審判依據法規仍走軍法系統,但裁判者換成非軍人出身的之類
回覆 花可花 在5/13/2010 2:11:30 PM的回覆:
  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回覆 心有同感 在5/13/2010 3:45:54 PM的回覆:
江國慶的案子,不適用一般審判體系的刑事訴訟法,而是軍事審判體系,的確這十幾年的改革,於軍方審判方面,似乎一點成效也沒有,因為軍方人事升遷是可能影響審判的獨立,再加上不公開審判,唉.............問題多多呢!希望江國慶的血步要白流,能讓大家重新審視軍事審判改革的問題。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3/2010 4:56:41 PM的回覆:
講到軍事審判體系,可以做的,應該是擴大各法政公行宇修畢一定法律學分的人參加軍法官考試(如同律師,司法官考試),而不是越走越回去,越走越封閉。

軍法官考試規則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舊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受畢軍官基礎教育,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政治、行政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不屬前款列舉之所、系、科,而其所修課程與本考試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每科至少二學分以上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或軍法人員軍法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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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考試資格的修改,顯然是限縮了軍法關人才的掄取,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越修越回去。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3/2010 5:06:58 PM的回覆:
像這種修法,明顯偏袒國管院法律系學生,因為該等學生畢業後即任軍官級的書記官,可以到45歲。

明顯違憲!
回覆 不解 在5/13/2010 5:39:35 PM的回覆:
怎麼都沒有人說這種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看不出來為何軍法官,軍方的書記官,非得軍人才能做的道理???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3/2010 10:36:23 PM的回覆:
看江國慶爸爸,有點像林山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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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遭刑求取供 「反情報總隊」下手狠(2010/05/13   18:26)
NOW   NEWS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民國85年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嫌犯江國慶很快被槍決,但根據監委調查發現他並非兇手,為何當年他會坦承犯案?因為當時軍中「反情報總隊」對他刑求取供,熟知內情人士透露,軍方刑求手段包括在下體塞冰塊,還有超過37小時馬拉松式問訊,甚至還有電擊,慘無人道的手法駭人聽聞。   

拿冰塊塞下體、用電擊棒強大電流電擊、甚至屈打成招,這些慘無人道的刑求招式,都可能是當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士兵江國慶背下姦殺女童案後的遭遇。軍事專家、名嘴張友驊表示,「不准讓他睡覺,強光照射眼睛,然後裹棉被,還有用書墊著就用木棍棍條那些毆打…。」   

刑求讓江國慶認了,並很快遭軍方槍決,曾經遭「反情報總隊」跟蹤的前軍事記者黃敬平更指出,反情報總隊押人取供,殘忍招數多倒數不清,讓被害者痛苦萬分。黃敬平表示,「直接明顯就是毆打,但你毆打不能打頭跟臉,拿一些簡單的藤條棍棒或者是器物,鈍器,不能用尖器,不能造成外傷,一般都是屬於電擊,或者是說不讓他睡覺,他們也會學檢方或警方疲勞偵訊,在冷氣房內拿水潑你,或是灌辣椒水啊!」   

反情報總隊沒有調查權,屈打成招更是嚴重違法,當年相關人員都已遭法辦,但是背後冤獄以及無辜喪命的人,恐怕不只江國慶一個。(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程燁睿、鍾家豪)

回覆 刑事訴訟現在跟以前差 在5/13/2010 11:23:09 PM的回覆:
如果反對死刑的,只能舉這種很久以前、而且還是軍事審判的個案,來支持自己的廢死,但是在刑事訴訟改進了那麼多的現在,跟以前根本不能比,真的是沒有說服力
回覆 小花花 在5/13/2010 11:33:48 PM的回覆:
        死亡宣告固與自然死亡有別,然其亦為人之權利能力消滅之原因,則無不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而失蹤人受死亡之宣告,係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其時間必在法院判決宣示之前。在判決宣示前,失蹤人之財產是否遺產猶未確定,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無從辦理遺產稅申報,稽徵機關之核課權,亦不能開始行使。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期間,如被繼承人為受死亡之宣告者,應自判決宣告之日起計算」,以便徵納雙方遵循,符合立法之目的及宣告死亡者遺產稅申報事件之本質(事物之本質   Natura   Rerum,   Natur   der   Sache,   Nature   of   things),與憲法第十九條意旨,並無牴觸。惟被繼承人受死亡之宣告者,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期間之起算日,以及遺產估價之基準,既均與人民依法納稅之義務有關,宜以法律定之,以杜爭議。
回覆 根本很簡單 不要扯遠 在5/13/2010 11:44:40 PM的回覆:

我不認同你的意見
卻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你不贊同可以想想怎麼反駁
只用謾罵來做群眾暴力
....

完全不懂贊成廢除死刑
跟告不告人有什麼因果關係
支持廢死就不能告人
這什麼邏輯
難道支持廢死就要廢掉刑法....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4/2010 12:12:15 AM的回覆:
搬出一個江國慶的案子,就要說服反廢死的堅固子弟,那也太天真了,所以反廢死的朋友不必緊張。

只不過士把陳年舊案重新整理一下,反省一下而已(因為監院抽正國防部)
回覆 別扯到別的地方,是在 在5/14/2010 12:15:58 AM的回覆:
完全不懂贊成廢除死刑
跟告不告人有什麼因果關係
支持廢死就不能告人
這什麼邏輯
================================

這是完全看不懂樓上許多大大所寫的

樓上許多大大是說,如果反廢死的人要被害者、以及被殺死者的家屬原諒殺人者,那麼,只是在網路上罵你的人,為什麼你不能原諒他們呢??
回覆 PS 在5/14/2010 12:19:48 AM的回覆:
江國慶的案子,也不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而是軍事審判法。而講到軍事審判法,當然會提到釋字436。釋字436做成後,遲至真的滿兩年的前一天,才由總統公布,佩服當時的國防部軍法局。

而聽說江國慶是在民國85年伏法,軍事審判由普通法院能插手,是民國88年10月3日以後。

解   釋   文: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
本解釋文文末提到: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結果軍法官考試規則關於軍法官的掄取,卻變成:   中華民國國民,現役軍官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或<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中、少尉年齡在三十歲以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真是改進得真好!
回覆 只要求別人要原諒 在5/14/2010 12:25:47 AM的回覆:
自己只是被罵,都不能原諒別人的話

那麼怎麼能要求別人的親人被殺死,要他們原諒凶殘的殺人者呢?
回覆 PS2 在5/14/2010 12:27:17 AM的回覆:
聽說女童下體被插竹竿案(是國軍歷史博物館那一件嗎?)的被告被判無罪。
回覆 U2 在5/14/2010 12:41:40 AM的回覆:
有什麼制度能證明沒刑求?
前陣子公視有播某人喊冤還是被槍決.
好像是某人的妻子被友人載走,然後被勒斃...
犯人家屬拿出警方現場模擬的錄影證據質疑警方模擬時的行為可疑.
記者問了警察是否沒刑求,警察也不置可否.
法官說判決有考量警方錄影的疑點.
警方辦案充滿了有罪推定,給你搞一下你又能怎辦?

這些年來司法有進步嗎?   我覺得還好.
還是覺得日後會有人因此而枉死.
就像司法進步如美國,前陣子被認定燒死自己三個孩子的爸爸,
有專家提出科學證明還是無法挽回死刑的命運...

死刑存在,讓該死的死了,但也會讓不該死的也死了.不是嗎?
回覆 隨你便 在5/14/2010 12:58:50 AM的回覆:
  如證據若不即刻調查,行將滅失,法官即應為該證據之調查;又如刑事案件有被告在羈押中,其羈押期間刻將屆滿,法官應依法為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或為其他適當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參照);或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法官應為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等是。再以本件聲請案所涉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而言,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於其所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該中心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時,法院如認為該七十二小時之安置規定及該條關於裁定應遵循程序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裁定停止非訟程序,聲請本院解釋憲法者,則在本院解釋以前,法院對該受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之兒童或少年即不得依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不予安置之裁定,亦不得裁定將該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或其他適當場所,致該兒童或少年繼續安置於緊急收容中心,形同剝奪受安置兒童、少年之親權人、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對受緊急安置之兒童、少年人身自由保護之程序及其他相關權益之保障,亦顯有欠缺。
回覆 利益衡量 在5/14/2010 9:10:42 AM的回覆:
朝避免執法人員刑求、誤判,這應該才是努力的方向


而不是因為執法人員的錯,就要全體人民忍受那些無惡不作的罪犯,因為沒有被判死刑的恐懼,而肆無忌憚、無法無天的在外面做壞事、殺人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4/2010 10:08:39 AM的回覆:
聽說江國慶的案子當初軍方一開始是找到四個人(不知道是怎麼找的?),後來只有江國慶沒有通過<測謊>,此時大概就被認定是兇手了。

一連串的<刑求>也只不過是為了取得<被告自白>。


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糾正案/99/099000094江國慶案-糾正990512定案%20(6).pdf


回覆 O 在5/14/2010 10:14:38 AM的回覆:
我只希望讓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也被刑求看看.
讓他們也嚐嚐被刑求自白槍決的滋味.
回覆            在5/14/2010 10:22:53 AM的回覆:
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假國防部所屬機關暨人員罔顧司法人權,枉成冤屈,仍應予嚴正譴責。倘該部對本院所舉違失,如仍曲意迴護,毫無悔過之心,本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必當依法糾彈。
回覆 在5/14/2010 10:45:00 AM的回覆:
支持死刑者要去被刑求試試。

廢除死刑者是不是要讓自己家人給別人砍死試試呢?

謬論!
回覆 同意樓上 在5/14/2010 11:12:27 AM的回覆:
而且死刑跟刑求有什麼關係
又不是因為有死刑所以才有刑求
真會模糊焦點

回覆 @@ 在5/14/2010 11:17:22 AM的回覆:
我只希望讓那些支持死刑的人也被刑求看看.
讓他們也嚐嚐被刑求自白槍決的滋味.
-------------------------------------------------------------

照您的說法是否也應該要求廢除死刑的您親嘗那些死刑犯加諸被害人身上的種種犯行由您親自經歷?

只能說廢死者要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高尚情操再來要求受害者吧!!

回覆 O 在5/14/2010 11:24:42 AM的回覆:
至少現實裡,可見的死刑冤案幾乎都跟有關刑求.
有那一件不是?

廢死的人當然可以想像自己被害.
說實在的,家人被打死,兇手都不見得會死刑了.
那些被害者的家人又能怎樣?
還不是看著兇手服刑期滿出獄.   然後繼續當霸王.
殺一條命關個十幾年.大家能接受.
很慘忍的殺一條命關一生,   這樣不能接受嗎?
回覆 @@ 在5/14/2010 11:34:31 AM的回覆:
生小孩的陣痛級數比斷腿高,用想像的就能想像得出來?
生活經驗不是靠想像就能感受同級的苦與痛的!
用小刀割個小傷口"感受"一下最低的痛,這些贊成廢死的就做不到了,奢談原諒兩字!!
回覆 y 在5/14/2010 11:41:55 AM的回覆:
死刑冤案幾乎都跟有關刑求
*************************
請問有刑求      現在哪個法官敢判死刑?

很慘忍的殺一條命關一生,這樣不能接受嗎?
*************************
網路上罵幾句就要被告      很慘忍
被罵的人不能虛心接受嗎

廢死的人當然可以想像自己被害.
*************************
流浪漢問農夫:你有房子願意給我嗎
農夫:願意
流浪漢:你有100萬願意給我嗎
農夫:願意
流浪漢:你有兩隻雞願意給我嗎
農夫:不願意
流浪漢:為什麼
農夫:因為我真的有兩隻雞!

廉價的想像誰都會
我也願意想像我被刑求
然後自白槍決的滋味
想像後告訴你
我一樣支持死刑
回覆 O 在5/14/2010 1:00:12 PM的回覆:
為什麼可以接受故意殺一個人不用死?
支持死刑而強烈主張"受害者家屬感受"的因素又到哪去了?

死刑不就是殺人償命的思想?
既然如此,殺人何以要分慘忍級數、死者數量來決定是不是給予死刑?

支持死刑如樓上所言
就算自己是被刑求冤枉也支持死刑
也就是死刑有容許枉死的空間,枉死是值得的.
回覆 格調 在5/14/2010 1:13:05 PM的回覆:
廢除死刑與否不重要,大家可討論
但是盧教授的作法讓我覺得格局太小
因為別人反對他,他就告,這種作法非常不理智
再者,連網友說的話他都受不了
那麼那些被害人受傷害的比盧教授受的傷還嚴重卻要被逼接受廢除死刑!這種心情盧教授應該不瞭解吧!
回覆 頭沒有洞,你怎麼呼吸 在5/14/2010 1:43:14 PM的回覆:
盧映潔
你把被網友罵的「不爽」乘於一億倍
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
回覆 北亞 在5/14/2010 1:48:06 PM的回覆:
廢死的要先自割再來談感同身受,那不廢死的是不是家裡已經先死幾個了?

大家當然能懂家屬的不爽,慈濟人也懂,可是沒人去罵安慰人的慈濟人?慈濟人天天跟人說:不要難過了,節哀。你們會跟他們說:腦袋有洞?或是打罵他們,然後說:你是慈濟人耶,妳們嘴上都說不要難過了,所以你不能告我喔!甘恩喔~~~~
回覆 在5/14/2010 2:43:31 PM的回覆:
因為你剝奪別人的生命,國家就剝奪你的生命來報復你,那如果開車把別人的腿撞斷的,是否應該判他站在馬路中間,讓人開車撞斷他的腿?打斷別人手的,是否應該判決把他的手砍斷?身體刑之所以不復存在的理由為何?生命刑比之身體刑又如何?
回覆 不是聖人 在5/14/2010 3:06:39 PM的回覆:
如果有人撞斷我的腿,可以讓我把他的腿也撞斷來補償,雖然想起來是野蠻思想,但我覺得其實也沒什麼不好,有些東西失去就是失去了,拿到在多金錢賠償也沒用
回覆 歸納整理 在5/14/2010 3:25:39 PM的回覆:

主張廢死者之立場

1.死刑是落伍的,殘忍的,不可回復的。

2.死刑是違反世界潮流的

3.死刑對遏止犯罪是沒有幫助的

4.殘忍犯行是國家社會共同的錯,所以大家應該共同承擔。

5.被害人家屬應該原諒,放下仇恨,才能獲得新生。

6.主張廢死者是否能「感同身受」呢?
〈1〉被殺了,死之前,告訴加害人:我原諒你,我的家人會照顧你的家人..........〈李家同投書〉
〈2〉家人被殘忍殺害,屍體大卸九塊..........我會原諒加害人〈王清峰〉
〈3〉願意代替死刑犯執行,就算為死刑犯下地獄都甘心執行〈王清峰〉
〈4〉被罵「腦袋有洞」盧映潔告31人






回覆 X 在5/14/2010 3:26:37 PM的回覆:
O   在2010/5/14   下午   01:00:12的回覆:
為什麼可以接受故意殺一個人不用死?
支持死刑而強烈主張"受害者家屬感受"的因素又到哪去了?
******************
誰在講這個^^?

死刑不就是殺人償命的思想?
既然如此,殺人何以要分慘忍級數、死者數量來決定是不是給予死刑?
****************
看不懂^^?

支持死刑如樓上所言
就算自己是被刑求冤枉也支持死刑
也就是死刑有容許枉死的空間,枉死是值得的.
********************
誰接受枉死啊^^?

我說的是
我想像自己被冤枉的話      我還是支持死刑
因為我很清高
跟主張廢死的人一樣清高啊
反正只是想像又不用負責
隨便講講嘛
就跟廢死的人一樣啊
王清峰不是說願意代為入地獄
對啊
反正已經入地獄的是那些被害者
反正被害者沒辦法上這個論壇說話

回覆 拜託 在5/14/2010 5:11:15 PM的回覆:
清風霞講那種願意代死刑犯入地獄的話很好笑耶!他除了下台,有任何具體令人震撼的表現嗎???那些廢死聯盟的,怎不以死明志啊??????怎不統統自殺,表示對於死刑執行的抗議?????????
回覆 OO 在5/14/2010 7:48:22 PM的回覆:
自殺台灣就會廢死?還是被支持死刑的看笑話?愛說笑。
支持死刑的愛說受害者感受,真要說受害者感受,又說不出為什麼殺人不是唯一死刑。這時候被殺的人的家屬的痛苦感受支持死刑的又知道什麼了?是要這些被殺卻無法讓兇手處死槍決的家屬原諒嗎?還有,真要他們去打慈濟人,他們才驚覺自己家裡有人是吃慈濟飯的。真是好笑。
回覆 看看這個 在5/15/2010 12:30:02 PM的回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555425&m=f&last=19517880
回覆 上面連結錯了,這個才 在5/15/2010 12:34:13 PM的回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
f=37&t=1555425&last=19517961
回覆 抱歉,我不會引連結, 在5/15/2010 12:39:02 PM的回覆:
複製過來都會亂掉,上面兩篇當作沒看到吧。
回覆 他大概氣瘋了 在5/15/2010 10:47:48 PM的回覆:
偶真好奇耶,魯大教授是要提自訴還是公訴??檢察官會怎麼處理?法官又會怎麼判?說實在,看到批踢踢他還傳簡訊罵人不知悔改的討論串,絕得她有點歇斯底里了
回覆 kk 在5/16/2010 1:13:18 AM的回覆:
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回覆 只會怪想法不同的人 在5/16/2010 1:49:11 AM的回覆:
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
=====================================

是啊,全都是不贊成廢死的人民的錯

回覆 在5/16/2010 7:46:24 AM的回覆:
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是啊,全都是不贊成廢死的人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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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邏輯是怎麼來的?
回覆 DD 在5/16/2010 10:36:55 AM的回覆:
那些不廢死的,整天只會講被害者怎樣怎樣的.真要替所有被害者家屬伸張正義就有種一點的主張殺人者全部唯一死刑嘛.
笑他們不敢~
回覆 有甚麼老師就有甚麼學 在5/16/2010 10:44:16 AM的回覆:
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
@@@@@@@@@@@@@@@@@@@
這句話來自某個理論是嗎?
但也只是表示有可能部分原因和被害人有關,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活該被害,前鎮子槍決的一個老農婦,他是因為恰好經過目睹那個王八蛋殺人而被滅口,請問他要為自己的被殺負甚麼責任???理論是死的,case是活的,念書不要念到統統不要以偏概全,
回覆 難怪得花錢補習 在5/16/2010 10:48:30 AM的回覆:
有的刑法老師,上課混得要死,根本自己都債務不履行了,光扯司法多黑,也不想想自己上課態度跟黑暗司法有甚麼兩樣,看到這種人講廢死,就覺得表裡不一
回覆 在5/16/2010 12:57:15 PM的回覆:
不是法律人會漫罵就算了
法律人知法還犯法?真為台灣的法學教育感到憂心
回覆 反對廢死 在5/16/2010 8:18:32 PM的回覆:
我不懂那些口中不斷強調人權的人
事實上卻是在踐踏受害者的人權

身為人的父母   卻完全不在乎自己現在講的言論
會讓受害者的父母怎麼想
那種骨肉被人殺害還被侵犯的痛   已經夠沉重了
竟然還能說出這種話   加深受害者父母的自責

既然殺人兇手都可以判受害者死刑
為什麼全案了解的法官不可以判殺人兇手死刑
司法本來就是一個天平   追求的是公平   
怎樣的罪孽就換來同等的懲罰

我不知道大力的推動死刑目的的背後是什麼
我只知道為了廢死連同理心都捨棄了
或許成功了   可以名留青史
失敗了   會被人民遺臭萬年
反正都已經成名了   不管怎樣目的都達成了

可笑的提倡著人權   
卻連基本的言論自由都無法接受

回覆 OOO 在5/16/2010 8:45:56 PM的回覆:
「廢不廢死?」在這個話題被吵得沸沸揚揚之前,我沒有甚麼看法?我也不知道哪個選擇可以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良善」。
但是看到一連串「廢死」人的言論,我卻看不到哪個論點可以讓我相信「廢死後會讓我們社會變得更良善」,只老是看到這些人為「在別人的傷口上灑鹽」做了最佳示範。
更令人擔憂的是,廢死後,會不會歹徒以後擄人勒贖就乾脆一律撕票,反正沒死刑,沒在怕!
回覆 333 在5/16/2010 10:18:34 PM的回覆:
廢死的論點之一,就是現在有死刑,也是沒在怕,所以證明死刑無用,但我覺得這種說法非常荒謬,犯罪學不是有研究說有些犯罪者的人格特質,就是怎樣教化都沒屁用,只適合把它們和人類社會永久隔離嗎?永久隔離除了終身監禁就是死刑了,話說這種人渣既然已經沒救了,有沒有刑罰的存在對他們當然是沒屁用,但是對於非屬這類畜牲等級的,還算有點人性的,死刑的威嚇力應該還是在的,只不過恰好犯了重罪被判死刑的,大部分都是沒救的垃圾等級,於是廢死派可以堂而皇之的說死刑無用

我搞不清楚的是為何一堆法律學者也起鬨廢死,學法律學那麼久,難道不知道法律只能對正常人生效嘛??畜牲會跟你講法律講禮貌講規矩嗎?實在是太偉大的胸懷了,難怪我只能當各平凡人當不了大學者,然後這些學者在課堂上傳遞他們的廢死思想,年紀輕輕尚未經歷社會黑暗面的學生們也滿懷人權思想,忘了司法天秤的另一邊也還有被害人

最近看到撞死人,來吆喝警察的朋友還輾屍體的新聞真的很感嘆,人心敗壞也莫此為甚了,法律大學者們與其花時間搞廢死,為何不花時間做公益,普及法治教育,教導尊重他人,改善社會的風氣呢?說實在我認為魯教授告人是很差的示範
回覆    在5/16/2010 11:09:47 PM的回覆:
可笑的提倡著人權         
卻連基本的言論自由都無法接受
============================================
不如主張廢除「誹謗罪」,因為「言論自由」勝過一切?


但是看到一連串「廢死」人的言論,我卻看不到哪個論點可以讓我相信「廢死後會讓我們社會變得更良善」,只老是看到這些人為「在別人的傷口上灑鹽」做了最佳示範。
============================================
死刑能不能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我更是從未見到有人提出「實證研究」作為立論依據
不過是用刑法的預防功能掩護「鼓吹報復」之實
回覆 路人 在5/17/2010 12:41:37 AM的回覆:
死刑能不能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
我更是從未見到有人提出「實證研究」作為立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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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殺人犯,在執行死刑前,不但吃不下飯,甚至還有嚇到走路都會腿軟,要人扶著拖著走的,根本不用什麼「實證研究」,因為事實就是很多大壞蛋死刑犯會害怕死刑

回覆 ? 在5/17/2010 8:51:41 AM的回覆:
廢死者想拿慈濟當擋箭牌
莫非以為慈濟人=贊成廢死
好傻好天真


回覆 凌遲處死 在5/17/2010 9:26:20 AM的回覆:
台灣人可以像日本人及新加坡人依樣守法
再來講廢死
我相信這些主張廢死的人
目的只想出名而已啦
想學人家歐美
真是畫虎不成反類犬(這句話無意汙辱任何動物)


回覆 @@@ 在5/17/2010 10:51:22 AM的回覆:
米國可是很多州都還有死刑的,而且死法五花八門,歐盟怎麼不去嗆嗆米國,尤其是嗆嗆中國,那邊司法才真是黑暗無邊的

魯老師專長不就是刑分,可以拿自己的例子來教言論自由,或是有機會國考的時候拿來出題,大家碰到類似的題目,記得要大大的站在魯老師這邊,否則萬一一分兩分就難看了
回覆 pp 在5/17/2010 11:02:47 AM的回覆:
支持死刑的真好笑。遇到考試就沒種寫出自己脆弱的想法來。這種正義還真是嘴砲。有種講,被告了卻沒一個敢承認,還牽拖東牽拖西...。支持死刑的都是這樣鄉愿嗎?從這推支持死刑的人來看,死刑真的是很可怕。
回覆 在5/17/2010 11:40:28 AM的回覆:
把支持死刑,跟殺人就唯一死刑掛在一起的,邏輯才真的很有問題吧,大概也不用考試了,考的上也很神奇。

不用去論死刑的作用,也不用做什麼實證考察,不需要一堆論文的佐證。

當一個人把自己至親虐待、蹂躪致死,而你可以原諒他,包容他的時候。你當然可以講廢死,因為你有這個資格。

但我想沒幾個人願意有這個資格,因為除了被害者,其他人都只能想像,想像能有多少的正確性?你可以"想像"自己至親被人殺害時你會怎麼做嗎,那種想像又有多少正確性呢?

王部長說要替死刑犯下地獄?我建議他先替無期徒刑犯人服刑就好,這樣可以滿足她的渴望,畢竟他的想像就是地獄很恐怖,但地獄是什麼??不如先蹲蹲監所吧,還是說死刑犯值得她犧牲,無期徒刑犯人卻不值得嗎?

要廢死刑,就拿出被害者的連署吧,做不到,講再多都是虛的。
回覆 很妙的寓言 再推 在5/17/2010 2:37:52 PM的回覆:
流浪漢問農夫:你有房子願意給我嗎
農夫:願意
流浪漢:你有100萬願意給我嗎
農夫:願意
流浪漢:你有兩隻雞願意給我嗎
農夫:不願意
流浪漢:為什麼
農夫:因為我真的有兩隻雞!
回覆 我腦袋也有洞 在5/17/2010 3:09:53 PM的回覆:
奇怪,縱然是基於學者們眼裡最原始、最野蠻、最無知的報應思想而反對廢死,有錯嗎???在路上兩車相撞,駕駛大多會互相爭執誰是誰非以便爭取賠償(不願被白撞、白花錢修車),魯教授被人嘲諷馬上揚言提告(不願被白罵),要是我家人EX:房子被人放火燒了、死了好幾各,或被強盜殺人了,要對方一命賠一命有什麼錯???難道不能被白撞、白罵,可以白死喔???人命比不上財產損害,比不上名譽喔???生命法益權衡的時候不是被擺在最高位階嗎???根本是自相矛盾的主張
回覆 呵呵 在5/17/2010 3:43:19 PM的回覆:
死就一了百了了嗎?
姦殺一百人是死,
姦殺兩三個人是死.
殘忍分屍一人也是死.
通通都是死.
這樣公平嗎?
何不關起來,一輩子體罰,照三餐打手心、半蹲、乎巴掌?
最壞的也罰的最兇?
回覆 受刑人的人權很重要的 在5/17/2010 4:27:50 PM的回覆:
樓上你這樣主張不行喔!無死可廢的時候,廢死聯盟就會改成監督監獄,你這樣有虐待受刑人之嫌,被拿出來說嘴台灣的人權又要鬧笑話了喔

君不見到了第二天早上才放出來就會違憲了,我比較腦殘,想不透耶,大法官說沒規定要關到當天24點,所以當天中午放出來也可以,但我怎麼覺得這樣那些傢伙討便宜了,少蹲半天牢,應該是比如下午五點或是六點這種通常下班時間把他門放出來就可以了吧!
回覆 大補丸 在5/17/2010 10:46:32 PM的回覆:
廢死跟原不原諒是沒有關係的。
唯一的理由就是在法治國的理念,寧可錯放,不可錯殺而已。
不然的話,廢死講的那些理由和讚成死刑的人講的那些理由大家都想得出反駁的點,而且都很有道理,那誰對誰錯?
隨便舉個例,廢死的人主張無期限的自由刑,這時候反對的人就說憑什麼讓其他人花錢養這些人?也有人說這些要被關「永遠的人」如果群聚在一起根本無法管理。隨便你講得出來一千個一萬個支持死刑的理由,或是千百萬個廢除死刑的理由,立場相反的一方都想得出相對的理由反對你。
所以我覺得,只是立場、價值觀的不同而已。沒什對錯。
當然如果你要說我是被害者家屬呢?廢話,我要是被害者家屬,我當然希望兇手被砍個千刀、被五馬分屍之類的。講什麼放下、原諒…如果做得到我還在這裡跟淌什麼混水、爭論有的沒的,早就是個得道高人了。
大家也不用在吵了,大部分的人其實也不會去想廢不廢死跟刑事訴訟的法理原則有什麼關係。即使講了,一般人也聽不下去。即使聽懂了,他們也不覺得自己真的有可能成為無辜的被告,幹嘛為了那微乎其微的機率來贊成廢死?
最簡單的就公投就好了,取決於全民的意見嘛,不管對錯,總是畫下個句點。
回覆 PP 在5/17/2010 11:51:46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公投就不用吵了。本來我也是反廢死的,只是看不爽最近這些支持死刑的越來越倡秋了。看他們講的那些話就很肚爛。
換個角度來看以後,我現在支持廢死。但要用不人性的配套來對待他們。強烈支持香港雷洛時代的整人法。
回覆 3K 在5/18/2010 1:16:11 AM的回覆:
姑且不論廢死適不適合以公投來決定
在都還沒充分經過理性辨論之前就以公投「硬來」平息爭議
這種平息也只是假象
回覆 在5/18/2010 8:57:27 AM的回覆:
廢死跟原諒與否當然是有關係的。

法治國原則?刑事訴訟法?

是想要跟被害者家屬闡述死刑在法學上的精義,還是要跟加害人說明法學上的道理。

刑事訴訟法,很大的程度都是因應當前社會而生的,每一國都有其特殊民情,需要不同的法律。廢死與否本身即非"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當然,沒有人可以決定他人生死,只能透過法律。

而被害者對加害者的寬恕是第一步,只有這第一步走出去,廢死才有可能,公投那些都已經是之後的事了。

現在最糟糕的是,廢死團體一昧用自己的小腦袋,去強迫被害者家屬接受他們的觀念。不斷的跟被害者家屬闡述什麼法治國?人權?這些大道理,卻從不提一件事。

被害者該怎麼?為什麼?要如何?去面對加害者。

不是沒有被害者寬恕加害者的案例,但是這些廢死團體永遠只會拿人權?人性尊嚴?法律原則?這些東西去壓人。

想廢死,就勇敢的面對被害者,不要躲在後面說三道四的。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9:08:15 AM的回覆:
一再重複同樣的東西,看都看膩了!
能不能換點新的?

難道討論死刑,就只能有這麼一點渣?

回覆 在5/18/2010 9:41:46 AM的回覆:
不過大概已經脫離了<如果你家人被殺>的時段。
回覆 怪了 在5/18/2010 9:44:08 AM的回覆:
看膩了就不要看ㄚ!
有人綁架你的眼睛嗎?
回覆 在5/18/2010 9:47:26 AM的回覆:
我要不要看是我的事吧?!
我不看怎麼知道是不是有新的渣呢?

你以為我有天眼通嗎?


回覆 問"pp" 在5/18/2010 10:14:09 AM的回覆:
換個角度來看以後,我現在支持廢死。但要用不人性的配套來對待他們。強烈支持香港雷洛時代的整人法。

**********************************
那廢死前是不是要先通過宮刑、鞭刑、滿清十大酷刑......?
讓死刑犯不用執行死刑就先自殺,這樣「廢死」和「反廢死」也不用再爭了?
回覆 在5/18/2010 4:46:09 PM的回覆:
這議題就是這一點問題,可惜廢死團體連這一點問題都無法處理,只會跟閣下一樣渣來渣去。
回覆 隨你大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4:55:22 PM的回覆:
你又有多少渣呢?只會寫這些東西,有提出跟他人互動的好建言嗎?
回覆 隨你大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5:03:18 PM的回覆:
我的言論是問下面這個人
隨你便!我也沒轍。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8:46:34 PM的回覆:
很抱歉喔!我不想跟你有任何互動。

回覆 hhh 在5/19/2010 3:06:57 AM的回覆:
保護被害人也好,或者說考量那些家屬的情緒也好
根本和要不要廢除死刑沒什麼正當關聯
否則每個刑罰罪名的法定刑都「只能」交由被害人決定
連那些經由不特定選民選出來的立委都不夠格決定
回覆 路人 在5/19/2010 3:09:56 AM的回覆:
和要不要廢除死刑沒什麼正當關聯的

主要就是:那些無惡不做的死刑犯會害怕死刑!!

這樣就夠了

回覆 更正上面 在5/19/2010 3:37:17 AM的回覆:
和要不要廢除死刑有正當關聯的
回覆 喔喔 在5/19/2010 9:35:09 AM的回覆:
誰殺人會去想一定會被抓到、一定會被判死刑?小偷會偷一件東西就去想自己一定會被判多少刑嗎?
考試一定要寫預防目的這點,但認真拿來討論時只有笑點。預防的前提是認為自己一定會被抓到吧。有那種不被抓到的可能性,預防就只能是口號。
要死要活,講那麼多真的只是口水啦。有些立法修法理由都說的很漂亮,事實上有絕對的說服力嗎?看看就好。
回覆 XXXXX 在5/19/2010 10:05:03 AM的回覆:
誰殺人會去想一定會被抓到、一定會被判死刑?小偷會偷一件東西就去想自己一定會被判多少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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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的邏輯,所有刑法全部廢掉算了,以後作奸犯科也都不要關了,反正會做壞事的還是會做,刑法沒有嚇阻作用。

大家一起沽名釣譽,好好保障壞蛋的人權!
回覆 同意樓上大大 在5/19/2010 11:16:04 AM的回覆:
對阿,侯友宜就說,那些殺人死刑犯,幾乎全都是前科累累的,所以他們不太可能認為自己做壞事「絕對」不會被抓到(因為之前做壞事已經被抓過好幾次了!)

他們只是認為自己做壞事被抓到的機率低,所以即使以前被抓到過好幾次,有些人就還敢再做壞事「賭賭看」,賭說不會再次被抓到,並不是認為自己「絕對」不會被抓到,因為那跟之前他們自己親身經歷的「經驗法則」並不符

如果去掉會讓他們害怕的死刑,他們做起壞事來,可就真的「天不怕,地不怕」了!

回覆 賭俠 在5/19/2010 11:31:50 AM的回覆:
樓上的看法就像是考律師司法官一樣

有些國考生,根本沒有徹底的做好基本功,所以他們不太可能認為考律師司法官「絕對」會上榜(因為之前考過很多次但也落榜很多次了!)

他們只是認為律師司法官的射倖性極高,所以即使落榜好幾次,有些人就還是每年報名律師司法官「賭賭看」,賭說會被他剛好猜中考題,並不是認為自己「絕對」會考上,而也真的有少數人就這樣考上律師司法官了
回覆 用生命做賭注 在5/19/2010 11:44:14 AM的回覆:
樓上說的真好玩

那些殺人的死刑犯,依照他們自己親身經歷的,被抓過許多次的「經驗法則」,既然很明白的知道犯罪有可能被抓,既然只是在賭

那如果犯罪之後只會被關,對他們來講根本沒有多少嚇阻效力,因為他們已經被關過很多次了,並不害怕

但是,今天如果做壞事的「賭注」賭很大,是用他們的生命來做賭注,有許多人可能就不敢下這樣的賭注了

回覆 在5/20/2010 10:05:40 AM的回覆:
這討論區的人講話真是越來越沒水準,以後還是少來好了。
互動?如果互動就是在那邊大便、渣,我還是少互動好了。

=======分隔線=======

犯罪者,是不認為自己會被抓到所以去犯罪,如果肯定自己會被抓到仍去犯罪,那他的腦要重新整理。

刑法的預防,應該是使"想要犯罪"的人,會顧及這後果而不犯罪。

而不是犯罪時時會聯想自己被判多久,犯罪時,多半抱持著是"不會被抓到",而非"抓到的後果"。

是個很簡單的邏輯問題吧。

綁架撕票前,會想到抓到要判死刑。
綁架撕票時,會想到我不會被抓到。

時間點不同,心態應該也是有差異的。

如果綁架撕票前,就想到被抓到要判死刑,且認為自己會被抓到,還繼續作為,實在很難想像。
回覆 ??? 在5/20/2010 10:47:50 AM的回覆:
犯罪者應該是這種為了犯罪而犯罪的思考過程.不會因為從新從輕就大放送的來個犯罪派對.怎麼判是法院的事,我只知道我就是要犯罪.不會因為法定刑少了一年就賺到的多補砍幾刀.
回覆 司改會 在5/20/2010 10:58:54 AM的回覆:
所以我們要反對法律從新從輕!
因為這樣會讓犯罪者過度犯罪!
丟恩丟阿~~
回覆 原來賭博的人都百分之 在5/20/2010 3:19:17 PM的回覆:
犯罪者,是不認為自己會被抓到所以去犯罪,如果肯定自己會被抓到仍去犯罪,那他的腦要重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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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明顯的二分法

但是這個世界上,不是那麼單純的可以用二分法來區分

尤其是人類會去做一件事情,不是一定認為自己一定會「百分之百」成功,才可能會去做

如果這樣說得通的話,那賭博的人,不是就只有百分之百認為自己一定會賭贏,才會去賭博????

回覆 第32人 在5/20/2010 4:01:25 PM的回覆:
廢不廢死刑
除了上面諸位先進熱烈討論的理由外
個人覺得主要因素在於
人民感情及民族性
回覆 hola 在5/21/2010 10:47:53 PM的回覆:
國家機器不是用來滿足私人報復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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