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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24-2第3項的類推適用?
發表人 pig4153  

發表日期

5/14/2010 7:13:2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近日研讀物權新法,在924-2發現一個問題:

924-2第3項僅規定典權人依913第2項,923第2項及924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房地各異其主時,準用第838-1條之規定

但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的情況,尚有919第1項的留買及926第1項的找貼

在依924-2第1項設定典權之情形,如典權人係因留買或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致房地各異其主時,

是否應類推適用924-2第3項之規定,亦準用838-1成立法定地上權?

茲有疑問者,既曰「法定地上權」,顧名思義,必須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若法律未規定,可以透過「類推適用」而成立「法定地上權」嗎?

如果不行,是否應類推適用425-1第1項之規定?

謝謝
回覆 惡斷之劍 在5/14/2010 11:27:10 AM的回覆:
我覺得不論是留買、找貼或是絕賣,典權人都是透過法律行為取得典物所有權,所以直接適用425-1解決即可

而923及924之所以要透過924-2準用838-1解決,是因為這兩種情形典權人都是因法律規定而非透過法律行為取得典物所有權,所以不能適用425-1也不能類推適用425-1而須另外規定

一點意見請老師及各位同學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5/14/2010 12:01:37 PM的回覆:

贊成樓上同學的看法

回覆 pig4153 在5/14/2010 4:00:24 PM的回覆:
不過

絕賣(913第2項)卻有在準用838-1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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