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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釋字第 677 號
發表人 隨你便!我也沒轍。  

發表日期

5/14/2010 5:11:08 PM
發表內容 監獄行刑法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儘速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回覆 在5/14/2010 5:21:45 PM的回覆:
99年5月14日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24案
回覆 在5/14/2010 5:46:40 PM的回覆:
也是瀧岡阡表!(除了求其生而不可得外)
釋字677陳新民部分不同意見書:
...............宋朝歐陽修「瀧岡阡表」中的名句:「非敢緩也,蓋有待也」,正可表達本席對本號解釋但書不免稍有操之過急的惋惜之意。
回覆 在5/14/2010 5:56:30 PM的回覆:
如何兩人以上<共同提出>意見書?
是因為在討論時覺得你跟我很罵吉?然後相約一同寫?而一同寫有分你寫哪個部分,我寫哪個部分(分別執筆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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