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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願管轄
發表人 大三生  

發表日期

5/17/2010 2:39:11 PM
發表內容 訴願法第四條第二款中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
是指外部機關 例如環保局嗎?
那與直轄市台北市環保局 層級是ㄧ樣ㄉ嗎?
反正不服環保局處分 分別向縣政府及直轄市政府訴願
我這樣理解對嗎?
回覆 高點萬歲 在5/17/2010 3:41:34 PM的回覆:
高點黃律師出版的   好像不是這樣解答
98年司法官第四題   它的解答是認為環保局是內部單位。
應該是要以縣政府為處分機關   
所以訴願機關是環保署


高點萬歲
回覆 姿光 在5/17/2010 4:33:50 PM的回覆:
一般行政處分的訴願大部分都還是到縣市政府。你就看公文的表頭是誰發的。例如台北縣政府環保局做出來的行政處分,不是用台北縣政府的名義發文,就把他定義成訴願法第四條第2款的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對於該機關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要向台北縣政府提起才對。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7/2010 5:48:13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好像也可以扯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如果說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是內部單位,是以現是政府名義發文,所以其訴願機關是上級的環保署,那聽起來好像環保署是各縣市政府的上級機關似的。
回覆 從頭來 在5/17/2010 9:26:28 PM的回覆:
首先,什麼是外部機關?
嚴格說本機關以外的機關都叫外部機關。
但是外部機關通常是指直屬上級機關(包含上級機關的上級機關)及所屬機關(包含所屬機關的所屬機關)以外的機關。

縣市政府的環保局是地方自治法人(即縣市政府)的所屬機關,我們一般不稱環A縣保局是A縣的外部機關,而稱所屬一級機關。

縣市政府環保局是否為機關?
以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她有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此外她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之特色,因此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一行政「機關」應無疑義。

因此不服以「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其訴願應由縣   (市)   政府管轄,即由臺北縣政府管轄。

要跟大家澄清一個觀念,一個機關的行政處分究竟是誰的行政處分,原則上要以處分名義機關判斷之,譬如臺北縣政府農業局也是臺北縣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他如果要依水土保持法處法違法利用山坡地之人,我們稱之為A行政處分,因水土保持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所以A行政處分雖然只是由臺北縣政府農業局內部某9職等科長決行的一個行政處分,但他會以「臺北縣政府」的名義為之,所以A行政處分是臺北縣政府之行政處分。
倘若該9職等科長另為一以「臺北縣政府農業局」名義所為之B行政處分,那這就是「臺北縣政府農業局」之行政處分。
有人會覺得很奇怪啊!明明都是農業局的行政處分,為何只是因為發函名義不一樣,就會結果不一樣!
因為縣市政府大部分的行政行為都是由所屬機關完成,因此雖然是縣市政府的行政處分,但是可以依據內部之分層負責辦法,由所屬機關以縣市政府名義為之。
回覆 保誠萬歲 在5/17/2010 9:59:44 PM的回覆:
所以高點黃律師行政法第二冊
其中說道   縣政府環保局是內部單位   是錯誤的
他ㄉ書賣ㄉ不錯   怎會這樣呢?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7/2010 10:02:51 PM的回覆:
有錯在所難免吧?!
重點是要認錯。

回覆 ps 在5/17/2010 10:03:49 PM的回覆:
高點黃律師那兩本行政法最近改版了,你講的是最新版的嗎?
回覆 保誠 在5/17/2010 10:22:59 PM的回覆:
沒錯喔   是今年最新版
而且那個不是無心之錯誤
因為那是作者另外附帶寫的心得
他把台北市政府環保局稱為ㄧ級機關
而縣政府環保局稱為二級機關
然後就說是內部單位
我看了都一頭霧水   感覺不是很用心在寫。
回覆 隨你便!我也沒轍。 在5/18/2010 9:28:14 AM的回覆:
奇怪!那為什麼我覺得你把黃律師的書看得滿仔細的?!
回覆 保誠 在5/18/2010 10:17:43 AM的回覆:
這不是廢話嗎
回覆 在5/18/2010 10:28:18 AM的回覆:
也對啦!他的書賣得這麼好,所以寫錯了還是會有人一窩蜂的趕流行給他仔細的看完。
回覆 PS 在5/18/2010 10:31:57 AM的回覆:
像我!都沒看黃律師的書,雖然聽說他的書賣得很好,很受歡迎,所以當然也不知道他寫錯的地方在哪。

我都看聽李老師的行政法,而且也是仔細的看,根本不怕有地方錯誤。因為李老師不會錯,如果有錯,一定是我看錯了,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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