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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8年調查人員三等法緒第20題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5/19/2010 9:09:20 AM
發表內容 下列何種權利適用消滅時效?
A、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
C、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本題考選部答案為C。
請問各位前輩,A、B、D要怎麼判斷不能選?(愈簡單理解愈好)。謝謝大家。
回覆 民法 在5/19/2010 9:39:38 AM的回覆:
A、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妨害除去請求,表示侵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應許受侵害人得隨時請求侵害人除去妨害之行為

B、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
此為撤銷權,為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

D、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大法官釋字107號: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得罹於時效而消滅,將使登記制度,失其效用。況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列名於登記簿上,必須依法負擔稅捐,而其占有人又不能依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倘所有權人復得因消滅時效喪失回復請求權,將仍永久負擔義務,顯失情法之平。本院院字第一八三三號解釋,係對未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而發。至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應予補充解釋。
回覆 考生 在5/19/2010 9:42:23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民法前輩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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