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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6年度司法官刑訴
發表人 有關刑訴  

發表日期

5/19/2010 10:19:19 AM
發表內容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李四「殺人案」,認為應歸板橋地檢署管轄,且認為其與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檢查一體」,於是直接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但板橋地院審理時卻發現被告李四是台北縣泰山鄉某部隊之現役軍人,請問依法應如何處理?
對於本題,開版的只知道應該要用軍事審判法第五條假設各種情形,包括
一、犯罪在當兵前,發覺在當兵中,用軍法--地院用無審判決不受理。
二、案件在軍法追訴審判中退伍,一審移地院、二審移高院。-本題不是這種情形。
三、犯罪在當兵中,發覺在退伍後,由法院審判。-本題不是這種情形。
這樣的解法完整嗎?有沒有其他解法可以提供參考?
回覆 .... 在5/20/2010 7:14:36 PM的回覆: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李四「殺人案」,認為應歸板橋地檢署管轄,且認為其與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係「檢查一體」,於是直接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但板橋地院審理時卻發現被告李四是台北縣泰山鄉某部隊之現役軍人,請問依法應如何處理?
.................
本件板橋地方法院應駁回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聲請.
本題兩個爭點
1為檢察官有無刑訴之管轄適用?與檢察一體如何區分?
2軍事管轄和普通管轄的問題.
前一個問題涉及當事人案件起訴擊屬與否的問題,以及檢察官之起訴在檢察體系內的效力,採檢察官有管轄權適用的觀點,則需正確的當事人在正確管轄法院起訴才合法.否則若是無管轄權檢察官起訴在正確的該管法院,法院以聲請駁回(聲請主體根本不適格),不進入判決程序,沒有檢察一體的問題,而非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有管轄權法院.則根本沒有再移送軍審之後續問題.
但若採檢察官無管轄權適用(即採檢察一體可以不適用管轄原),則只要送到法院即生擊屬,由法院再判斷是否合法管轄,若管轄錯誤則再移送至有管審法院,則本件法院應移送軍事法院.(軍審是審判權或管審權?可以論一下釋字.)
管見:檢察一體是偵查的方便性和取得組織效力,但與法定法官原則下的管轄原則不符.在憲法民主法定法官的程序原則(被告的訴權利).以及刑訴法律上法定起訴主體體適下,應採檢察官應適用刑訴的管轄原則,此參刑訴...,可知.僅於例外的緊急行為方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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