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訴訟參加~請老師指點迷津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5/19/2010 10:32:09 AM
發表內容 訴訟參加的型態與效力
會隨著事項的不同而浮動嗎?

例如:甲乙(188)對AB侵權
甲參加乙對AB所提之的訴訟

若甲提出非基於個人事項的抗辯~會及於乙(62準用56)
若提出基於個人事項~~~不及(56、   61)

學生這樣的理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10 12:47:22 PM的回覆:

甲參加乙的目的何在?

回覆 承前 在5/19/2010 4:09:51 PM的回覆:
抱歉老師~~我講的不清楚!
乙是雇主,甲是受僱人
受害人告雇主乙
甲為了避免雇主對自己內部求償金額過高,自己也趕緊參加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10 5:11:40 PM的回覆:

我的問題是參加訴訟的目的是

1.成為當事人

2.單純輔助他人使其勝訴

那一種?

回覆 是不是這樣 在5/19/2010 9:55:26 PM的回覆:
如果是   54   的參加,甲也是當事人,準用56,既判力的效力及於甲

如果是58的參加,甲只是輔助乙(並非當事人),除非訴訟標的對於甲乙必須合一確定,才準用56,不然是用63,既判力效力不及於甲
回覆
李俊德 在5/19/2010 10:35:55 PM的回覆:

是的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