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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侵害人格法益事
發表人 jacket  

發表日期

5/22/2010 2:51:37 PM
發表內容 請教李老師與線上先進前輩
設若某甲收到某乙寄給他之一封內容充滿情緒性罵人等侮辱性信件,因為此封信函內容只有某甲與某乙二人知道,故應尚未達到貶損某甲之社會地位評價之侵害名譽權之程度,
但是否有構成侵害其他人格法益重大之程度呢?
懇請李老師與線上先進前輩給予意見,謝謝!
回覆 00000 在5/22/2010 3:21:22 PM的回覆:
我覺得開版大似乎有點把民事和刑事搞混,信函內容只有甲、乙知道,既未「公然」,又無「意圖散布於眾」,沒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適用

是否足以構成民法上人格權(名譽)的侵害?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根本沒人知道這件事,哪有何貶損可言?

若說因看了此信受重大刺激,要請求精神賠償,那也得此行為具備「不法性」,且如你所問,能否到「重大」的程度,也是各問題吧?另外,這種東西根本難以舉證,本人認為以自認倒楣最省事蛻
回覆
李俊德 在5/22/2010 3:36:23 PM的回覆:

樓上的同學回覆的意見值得參考

如果要主張的話,倒是可以試試人格法益遭受侵害,請求除去侵害及慰撫金。

回覆 jacket 在5/22/2010 4:20:06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及前輩先進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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